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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案释法 小案大义】父亲因车祸致残,腹中胎儿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图源网络侵删)01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高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至某大桥东路口左转弯时,与徐某某驾驶的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通行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徐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高某某的小型轿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均由某保险公司承保,事发在保险期间内。
交通事故发生后三个月,徐某某的小女儿出生,徐某某将高某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小女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多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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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沂源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某18万余元(包含其小女儿生活费);
二、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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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沂源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交通事故中未出生胎儿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应该给予胎儿利益特殊保护。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受孕的胎儿,出生时系活体,其法定监护人代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徐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小女儿还未出生,但是提起诉讼是在胎儿出生后,原告徐某某作为婴儿的法定监护人行使法定权利,有权代婴儿提起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案涉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抚养人徐某某十级伤残,这势必会对徐某某扶养其小女儿的能力造成一定的影响,故徐某某主张被扶养人其小女儿生活费的理由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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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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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王超、张儒佳
原标题:《【“沂”案释法 小案大义】父亲因车祸致残,腹中胎儿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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