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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枢纽》与“重述中国”(中)|问题域、历史叙事与革命遗产

李筠(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周林刚(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讲师);翟志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
2018-12-13 12:37
来源:《探索与争鸣》杂志
思想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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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大变局中。在这历史转换之机,《探索与争鸣》“优秀青年学人支持计划”第二期“重述中国:从过去看见未来”暨施展新著《枢纽》学术研讨会于今年初在北京举行,围绕外交学院副教授施展的专著《枢纽——3000年的中国》提出的“重述中国”的主题,《探索与争鸣》编辑部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邀请历史学、民族学、哲学、文学、政治学、法学等诸多学科的国内相关领域知名学者,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枢纽》自上市以来,引发了不同知识群体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其中不乏尖锐的质疑。业已近年末,我们重新回顾2018年初的讨论,能发现《枢纽》作为一本学术著作,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瑕疵和“问题”,但作为一本思想见长的著作,作者所体现出的现实关怀、理论抱负、不凡见识以及“以现代知识话语进行中国知识叙述的可贵尝试”,正是对越来越书斋化、学科化、碎片化的当代学术的反拨。

2018年,世界局势风云变幻,美国对全世界竖起了“墙”,英国正为脱欧忙里忙外,法国巴黎的“黄背心”余烬尚温……或许诚如刘吉先生在《枢纽》序言中所说,“旧的世界观国家观正在瓦解,新的世界观国家观正在走上前台,引导全球秩序的新格局。对于这种新格局的认识,需要有新的理论努力和勇气”。

抚今思昔,展望未来。重述中国,是为了从过去看见未来,从世界发现中国。《探索与争鸣》杂志本着百家争鸣以及正确区分学术问题与政治问题的原则,将与会学者们的观点汇集刊发津要,并以别册形式同期发布全文。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探索与争鸣》杂志授权,刊发部分学者发言与《枢纽》作者施展的回应文章。分三期刊出,以下是翟志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周林刚(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讲师)和李筠(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从政治哲学等角度对《枢纽》的观察。

施展的专著《枢纽——3000年的中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中国政治学的问题意识与问题域

李筠(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最近一年,中国政治学界积极、深入地反思自身格局,既忧心忡忡地力陈得失,却也从容自信地挑明方向,在此基础之上,中国政治学的未来走向仍有必要进一步地申说。有研究者指责中国的社会科学(当然也包括政治学)缺失以中国经验为基础的对人与社会本性展开系统建构的宏大理论,又缺乏对中国社会急剧变化准确的微观描述,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对西方学术界的亦步亦趋、自身研究碎片化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力陈锻造与中国转型相匹配的宏大理论是社会科学摆脱尴尬现状的方向所在。

有研究者则从政治学的社会科学属性入手,从现象、价值、文化三个维度剖析中国政治学面临的方法论分歧,认为围绕普遍价值与良善制度两大问题争论出的“中国方案”必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结合。还有研究者力主从解说、解构、解释的“老三解”走向解析-阐释、解释-创新、解决-回应的“新三解”,“老三解”的提法透露出对既往中国政治学学科边界不够清晰、建设性不足、解释力有限的批评,“新三解”显示出对未来中国政治学公共理性、开拓创新、实践智慧的期盼,重心落在政治学的未来必须“面对改革开放”。

复有研究者区分了民国的现代政治学与新中国的当代政治学,回顾了当代政治学建构的历程及其与西方政治学等多种话语互通的基本属性,强调中国政治学话语自主性须从抵制各种霸权、珍视本土资源、拓宽比较视野、坚守自身阵地中求得。再有研究者以政治社会学的视角区分和剖析以政治理论和政治科学为各自看家本事的新老两代政治学人,指出弥合学人、学科、学术无谓纷争的出路在于共同面对和重视中国经验。虽明言针对政治史,有研究者倡导在基本功扎实的基础上兼容宏大叙事和科学方法,其所谈“历史与政治”“规范与经验”“文化与权力”“时间与结构”“逻辑与证据”也都切中政治学研究深层次的难点。

施展新著《枢纽》虽然谈三千年中国的历史哲学,其实意不在古而在今,意不在历史叙述而在政治神学。《枢纽》表面是浓重的黑格尔历史哲学色彩,背后其实是韦伯式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宗教一体化结构的硬逻辑。虽然其中中国思想脉络的演变未尽深描,古今之变的转换仍可深耕,未来走向的研判还须深入,但它对中国政治学的叩问皆切中要害,确实引人深思!

