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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法新“枫”景】 勇敢向家暴行为说“不”!——英山法院杨柳法庭发出2024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谢谢方庭长,拿到保护令我心里踏实多了,你们既维护了我家庭的稳定,我的孩子也不会再因为家庭暴力担惊受怕影响学习,也让我的人身安全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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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家暴受害者童某(化名)拿着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杨柳法庭庭长方芳再三表示感谢。
案情经过
日前,童某情绪激动地来到杨柳法庭,哭诉在婚姻中遭遇家庭暴力,希望得到法律帮助。杨柳法庭庭长方芳见状,立即耐心接待童某,经深入了解案情,童某丈夫甄某(化名)因家庭琐事在争吵中向其施暴,给其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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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芳经过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后,认为童某此种情形及伤情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立即裁定作出保护令,并对被申请人甄某进行训诫,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随后,方芳分别联系童某所在地辖区派出所、社区,联合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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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家暴并非“家务事”。近年来,英山县人民法院始终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筑牢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司法屏障。下一步,英山县人民法院将强化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不断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普法宣传工作,呼吁广大妇女儿童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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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避风的港湾,然而“避风港”一旦被暴力所侵蚀,每一位家庭成员都无法独善其身。面对家庭暴力,请坚定地拿出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勇敢地对家暴行为说“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详细规定,也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如果您或身边人正在遭受或面临家暴伤害,请注意收集好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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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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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做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2.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哪些证据作出人身
安全保护令?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3.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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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英法新“枫”景】 勇敢向家暴行为说“不”!——英山法院杨柳法庭发出2024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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