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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向已故第三人账户转入4万多元,能追回吗?
邓某甲、邓某乙系同村村民
2008年间
邓某甲因经营需要
从邓某乙处拉电线用电
为方便缴纳电费
邓某乙将自己用于扣缴电费的银行卡
交给邓某甲保管
并由邓某甲代缴电费
2012年
因不再需要从邓某乙处用电
邓某甲便停止使用该银行卡
邓某乙也表示不再需要该银行卡
故邓某甲没有将银行卡还回去
亦未注销
此后多年
该银行卡一直在邓某甲处保管
时间来到2019年
邓某甲的女儿邓某丙打算资助父亲购房
便从父亲处拿了一张银行卡
无巧不成书
邓某丙拿走的正好是由其父保管的
邓某乙的银行卡
等发现不对时
46800元现金早已存进了卡内
因邓某乙已于2018年去世
且无法定继承人
邓某丙只好向邓某乙所在的村经济合作组织
寻求帮助
得知情况后
该村经济合作社随即召开村民代表大会
经表决
同意将46800元返还给邓某丙
但问题在于
该笔款项已存入银行
该村经济合作社即使同意也无法自行取款
邓某丙遂又向银行请求退款
银行以邓某乙已故为由
建议邓某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邓某丙遂以该村经济合作社为被告
以该银行为第三人
诉至阳西县人民法院
鉴于案件事实比较清楚
阳西县法院遂组织涉事三方进行调解
并促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
确认银行卡内的46800元为邓某丙所有
银行协助邓某丙办理退款手续
法官说法日常生活中,因个人失误转错账的情况并不少见,一般而言,可以通过协商途径解决,若协商未能解决,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救济:可以依据不当得利的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获益人返还钱款,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请求银行撤销错误的交易。在本案中,因不当得利的第三人已故去,邓某丙选择依其与银行之间建立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进行权利救济,更为可行高效,但由于邓某丙在误存行为发生后未及时行使撤销权,导致其起诉时已丧失选择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遂以不当得利予以救济。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办理汇款存款等业务时,一定要仔细核对好银行卡信息,切勿因粗心大意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文字丨姚文雯
编辑丨叶光遍
审核丨何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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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误向已故第三人账户转入4万多元,能追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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