上述研究者的共同判断是中国政治学和中国政治的实况远不相称,宏大理论建构与微观事实描述皆未得其所。近40年,中国政治学最应该拿出勇气和见地的地方,总是被别的学科抢在前头,各领风骚七八年,比如经济学家黄宗智先生、社会学家孙立平先生、法学家许章润先生,或是还在套用上世纪50年代邹谠先生的话题或者美国政治学泊来的韧性威权论。

中国政治学的困境,无论是引领社会议题还是大学学科建设,症结在于“中心塌陷”,即对中国政治的无力感。病根在于,我们对于“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基本问题其实并不完全明确,遑论达成普遍共识。相应地,自然也就无法完全明确“我是谁”“我该干什么、怎么干”。中国政治学强调问题意识的重要性已经成为新常态,有可靠的问题意识才能识别出有价值的真问题,问题域也就明确了,但在“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答案缺乏共识的情况下,政治学的问题意识本身是有疑问的,问题域相应地也就是散乱的!

第一个基本问题是“从哪里来”,即中国政治学认定的基本政治事实是什么,它是政治学对自身所处基本环境和约束条件的基本判断,是政治学研究得以展开的起点,不搞清楚这个问题,就很容易出现身份错位和问题措置。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很明确,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然而,解析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政治学研究和意识形态宣传是两回事,很多人因为拒绝说教而拒绝了研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个政治学的基本事实需要政治学的“解析和阐释”,与意识形态的解说相区分。

比如,施展提供了一个非常有冲击力的说法:在近代中国,只有共产党同时做到了普遍主义和高效动员这两件几乎不可能兼容的事情!普遍主义往往高调而流于空疏,曲高和寡而难以成势;高效动员往往务实而陷于短视,风起云涌却难以持久,共产党却发明创造了独特的手段将其信念播撒成势,而且对于广大党员和群众形成了主动自觉的内在纪律约束。以政治史、党史深入解析和阐释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成功经验以及挫折、教训,意味着对执政党的历史基因、思维方法、运行机制、权力结构、政策策略进行深入的挖掘,从而对当下执政党的基本状况形成具有历史连贯性的基本判断。

在这个问题上,要求中国政治学“面对改革开放”,很可能削弱解析和阐释执政党的历史连贯性,也就相应地会低估执政党思维方法、运行机制、权力结构和政策策略的复杂程度。从政治史研究的通则来看,“时间与结构”必须相互关照,时间的长短在很大程度上与结构的复杂程度成正比。重视建国前后的中国共产党、改革开放前后的中国共产党的内在一致性,其异常复杂的结构性特征才可能被充分辨识出来,才能成为当下中国政治学研究可靠的起点。因而,中国政治学的第一个重要问题域是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展开的,它所倚重的学科主要是政治史、近现代政治史、党史。

第二个基本问题是“到哪里去”,即中国政治学认定的基本政治目标是什么,它是政治学对自身基本目标和任务的基本判断,是政治学研究得以展开的方向,不搞清楚这个问题,就很容易出现目标模糊和价值含混。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也很明确,就是人民共和国。

中国政治学的基本目标既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目标紧密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它必须以学术的方式来呈现目标的独特性和复杂性。中国政治学必须将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重要表述置入更为广阔的学理框架,注入意识形态本身所不擅长的规范性,强化其科学性和民主性,赋予其内在的逻辑性和一致性。因此,“解说”是远远不够的,“解析-阐释”和“解释-创新”非常必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了人民共和国;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提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我们当前最大的政治”;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共十八大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确定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中共十九大总结既往经验,进一步将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确定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它们都一以贯之地指向“人民共和国”。

中国政治学须系统地思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间的关系,然而就目前的研究状况而言,对后者的研究如火如荼,对前者的研究却门庭冷落。这充分说明在目标问题上,中国政治学并没有完全弄清楚二者的关系,没有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将两者有机统一,更没有将它们与人民共和国、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紧密结合到一起。从这种宏观结合的薄弱来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的表面繁荣仍然难脱“解说”的窠臼,仍然不足以改变中国政治学“中心塌陷”的困局。

