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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质增效:助力数字经济发展的结构性减税

严才明
2024-05-26 07:5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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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是以数据要素介入价值创造、以数字技术为核心驱动、以数字产业化为新产能的新型经济形态。由于其虚拟性、创新性、高移动性,强渗透性和广覆盖性特征,数字经济作为第四次技术革命的新质生产力代表,将强力改变传统价值判断和企业边界,介入并主导市场分配规则,数字平台的市场控制力,甚至可突破资源稀缺性和边际效益递减规律,形成叠加效应与倍增效应。

作为一种介入式经济新形态,其对实体经济的辐射之广、融合之深、影响之大,前所未有。对以边界治理为主要目标的传统政府治理模式也是一种挑战。为此,中央要求,一要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打造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二要健全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一、数字经济的新质特征

建立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基础设施上的数字经济,缺乏可见的物理支撑,但数据要素以其动态无形、高速泛在、智能敏捷的价值存在,为实体经济的价值创造活动增添了新质力量。

数字经济有数字产业、数字贸易、数字服务三种存在形式。

数字产业是以半导体、芯片为核心的数字基础设施生产,包括产数跨界融合平台、工业大脑、智能空间、分布式云和组装式智能企业等。数字产业依靠算力、算法和AGI技术可赋能专业场景高效作业,突破边际效益递减规律形成规模效益,并通过作业流程和行为数据积累生成知识模型,凭借信息优势介入并改变分配规则,以实现核心要素主权利益最大化。数字产业利润集中分布在供应链两端,形成两端高、中间低的微笑曲线,中间加工实体在同质化竞争中被边缘化,而算力、算法和建模能力则成为价值链重构的核心竞争力要素。

数字产业化改变了传统创新范式,数据关系成为资本、技术和人才后的新创新要素,经清洗、挖掘的数据信息成为稀缺资源,人工智能大模型大幅提高了人机交互能力和价值共享能力,开源软件和分布式研发模式则大幅降低了产业研发成本,大多数企业均可低成本融入组合式研发服务,企业边界感、研发人员归属感淡化。

数字贸易是以数据为要素,赋能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产品创新与模式创新集成融合的新型贸易方式,其以有形货物贸易与无形数字服务集成提供为特征,在无形服务中分享有形贸易价值。

数字贸易平台化组织能发挥信息优势,通过数据驱动撮合用户交易,并突破边际效益递减规律产生规模效应。其定制化产销模式(ODM)则使业务订单转向小量化、个性化,避免产能过剩。在Web3.0时代,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主导的数字贸易规则,更是以个性化消费需求为中心,从供给主导转向消费主导。

数字服务是以数字信号为载体、深度融入各类经济活动并可跨时空提供的现代服务方式。包括云储存、云计算、在线交互等纯数字服务和基于数字平台的数实融合服务,如电商平台服务、数字物流服务、网络分时交通服务和网络生活服务等。在数字技术加持下,数字服务的跨界融合和跨时空一体化提供,突破了服务不可贸易的魔咒,产生规模效率、贸易效率和分工效率,二三产业深度融合,三产质效大幅提高。

然而,数字经济的新质特征,对传统经济的价值判断、运行逻辑和治理规则也是一种挑战。

一是数字经济的虚拟性,挑战了只有经济实体才能创造和分享价值的理念,现代税制以物理存在为基准的属地纳税规则,因为缺乏可见物理支撑,已无法判定这种虚拟存在的纳税义务发生地。

二是数据要素的泛在性和孪生性,突破了经济学的边际效益递减规律,形成了数字经济的规模效益和长尾效应,数据要素的稀缺性则挑战市场分配规则,少数掌握大数据要素和强大算法资源的大平台企业,通过AI赋能实现数据资源新质生产力跃迁,形成了远超行业均值水平的垄断竞争优势,并左右竞争规则,挑战政府公共治理规则、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

三是数字经济的强渗透性,推动了生产、贸易和服务的全面融合,原归属于不同税目、税率的业务,融合后边界模糊,增值分割不具确定性,十分考验现行工业文明基础上的复合工商税制。

四是数字经济的广覆盖性,其大时空跨度的多主体参与,多场景复用和多要素分享格局,过于错综复杂的盈利模式,对要素确权、受益规则、纳税义务和税收权益判断,也是一种挑战。

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总规模已达50.2万亿元,约占GDP总额的41.5%,总量世界第二,但结构失衡,数字贸易独占鳌头,纯数字产业和数字服务份额甚微,芯片产业亟待振兴,原创原装大模型开发能力差距尚大,公共治理水平还处在平台边界治理阶段。

二、数字化时代的结构性减税选择

长期以来,我国对数字产业的结构性减税情有独钟,如本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大规模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顶级优惠政策等,2024年将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倍率提高到120%,十年总额达8.8万亿元的减税,助力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占GDP比提高20个百分点。

然而,数字经济税收治理和减税选择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如何对跨区域数字贸易更有效征税,一直是各国税制改革的难点。

如数字化时代跨境数字贸易的增值税治理,旨在防范跨国纳税人跨境无形提供数字贸易服务又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发生,需要开发区域增值税数据工具包,在全球各司法管辖区之间协调约束税收欺诈和不遵从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使各经济体能按经济贡献获得增值税收入。

数字化时代国内增值税的结构性减税,则是更加注重数字经济基础设施的扶持,如软件、集成电路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税,也注重使用减税杠杆激励技术指标优化,提高智能化水平,如设定续航里程、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低温里程衰减技术等减税条件性指标,为数字化无人驾驶技术应用做铺垫。国内增值税治理,亦旨在防范纳税人滥用空壳实体暴力虚开发票,以税基侵蚀形式规避纳税义务或获取额外财政利益等。

