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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经典案例
2019年6月范某与杨某达成供应协议后,2021年初范某为履行供应协议采购了船用物资(38件货物),案外人张某、王某购买的2件货物委托范某托运。2021年4月29日范某在大连湾辽渔集团东门附近将待运货物40件装入集装箱时,周某将货物拉走扣留在其仓库内。范某要求周某返还货物,周某以杨某拖欠其借款为由拒不返还。故范某现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返还货物。
律师分析
范某以其待装箱的40件货物被周某侵占为由要求周某返还原物,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2021年4月29日案涉40件货物处于范某管领之下这一事实双方并无争议,无论原占有人范某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其均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周某以杨某拖欠其借款为由主张其对案涉货物行使留置权,但留置权的行使必须基于合法占有为前提,周某取得占有的方式没有合法依据,仅凭借待运输货物收件人为杨某不足以证明货物系杨某所有,且即便周某主张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其亦无权侵占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以保证债权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范某40件货物。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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