“人民共和国”是中国政治学展开研究的根本目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是执政党在特定历史时期总结经验、展望未来提出的原则和方向,都是人民共和国不断得到充实和完善的成果,也是其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的基础。从政治学悠久的传统来看,共和国是“人民共同的事业”,而人民是尊奉共同法律的共同体。

“人民共和国”并非简单的语义重复,它标定了新中国的政治特性,是人民共同的事业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机结合,是现代政治发展的普遍逻辑与中国具体的实践路径的有机结合。它承认中国人民的政治主体地位,承认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地位,也承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民是一个以宪法和法律团结起来的政治共同体。因而,中国政治学的第二个重要问题域是以人民共和国为核心展开的,它所倚重的学科主要是比较政治制度、政治制度史及其背后的政治思想、政治理论和政治哲学。

一旦人民共和国(及其作为法律共同体的基本属性)这个目标不够明确,中国政治学就很容易失去重心,因为它就失去了思想、制度、政策相互连接、相互支援、相互督促的“枢纽”。这是中国政治学长期以来制度研究过于薄弱的根本原因,也是它无法有力应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根本原因。

近20年来,政治理论、政治思想议题非常丰富,社群主义、共和主义、施特劳斯、施米特各领风骚三五年;政治科学研究日趋专业化,细致入微,却多是美国学院派式的技术展开,它们都没有充分落实到针对中国的制度性思考和筹划上。相映成“趣”的是,无论是中国制度还是比较制度,标志性的成果非常罕见,甚至连基本研究力量都呈现出萎缩的态势。以充实和完善人民共和国的目标来看,中国政治学为中国政治发展提供的妥当制度筹划太过稀少,甚至为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发展所提供的知识基础都过于薄弱。

明确了起点和终点,中国政治学的基本问题意识实际上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的新中国如何不断充实和完善为一个以宪法和法律团结而成的政治共同体,不断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有充分能力应对各种国内外发展趋势的人民共和国。按照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传统,这是一个充实和完善中国自身政治形式的无尽过程,制度就是形式,政治学的目标就是寻找与质料相匹配的形式。

施展的《枢纽》从历史的维度说明了中国问题的复杂性:超大规模国家是具有超级复杂性的质料,它共时性地面对着前现代、现代、后现代的社会政治处境以及广大幅员和众多人口带来的多样性,对形式构成的挑战是人类历史上空前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政治学就无计可施,超大规模政治制度的建构无迹可循,更不意味着人类既往的传统政治学知识全部作废。而是必须从古今中西之中寻求通例,尤其是现代政治的通例,然后进行改造和升级。由此,以制度为重心的中国政治学便可明确地针对以下几大问题域展开。

第一,领导制度,即人民共和国如何实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意识形态所强调的核心如何获得政治制度的实现和保障。在这个问题上,政治学必须将意识形态话语兑换成自身最擅长的主权/主权者、总统制/议会制、政党制等一系列制度来综合考虑。篇幅有限,只试以主权和主权者的关系简单申说。

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属于中国人民,由中国共产党行使,党和人民之间的领导和代表关系是政治关系,主权和主权者之间的授权关系本质上是法权关系,两种关系存在着衔接的重大必要性,必须找到恰当的制度将政治关系落实为法权关系,把政治导入法权,党和人民同处同一法律共同体的政治建设才算完成,党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才可能有法可依。这个问题在向上的维度涉及到从“教皇永无谬误”到卢梭的人民的“公意永无谬误”的原理,它旨在保证主权的神圣性,但只要涉及实际事务,没有人能保证不犯错误。

白芝浩发现英国解决这个两难问题的方案是英王统而不治以汲取权威、首相掌握权力以实现效率,权威与权力必须先进行制度性的相对分离而后通力合作。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元首制度、国务院制度以及中国共产党内部组织制度在政治学通则关照下的结构性连通,应在主权学说和比较制度的学理上予以充分的理顺和阐释,人民共和国核心制度的充实和完善才能有章可循。因而,中国政治学的第三个重要问题域是以主权制度和思想为核心展开的,它所倚重的学科主要是政治神学、宪法学、宪法史、政党政治理论。

第二,民主制度,即超大规模国家当中的人民如何真实、便利、频繁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也就是人民主权的程序化表达,是上述主权和主权者关系法权化的向下维度。最为狭义的答案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逐步推进选举制度,这涉及到竞争性选举与非竞争性选举的合理划分、竞争性选举在什么样的范围内展开、选举层级如何划分、选区如何划分、提名权如何划分、选举程序如何设计,等等。

