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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消费 如何不被“卡”消费|BRTV《蜜蜂计划》

2024-05-13 21:2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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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预付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已经广泛应用于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商业零售、餐饮娱乐、体育健身等国民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与广大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主流消费业态。据国家商务部测算,目前全国仅单用途预付卡各类发卡主体约1900万户,占商业预付卡的75%,年发卡规模超过15万亿元。然而随着预付消费卡的日益增长,随即出现的“诱导办卡”“存费跑路”“霸王条款”“言而无信”等破坏市场秩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预付式消费本身具有消费与融资双重属性,商家通过收取预付款改变了现金状况,乃至实现了融资目的,消费者也因此获得商家的各种优惠。从预付卡本身来看,因其作为储存电子货币的载体,具备替代实物货币进行支付结算的功能,尤其是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因其同时具备的较强的市场流通性和与法定货币的等额兑率,在一定区域及场景内,甚至被视为货币的替代品,具有了明显的金融属性。另一方面,从风险化解角度,近年来我国也在尝试通过资金存管制度、保险机制、预付卡发卡机构信用体系以及包括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在内的金融科技手段等方式,构建起预付卡消费的综合金融风险化解机制。因此,从金融视角探讨预付卡消费风险的化解路径,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乃至相关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价值。

近日,我院民三庭副庭长周裕财法官应邀参加了由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广播电视台联合录制的《蜜蜂计划》节目,就预付款消费相关问题进行现场解读。

预付消费的“痛点”

2024年3月1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3年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报告指出,由于预付款具有付款在先、消费在后的特点,消费者权益的实现有赖于经营者的信用及经营情况,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或风险性。当下预付消费面临六大痛点:经营者违规售卡、经营者跑路消费者挽回损失难、经营者拒绝开具消费凭证、经营者服务承诺兑现差及变相涨价、消费者办卡容易退费难、消费者维权难度大。

预付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呈现以下特点,案件标的额较小,1万元以下的占比60%,5万元以下的案件总占比92%,涉及范围广影响大,此类案件涉及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健身、餐饮、娱乐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行业。总体来说,这些案件具有数量多、标的小、案件审理争议不大,总体呈现出涉及行业广、群体性特征明显、社会风险高的特点。

违规售卡 不签合同

李女士在家附近的某美容店办理了张美容卡,先交了1360元,服务项目是一年20次美容,消费一个月后觉得效果不错,服务也满意,后续李女士又充值了2万多元。一天,李女士接到了一个电话,该经理是另外一家美容院的,声称李女士的卡已经转移到他家美容院。经理跟李女士保证可以免费美容几次,李女士和其他顾客没有多想便同意了。到店消费后才知道免费美容只是噱头,要想继续美容就要充值才可以。

李女士联系前美容店的店长,对方称自己已经离京,两家店已经合并。而新的美容店经理则表示,两家美容院没有签署任何协议,之前的会费也没有转移到这家店,只是转移了李女士和其他顾客的信息。这样的情况让李女士陷入了维权困境。

法官提示

预收的总金额,后续收费的项目、标准及服务质量、地点,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及退款时的处理方式,预付款退还条件及方式,退款的计算方法、渠道及手续费,违约责任,使用有效期,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其他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特别是对于用途具有人身依附性比较强的,比如说健身房约定的健身教练、理发店约定的理发师等,尽可能协商在合同内进行约定,并明确违反后要求退款的情况。

关于有效期的问题,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按照《北京市单用途预付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预收金额较大等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经营者应当在书面合同中向消费者作出风险提示。对于其他的限制,除非在办理预付卡的时候,双方达成了合意,且商家以非常明确的方式向消费者尽到了告知义务,且获得了消费者的同意,否则这些限制均是不可以的。

关于预付卡中的消费金额限制、消费时间限制,按照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北京市单用途预付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这些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或者影响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在对方没有进行提示、说明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主张相应条款无效或者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跑路爆雷 一夜失踪

北京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开设了多家健身房,吸引附近居民办理了健身会员卡,消费少则几千元,多则数万元。2022年12月19日,健身房门口突然张贴停业公告,自此再未恢复营业。孙女士等人联系会籍顾问,得到的回复是,公司拖欠教练工资,他们也不知道现在到底什么情况,健身房的房租也已欠将近一年,目前仍旧未能联系上健身房的相关负责人。

法官提示

为避免遇到跑路商家,建议消费者在付费前最好经过一到两次试用,并充分考察经营者的资质和业内信誉、从业时间、租赁合同签署的时间、周期,企业规模等,尽量选择大的集团企业进行预付款;对于“天上掉馅饼”的营销办卡,优惠力度巨大的预付卡要慎重办理。因为此类商家很可能面临亏损,企图通过超低折扣、超长有效期等方式吸引大量消费者办卡,以缓解资金压力或者为跑路做准备;消费者要查看公司的营业执照,查清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实缴到位情况及股东个人情况等,公司股东多的好过股东少的,股东出资平衡的,好过一个出资99%,另一个出资1%的。此外,在交费的时候,可关注是进入公司账户还是个人账户,个人与公司账户混同的,具有一定风险。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后,应在消费完毕前,及时关注经营者的动态,发现苗头及时止损。

承诺满满 服务差评

张女士多次通过预付充值购买了某健身房的私教课程,没过多久,私教离职了,健身房便频繁地给张女士更换私教。这让张女士的健身体验下降,因无法接受健身房的安排,张女士要求退还卡内剩余费用,而健身房却予以拒绝。张女士将健身房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私教课为一对一授课,消费者对教练的专业素质及服务水平给予充分信赖,健身房为其频繁更换教练未取得张女士的同意,健身房未履行合同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健身房应退还张女士剩余款项3万余元。

法官提示

对于购买私教或者家教的服务合同,人身属性较强,应当允许解除合同,并且退还未消费款项。极端的情况是比如说消费者自己搬家了,确实没有办法继续履行合同了,一定情况下也是应当解除合同的,但是应当扣除经营者应收取的合理费用。关于证明责任,需要将相应个性化的内容约定在合同中,或者在微信沟通的过程中,消费者应留存好沟通记录。

法官释法

违规办卡,违的是什么“规”?

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收费项目和标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载明下列内容的凭据:双方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经营者收款账户信息、预收金额、支付方式、履约保证措施;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地点、数量、质量及兑付计算种类、收费标准、扣费方式;履行期限,以及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风险提示;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及退款的处理方式;变更、中止、终止等情形预收款的处理方式;退款计算方法、渠道、手续费;挂失、补办、转让方式;消费记录、余额查询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载明本条前款规定内容的书面合同的,视为已经出具凭据。

《北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及预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达50万元的,应当按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向各区商务部门进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实践中,部分经营者在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以会员卡、电子消费档案等代替凭据或合同,消费者如果缺乏取证意识,则易在发生纠纷时无法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进行举证,产生相应诉讼风险。因此,消费者在办卡时,应要求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或要求其出具载明上述内容的凭据,确保发生纠纷后有据可依。

原标题:《预付卡消费 如何不被“卡”消费|BRTV《蜜蜂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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