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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03】赡养父母法定之义,子女不可附加任何限制条件

2024-05-11 17:1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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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杨某甲等五人的母亲谷某某年逾八旬,在老伴去世后一直独居。现因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又无经济收入来源,原告谷某某希望子女们能履行赡养义务,让其能够安度晚年。但5名子女却以母亲谷某某未到指定地点居住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谷某某遂起诉至垫江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杨某甲等五人每月各支付赡养费200元并负担原告今后的医疗费用。

裁判结果

垫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杨某甲等5名被告辩称要求原告谷某某回到指定地点居住才履行赡养义务,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优良传统美德。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择在哪里生活系原告的权利,五名被告无权干涉原告的人身自由,更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赡养母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谷某某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并负担医疗、护理等相关费用。结合当地生活实际,法院判决五名被告每月各支付原告赡养费200元并对原告今后产生的医疗费各负担五分之一。

法官说法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父母抚养年幼子女,子女赡养年老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德之根本,也是法律明确规定之义务。在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或有矛盾,但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对老年人提供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以及为经济困难的父母承担医疗费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父母皆艰辛,尤以母为笃”。本案将司法裁判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既依法保护了年老母亲的合法权益,又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孝”文化和引领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文 字丨吴 迪

编 辑丨高 超

审 核丨陶奇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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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03】赡养父母法定之义,子女不可附加任何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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