这里所讲的选举制度必须在中国特定历史和政治条件下加以考察,不是一个简单的“一选就灵”的问题,而是执政党自身优良传统与共和国基本要求的有机结合:一方面,作为执政党“三大法宝”的群众路线必须在新时代条件下找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实践形式;另一方面,人民意志的总体表达和群众利益的日常表达是共和国之所以是“人民共同的事业”的基本前提。二者的有机结合是从自下而上的维度落实“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共和国是人民共同的事业”的基本方向。因而,中国政治学的第四个重要问题域是以民主制度为核心展开的,它几乎涉及政治哲学和政治科学的所有门类,其中的重点是政治现代化、民主转型、民主巩固理论。

第三,国家结构形式,即单一制共和国如何有效排除分离主义。所谓有效,并非武力压服,而是宪法和法律铸就的团结使人心服。施展在这个问题上充分发掘历史经验,把传统的边疆史地之学变成政治方略的提炼,非常有利于问题的进一步深入。中国历来是一个体系而非纯而又纯的同质体,但人民共和国的单一制呈现出某种刚性,二者如何兼容?治理具备了多样性的特质,才能实现对多样性的治理。在这个问题上,陷入单一制和联邦制的非此即彼完全没有必要,盘活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研究国家结构形式到底可以在几个层次上展开及其理据。如果只是中央和省两级,很容易陷入非此即彼的死胡同。

问题的实质不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而是各种纵向权力(人事权、事权、财权等)如何在中央、地方(多级)之间形成合理的划分,地方分几级、每级主要拥有哪种权力、拥有多少,纵向权力如何相互协调、配合、监督形成一个结构性的整体。围绕着纵向权力如何实现针对超级多样性的治理,研究空间和政治空间就会被打开。因而,中国政治学的第五个重要问题域是以国家结构形式为核心展开的,它所倚重的学科主要是比较政治学、宪法学、宪法史。

第四,自治制度,即统一国家内部积极的地方治理如何可能。控制、管制的程序化、规范化、透明化,一方面必须依靠党和政府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来解决,但它不是全部,甚至并不是问题的根本。这里的根本问题是什么样的制度可以使共和国的人民保持活力。华中师范大学的“乡土派”政治学发现了很多中国特色的地方自治形式,但光靠汲取民间的经验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以引导和推动。社会基本状况已然发生巨大变化,社会学尝言现代化大城市必然是“陌生人社会”,而乡村在经历农民工进城等一系列变化之后也不再是传统的“乡土中国”。托克维尔对“民情”的立体刻画已经不适于当今中国,他面对的是工业化之前的美国,中国现在是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并存,带有清教气息的管好本乡本土事务的防御性自治已经和中国诸多基本社会事实不符。

与所有既往学问一样,面对超级复杂的中国,只能取其神而忘其形,抓住其中的普遍原理寻找中国自身的实现形式。原则已然清楚:若没有自治的人民,共和国就丧失了基础。所以,基层自治制度非常重要,经验描述只是基础,制度谋划应当跟进。因而,中国政治学的第六个重要问题域是以自治为核心展开的,它所倚重的学科必须有民主理论、比较政治制度和政治科学,也必须大量借助社会学、人类学、民族学的力量。

综上所述,中国政治学目前认定“中国问题”是消弭各种无谓纷争、走向积极建设的公约数,但须更进一步的是,所谓中国问题,必须明确为如何充实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共和国,充实和完善的过程必须以诸多的制度作为桥梁和支柱。正视起点、拥抱终点,而中间的支柱和桥梁完全有迹可寻,人类有丰富的思考和实践供我们升级和改造。实现中国真正的自由和强盛,实现中国在世界历史中不可取代的地位,政治学必须在其中找到自己存在的位置。

(本文原载《探索与争鸣》2018年第7期)

历史与牺牲——从法学的角度看《枢纽》的历史叙事

周林刚(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讲师)