数字化时代的所得税治理,亦旨在防范跨境数字贸易以数字技术为手段,跨境侵蚀税基或转移利润,规避合理税收负担。OECD发布的《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明确要求对超大规模跨国公司的全球利润征税权在各辖区之间重新分配,对跨国公司基础营销和分销活动所在地均给予确定性回报。

由于数字经济的高移动性、强渗透性和广覆盖性特征,围绕着数据要素、数字技术和IT科技人才跨境流动的国际减税竞争已愈演愈烈,所得税减税已成为全球性趋势。

1980年全球企业所得税税率均值40.18%,2023年只有23.45%,其中欧洲从44.6%降到19.92%,亚洲则降到了19.8%。1990年前全球只有27%的经济体税率低于30%,2020年提高到91%。2023年全球法定税率在25%以下的经济体有141个。

全球225个司法辖区,平均有效税率低于15%的经济体97个,15%-25%之间的94个,平均低于法定税率6.9个百分点,其中欧盟企业所得税平均有效税率只有15.8%。

尽管所得税的减税与各国构建直接税主体的税制优化方向相悖,但在跨境数字贸易服务的加持下,减所得税仍是国际税收竞争主要工具。为遏制这种博弈式的减税竞争行为,欧盟国家曾希冀于对跨境数字服务贸易开征数字服务税,OECD则提出一项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借鉴美国税制针对跨国公司所得税的GILTI规则,拟在全球范围内设定一个最低有效税率,使跨国公司境外所得的有效税率均不低于15%水平,以解决跨国公司向低税经济体转移利润规避纳税问题,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响应。

当然,所得税减税之所以能逆势而为,还与税负转嫁属性有关。按照税负转嫁理论,直接税税负转嫁难于间接税,反过来说,对所得税减税的获得感更强,会更受纳税人欢迎。

因此,所得税的有效税负率也是国际税收竞争力指数的主要指标,爱沙尼亚以其单一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十年蝉联国际税收竞争力第一名,哥伦比亚则因开征资本税和税率高达35%的企业所得税,成为全球最不具税收竞争力的经济体。

我国纳税人心中减税获得感最强的也是个人所得税,2018年个税法修订全国减少了8000万有效纳税人,有税可缴的,税负也减了70%,2019年以后最有吸引力的减税,也是海南自贸区对科技人才的个税税负15%封顶政策。

各国不惜背离税制优化方向减所得税,是数字经济税源的强渗透性和高移动性特征所驱使的。

三、提质增效是结构性减税的基本政策目标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质增效,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精准有效。数字经济作为新质生产力要素,减税政策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用好减税空间,选好减税工具,找准减税着力点提质增效,应成为数字化时代结构性减税的基本目标。

一是应根据数字经济全面渗透、紧密融合实体产业并主导利益分配规则的特点,全面改革以工业文明为基础的复合工商税制体系。探索架构与数字经济盈利模式相匹配的新间接税制,将数字要素纳入征税对象,大幅度兼并增值税税目,缩小税率差距,泛化同税率税目边界,简化进项抵扣条件,借鉴所得税分享规则约束不同税率税目之间的增值分割,逐步推行单一税制,均衡行业间税收负担和区域间增值税受益,为新质生产力营造更加适配的规则体系和税收环境。

二是合理赋能研发费加计扣除倍率,引入税收抵免工具,赋予企业减税方式选择权,提升减税质效。企业研发创新目标是风险利润,但研发项目能否实现预期利润与投入研发费多少、可加计扣除倍率不是线性关系。一味放大加计扣除倍率,企业没有足够的应税所得额可供扣除,只能无限递延,减税质量会大打折扣。如华为这样的大厂,2014—2023年投入研发费11105亿元,同期实现净利润5722亿元,按100%税前加计扣除,也需要递延十年,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利润率平均只有华为的60%左右,再有潜力和韧性的企业,也难以在预期内有效享足减税大餐。

近年来,英美、欧盟等发达国家均以为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过于低效,将其改为全部费用化在税前一次性扣除,效果更直接。如美国规定企业研发费支出可分5年摊销,合条件的可全部费用化扣除,或抵免同期应纳所得税,但至多抵免1/4,英国也取消研发投资130%加计扣除政策,改为全额费用化扣除。

三是应针对科技企业不同阶段的需求特点分类使用减税工具。如初创期企业主要激励资本投入,允许企业选择将投资成本在应税所得额中一次性或分期扣除,鼓励地方政府对研发投资发放信贷利息补贴;成长期企业则注重激发研发人员创新活力,有效减轻研发人员个人所得税负担,如对研发人员工资薪金按一定比例减征个税或实行有效税负率封顶政策;而成熟期企业则注重减轻企业创新成果转化所得的税负,降低企业专利转让、员工股权激励所得的有效税负率。

四是注重发挥结构性减税在消费领域的作用。结构性减税不仅可以优化投资结构,在驱动消费需求、优化消费结构上亦大有可为,税务对科技和产业发展缺少领域知识,一边倒的税收增减结构并不可取。如当前我国推行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和畅通废旧物资回收循环机制,就要转变传统减税思路,加大消费型减税政策力度,包括增加对生活消费的免税,降低限制类消费品消费税税率,建立原退出循环消费品在以旧换新后的增值税接续抵扣机制等,而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减税,也要防止减税滥用,有效防范因为高流动性和过度减税引起的税收欺诈行为。

(作者严才明为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研究员,兼职教授)

    责任编辑:蔡军剑
    图片编辑:陈飞燕
    校对:施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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