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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刑又赔偿

2024-05-10 17:3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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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由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公诉机关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人承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以来,被告人马某某在晋城市城区经营计生用品店。2023年3、4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从上门推销的小商贩手中低价购进来源不明的“蚁力神”等5种保健食品,随后其以1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蚁力神”1盒。4月19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检查时,将以上保健食品查获,后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在以上查获的5种食品中均检出了“西地那非”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2023年4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从他人手中购进“德国黑金刚”、“蚁力神”等8种性保健食品,放在自己的电动车储物箱内准备出售,当晚王某某以1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男子一盒“蚁力神”。2023年4月19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晋城市城区王某某计生店进行检查时,从王某某停放在店门口的电动车储物箱内当场查扣尚未出售的8种产品。经抽样检验,上述8种产品中均检出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8种性保健产品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判决结果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作为经营者未履行自身责任义务,通过非正当途径购入性保健品、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相关食品来源,属于明知该产品掺有有毒、有害食品而进行销售,二被告人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保健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责令二被告人支付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一千元,在晋城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健康问题。销售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品,不仅要受到刑事追究,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案中二被告人为贪蝇头小利,从上门推销的小商贩手中购进来源不明的添加“西地那非”成分的三无保健产品进行销售,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终既获刑又赔偿。

今年以来,我院已审理该类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件,对5名被告人均作出判决。在此提醒类似的经营者们,作为经营者,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通过正规渠道进货,审慎查验购进保健品的质量合格凭证,严禁在保健品中添加禁用物质和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产品,同时也不得对保健品的性能、疗效进行夸大虚假宣传,不要因为获取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们,作为消费者,要正确认识理性选择,在购买保健品时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并保存购物发票和相关凭证,对来路不明的保健品要时刻保持警惕心理,同时提高甄别能力。如对购买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有质疑,或发现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时,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我院也将牢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供稿:刑事审判庭

原标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刑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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