历史

由于专业的关系,我特别关注《枢纽》的宏大历史叙事所包含的一个特征,那就是它的历史叙事通往当代宪制。施展在一次访谈中说,他的这部著作核心的关切可以用“遭遇”“革命”“建国”这个三个关键词来概括,更是把我所关注的这个特点放大了。从这个角度出发,《枢纽》的历史叙事特别值得法学家尤其是宪法学家注意。它的落脚点在于中国现代宪制的生成。其结构与现行宪法序言的写法呼应。将两者互勘,可以获得丰富的启发。反过来说,从制宪史的角度来反观《枢纽》的历史叙事,或许同样会有一些收获。

举例来说,施展讨论了民国制宪史的思想建构问题。他用形式与质料之间的历史关系对其作了解释。这个哲学的模型至少挑明了被重要的历史行动者自身所采纳的假设,即对于制成中国的自由宪法来说,存在一个人民在历史中得到塑造和政治成熟的过程问题。也许这个假设会受到异议,但从制宪史的解释来说,这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是,制宪史本身已经把这个假设内在化了。所以,我觉得有必要在形式与质料的关系这个一般性的或许还显得过于抽象化的框架之外,补充更切近于制宪史本身的内容。那就是,1949年之前的民国制宪史,从民国法统的内部看,就是一个预备立宪史;整个预备期在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制成之时完成(而1946年的制宪国大被当作伪国大,其所制成的宪法不被承认,并以内战的形式予以拒绝,这也就表明了,这个预备立宪史并没有完结)。

民国法统用来命名预备立宪史的特有名称是“约法”。除开成为历史闹剧的洪宪复辟和事实上没有生效的曹锟宪法这两个插曲,可以认为民国的预备立宪史构成一种“约法传统”。我们通常关注到“临时约法”与“约法”的区别,这容易让人误以为没有了“临时”两字的“约法”就是正式的宪法。其实不然。无论是否冠以“临时”两字,“约法”都是区别于“宪法”的事物。

这个“约法”并非欧美传统中的那个圣约传统的对应物,倒是有“约法三章”这种本土传统的意味。粗略地讲,它表明自身还不是人民自由的“意志”,而是“契约”“约定”(其中的差别在法学上类似于法律与契约的区别)。这个“约定”的核心条款,我们可以从这些约法的文本中找到,那就是承诺在约法自身塑造的历史进程中,当某些条件具备之时,召集国民大会,制定宪法。一言以蔽之,约法传统,即一种预备立宪的传统。

这样,民国的历史进程就有了一个内在的和规范的线索。也就是说,不仅是从哲学思辨的角度看,有一个质料成熟的过程,而且从实在的规范层面出发,历史也已经是一个制成宪法的进程。当然,在这里马上就会提出另一个问题:如果民国史是预备立宪意义上的制宪史,那么1949年之后呢?假如《共同纲领》发挥了类似临时约法的功能,那么这个预备立宪的阶段是否已经在1954年的“制宪”行动中终结了呢?这个问题很关键。宪法学受到未经反思的概念和教条主义的限制,一时恐怕无法给出确切的解答。《枢纽》实际上从宏大历史叙事的层面,给出了自己的解释。施展甚至借用了“社会主义改革时期基本法”的命名。

约法传统包含一个现实的问题,那就是历史的延宕。约法既是一个历史承诺,也就有了对于承诺兑现予以延宕的可能。从常识出发,我们都能理解,所有并非即刻履行的“信约”,都有一个履行迟延的风险,当然还有违约的风险。民国制宪史在形式上倒有一个优点,就是约法作为预备立宪的性质,有白纸黑字为凭,是明白地获得承认的。所以,历史遭到延宕的情形总是要面对要求兑现承诺的政治压力。

在这个方面,我们或许可以从末世论的一神教那里获得一些启示。弥赛亚迟迟不来,怎么办?迟迟不来,那个约也就转换形式,变成信仰。信仰话语在世俗历史话语中发挥类似的“功能”。朝夕之争变成漫长的历史时期,再从漫长的历史时期变成遥遥有期,距离遥遥无期也就一步之遥。但这种状况却修改和遮蔽了世俗历史本身。国共政争最终付诸武力,在宪法问题的层面,正是一种对这种历史的延宕予以强制解决的方案。

