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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酒后“驶”不得,醉驾零容忍

2024-05-09 18: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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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工作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根本。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在全社会营造一种“人人学法、人人懂法、人人敬法、人人守法"的法治氛围。

      酒后“驶”不得!为进一步增强安全驾驶意识,积极预防醉酒驾车犯罪,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现通报近期审理的一起危险驾驶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深化“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安全出行理念。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3日晚,孙某醉酒后驾驶汽车出门,在行驶过程中与由南向西行驶的车辆相撞,后又与停在道路上的小轿车相撞,致使多人受伤,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金某因交通事故致右侧第8、9、10肋骨骨折,其损伤属轻伤二级。经检测,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7.5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

      梁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并造成人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庭审中,孙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真诚悔罪。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系统总结醉驾入刑以来的执法司法经验,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依法办理醉驾案件,“两高两部”经深入调查研究,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以贯之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意见》规定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十五种从重情节,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理;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意见》建立健全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酒驾醉驾治理体系,有利于更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提醒

      酒后驾车危害的是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无论交警查不查酒驾,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首先需要我们自己来保护,好朋友一起聚会,更是要互相提醒:饭时管住自己的口,饭后管住自己的手,莫存侥幸心理,真正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敬畏法律,珍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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