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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第二十四期)】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什么不同?
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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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普遍认为,限制高消费和执行失信人名单是同一种措施,限制高消费就会变成失信,后来有的申请执行人发现,明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手段,可对一些被执行人也完全没用。所以今天,就跟大家一起来梳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案情简介
2020年,小王(化名)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判决承担赔偿40余万元,小王支付20万元后,剩余案款一直未履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干警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对小王名下的财产线索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也未能找到小王行踪。随即,本院将小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曝光。因失信生活处处受限的小王慌了神,主动联系法官当场给付执行款20万元,并承诺剩余执行款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01
什么是限制高消费?
限制高消费是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即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强制执行阶段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小王将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比如不得在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新建、扩建、高档装修不动产和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无法旅游、度假;子女无法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无法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以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02
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限制高消费不同,一旦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时,便会成为我们口中俗称的“老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共有55项惩戒措施。本案中,小王以“躲猫猫”的方式逃避执行三年之久,是对司法权威的极大挑战和肆意破坏。本院遂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征信机构不仅会在小王征信系统中记录,相关单位也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无法办理、准入相关事项。
03
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什么区别?
限制高消费是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主要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是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一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将会同步启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所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比限制高消费更为严格,也更为严厉。
原标题:《【以案释法(第二十四期)】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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