牺牲

历史行动者自身就对历史有着各种“叙事”。在这个意义上,历史行动就是历史解释,而历史解释就是历史行动。历史在这里本身就是历史事实与历史叙事的综合体。但作为一种操作性的定义,我打算把历史和历史叙事区分开来。假定,历史是过往的事实序列,而历史叙事则是关于历史的话语序列。当两个序列之间形成稳定的关系时,我们就说历史具有了意义。换言之,历史叙事是历史的意义。再假设,未经话语解释的历史总是表现为偶然的,不经反思的话,这种偶然性会带上命运的面具。而在历史与历史叙事形成有意义的关系时,历史叙事也就是把偶然的历史带向了某种确定性。套用黑格尔的说法,我们可以说,历史是一堆灰烬,历史叙事则是这堆灰烬仍然一息尚存的余温。

当然,人们可以对这种操作提出质疑,把它当作理性的暴政,诉诸比如历史考古学一类时尚的思想进行“反抗”。泛泛而言,这也不错。但如果放到“历史的延宕”这个具体的现实语境之中看,这类“反抗”实际上又丧失了历史感。所以,我不打算从这类“元”理论的角度来看待施展的“历史哲学”。相反,我想用这个操作性的界定凸显施展所采用的历史叙事所呈现的“结构性”特点。揭示事实中的意义,使偶然性赋有确定性——这个操作同“牺牲”是同构的。死亡是一个自然生命的报废,是一个自然事实,而牺牲便是使这种自然事实与另一个确定的世界建立联系。

更进一步说,历史叙事不仅仅与牺牲同构,而且由于它必然以这样那样的方式处理着历史中的“报废”,从而也就必然使自身成为一个祭坛。我的体会是,施展的写作在这个方面是有明确的意识的。为此,我想举他文本中的两个例子。第一个例子出现在政治经济学的论题中。自由主义经济学关于市场机制的一个假设是:给定足够长的时间,均衡是能够达到的。施展引用凯恩斯对此的批评说,从长远来看,我们都死了。施展揭示了这个反驳的政治和伦理意义。第二个例子,施展提到了“坏”的历史方案问题。这两个例子,我认为都指向历史中的牺牲问题。它们在方法论的意义上、也在政治伦理的意义上,构成宏大历史叙事的自我反思。

从牺牲的角度看历史,越到晚近,越有现实意义。按照保罗·卡恩的用法,牺牲是被召唤的死亡。我们的政治体经常被说成是奠立在2000万英雄之牺牲的基础上的。这个说法的基础是近代以来民族建构过程中特定的受害人叙事,具体来说是政治敌人从而是外部暴力的受害人叙事。也就是说,2000万这个数字是象征性的,这些英雄是这一类受害人的代表。但在这个牺牲话语中,政治体内部发生的各类受害人没有包括在内。这恐怕是要引起关注。这不免让人想起反复被人解读的希腊悲剧《安提戈涅》。

施展的历史叙事指向“普遍均质国家”或作为平等政治共同体的国家的形成,并且以成熟宪法的制成作为自主决断的标记。我把这个指向理解为对上述悖论的解决。因为正是在一部成熟宪法之下的均质共同体中,未被召唤的死亡也具有了牺牲的意义。他们那不被承认的意义,也就是作为有尊严的人的意义,在成熟宪法之中方有未尽之余温。我并不是说,他们将死得其所。这是不可能的。历史中的苦难不可能以令他们“死得其所”的方式获得救赎。个体的苦难不可能在死后由生人来救赎。后人并没有这个权利,但后人可以奠定新的根基。

(本文原载《探索与争鸣》2018年第6期)

一个超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制如何可能

翟志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

施展在《枢纽》结尾部分做了一个重要论断:“基于对这样一种生成中的世界的理解,中国必将自己的现代转型最终落实为宪制,在制度层面上将自己的内政秩序与国际秩序联立起来,从而在实力、理想、制度三个层面上完成自己的世界主义转型。这个过程会进一步推动人类普遍宪制的展开过程。中国的宪制不可能通过一次简单的立宪活动而实现,因为其内涵远超过一部简单的宪法典。它必须能够结构性地反映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反映中国作为世界之全息缩影的现实;将中国复杂多样的现实统合在统一的法权秩序当中,既承认超大规模国家内部地方主义的正当性,又不导向国家的分裂;在技术上使一个超大规模国家的日常政治既能有效运作,又不至于丧失对人民的代表性;对于中国的悠久历史、澎湃的革命史以及人类现代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都能吸收并表达在宪制的理想当中。”

