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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传真】未注明履行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基本案情
2008年12月25日,韩某向方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现欠到钢材款壹万元整,韩某,08.12.25。”2023年8月26日,方某与韩某因案涉债务向派出所报警处理,后双方协调未果。2023年11月1日,方某持前述欠条起诉至肥西法院。方某与韩某当庭均认可,欠条出具后至2023年8月26日期间,方某未向韩某主张过案涉货款,韩某也未向方某支付过任何货款。庭审中,韩某辩称本案货款也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韩某虽于2008年12月25日向方某出具欠条,但因欠条中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案涉货款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方某要求债务人韩某履行支付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另因方某与韩某均认可欠条出具之日至2023年8月26日期间,方某从未向韩某催要过货款,故根据前述法律的规定,案涉货款的诉讼时效在前述期间内未开始计算。2023年8月26日,在双方因货款争议报警时,案涉货款的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至今案涉货款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对于韩某有关诉讼时效已经超过的相关抗辩,法院不予采纳,韩某应向方某支付货款1万元。
法官提醒
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不是鼓励债务人想方设法拖延履行债务,而是在于稳定财产关系,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作为债务人,应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积极履行债务;作为债权人,应积极联系债务人,督促其履行债务,避免其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实现。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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