施展这个重要论断赋予宪法不可承受之重,但确实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宪法问题。施展讲这本书要面对和试图处理两大困境:其一是中国的超大规模性,表现为中国是一个多元复合的体系;其二是共产主义革命的历史遗产,表现为中国是一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施展这个论断实际上是这两大困境在宪法学研究和宪制安排上的体现,我将其表述为“一个超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制如何可能”。

我国现行宪法实际上已经触及到这两个困境:对于超大规模问题,宪法主要从多元族群的角度出发,以“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来处理,表现为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对于共产主义革命的历史遗产问题,宪法主要从主权的角度出发,以“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来处理,表现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在之前的研究中,将其称为中国在宪法上的民族国家意象和共和国意象,当然是独具中国特色的。这两个问题今天依然困扰我们的原因是,这两种意象如何能够落实为一套切实可行的法权结构。

超大规模

对于超大规模的宪制挑战,宪法学界基本上没有明确的意识,虽然我们也讨论中央与地方关系、一国两制、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但显然并没有上升到超大规模这个问题意识上。1787年美国制宪时就涉及到超大规模问题,但显然当时美国的超大规模完全没法与中国比,美国的超大规模只是个地理概念,但中国的超大规模则不仅仅是个地理概念,同时涉及到多元的族群、宗教、文化、政治体制。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施展认为“中国作为一个超大规模国家,从内部来看,它是个体系”。那么问题来了,施展整本书主要在重述作为体系的传统中国,那么当代中国是否依然是一个体系?是一个什么样的体系?

在我看来,当下中国依然是一个体系,但这个体系只能以法律共同体的方式存在。族群、宗教、文化都不具有同一性,只有法律才具有普遍性,多元复合的体系需要一个法权结构安排。法权结构安排的优点在于,这是一个具体的、可商谈的、可修改的制度体系,可以成为各种思想争论的现实抓手。

中国的超大规模性在宪制安排上要解决三个重大的问题:

第一,在一个超大规模的国家中,共和原则如何不受分离主义的威胁?现代国家大多奉行共和原则,其核心是自治与平等,在族群关系上表现为族群平等,在区域关系上表现为区域平等。因此对于超大规模国家,从共和原则最自然地推导出来的就是联邦制,但超大规模国家实现联邦制的最大危险就是分离主义的威胁。特别是对于一个族群、宗教、文化多元复合的国家,现在受分离主义威胁的大多是这样的国家。共和原则是否有能力以及如何以共和原则本身防止国家分裂,就像民主是否有能力以及如何以民主的方式保卫民主,都是需要深入探讨的理论难题。从宪制安排上,必须考虑分离主义的问题,因此中国多元复合的体系不适合施行联邦制,单一制为主体是一种不得不然。

第二,在一个超大规模的国家中,单一制原则之下激发地方活力如何可能?这实际上是单一制下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两个积极性”,但问题依然是“两个积极性”的政治原则没有落实为切实可行的法权方案,因此总是在“一抓就紧”和“一放就松”之间徘徊。中国可以考虑将自治的原则下沉到县级,以县级作为基本的地方自治单位,赋予县级更大的地方自治权力,这也符合中国的传统,超大规模的多元性可以落实为县级地方自治的多元性。

与县级地方自治相关的有三点:其一是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下,各县可以制定符合本县特殊情况的自治章程;其二是省级的权力要下放到地级市和县,省级主要承担中央政策的贯彻和监督职能,作为中央的派出机构;其三是坐实地级市,地级市是中国的宪法惯例,宪法中的行政区划并没有地级市一级,但既然地级市已经成为一种宪法惯例,那就彻底坐实地级市,使其承担更多的政治功能。

第三,在一个超大规模的国家中,人民的意愿如何能够经常性地有效表达?在一个超大规模国家,代议制是必然的选择,但也正因为超大规模性,代议制容易产生代表性断裂,人民的意志没法经过代表经常性地有效表达。因此在县级地方自治的情况下,村镇两级也可以实行完全的选举和自治,从而激活地方自治的传统,让人民有途径经常性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革命遗产的宪法化

20世纪中国革命的重大遗产之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由此形成独具特色的中国共产党与中国人民之间的政治关系。“当一个新国家生成,当一个旧国家革新自身,无论在印度还是在意大利,无论在尼日利亚还是在法兰西,新的宪法便是那一时期的秩序。当革命成功地实现之时,即使是共产主义革命,也总是要颁布宪法。”(卡尔·J. 弗里德里希)因此20世纪中国革命的结束必然伴随着制宪活动,这一革命遗产也必然要进行某种宪法化的表达,这是新中国制宪史的核心问题。中国共产党与中国人民之间的政治关系最终要转变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权关系,新中国的制宪史可谓此种革命遗产宪法化的历史。

此种政治关系宪法化的核心是宪法上的主权结构,在宪法中表述为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个是宪法序言中所宣告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和“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这是20世纪中国革命的特殊遗产,通常简称为“党的领导”。第二个是宪法序言中所宣告的“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中国式表述,通常简称为“人民当家作主”。

至于这两个内在紧张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一个颇具修辞性的表述是“辩证统一”或“有机统一”。但“辩证统一”或“有机统一”仍然仅仅是一种政治修辞,而非法权关系,此种政治关系的法权化仍然是中国宪法尚未完成的历史任务。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辩证统一”或“有机统一”关系始终存在着第三维度,两者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第三维度,从而使得中国宪法史上的主权结构始终是个“三体”结构而非“二元”结构。

新中国宪法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49年至1954年的建国宪法阶段,采取的是“中国共产党 - 各民主党派”协商制宪模式。1949年建国之时,宪法意义上的人民尚未生成,人民拟制性地存在着,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代表着不同阶层的人民,统一战线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构成这一时期的第三维度,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暂时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制定了共同纲领和两部组织法,时称“三大宪章”,是新中国的立国之基,这一时期可以称之为新中国的不成文宪法阶段。

第二个阶段是1954年至1982年的革命宪法阶段,采取的是“中国共产党 - 中国人民”引领制宪模式,涵盖了五四、七五、七八三部宪法。1949年协商制宪实际上是以人民必将出场作为前提预设的,1954年制定宪法时,人民出场了,但是人民尚在中国共产党的引领之下,五四宪法因此是中国共产党引领中国人民制定的。这种模式带来一个问题,宪法如何处理中国共产党与中国人民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如何处理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之间的关系?五四宪法对此作了非常特殊的安排,并且一直影响中国的宪法传统,那就是在宪法序言中同时宣告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但在宪法正文中仅按人民当家作主来安排政体结构,也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的领导仅规定在宪法序言中,中国共产党并不构成宪法正文中规定的国家权力机构。由此带来的问题是,中国共产党与中国人民之间关系始终是一种未完全法权化的政治关系。五四宪法的二元政体结构深刻地体现了这一阶段的特殊性。

第三个阶段是1982年至今的改革宪法阶段,采取的是“中国共产党 - 中国人民”合意制宪模式。在反思革命宪法失败遗产的基础上,八二宪法采取多重复合结构来处理不同层面的制宪要求,应对大变革时代错综复杂的局面。八二宪法的初始文本和修正案要分开来看,初始文本是“向后看的”,旨在终结既往的宪法更迭史。而五个修正案是“向前看的”,是社会主义改革时期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而对未来做出的宪制规划,确立了新宪制设计的指导原则和精神基础。特别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原则写入宪法,成为改革宪法的第三维度。2012年在八二宪法颁行30周年之际,习近平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因此新的宪制原则的确立,特别是依法治国原则入宪,可以说内在地提出了政治关系法权化的宪法诉求,成为八二宪法变革的内在动力机制,也必然意味着一套有关社会主义宪法演进的机制设计。

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重要传统之一是历史主义。一方面,宪法序言均以历史叙事起笔,从历史发展脉络中汲取合法性资源,将主权者的决断建立在对历史的理性认知上;另一方面,宪法本身的更迭也标识着每部宪法的时间属性,共同纲领的临时性,五四宪法的过渡性,七五、七八宪法的阶段性,八二宪法则以序言中“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标示着自己“遥遥有期”的时间属性。

社会主义宪法的历史主义传统意味着宪法都是阶段性产物,旨在完成阶段性的任务,实现阶段性的目标,但作为阶段性产物的宪法却又总是有一个普遍性的指向,指向某种完满恒定的状态,这种不断自我更新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宪法的生命力所在。正因为如此,社会主义宪法具有一个“时间化的主权结构”,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做主的辩证统一,只有在一个历史进化过程中才是可理解的。

(本文原载《探索与争鸣》2018年第6期)

    责任编辑:韩少华
    校对: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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