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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妨碍查明事实?法院开出5万元“诚信罚单”!
近日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
民间借贷纠纷案中
查明被上诉人吴某伪造重要证据
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依法开出了“诚信罚单”
对其不诚信行为罚款5万元
吴某与温某因借款问题对簿公堂。两人曾一起在古镇合伙经营某照明电业公司,散伙后,吴某提供了一份《借款协议书》,声称温某欠其款项已转为借款。该协议书明确载明温某借吴某16万余元,并详细规划了还款计划。温某虽在协议书上签名,但主张该协议是在吴某的胁迫下签署的。
为证明借款的真实性,吴某还提供了《温某欠吴某款明细表》和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明细表显示温某的欠款金额,并有“欠款人:温某”字样,但温某否认签名的真实性。
法院查明,吴某起诉时所提供的《温某欠吴某款明细表》中,温某的签名系吴某一方所伪造。吴某当庭承认该签名由其财务人员所写,并非温某本人亲签。法院认为,吴某伪造证据的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扰乱了诉讼秩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吴某罚款5万元。
法院认为,诉讼证据是指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吴某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妨碍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故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决定。
法官说法
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法官胡怡静表示,在民事诉讼中,一些当事人可能会因为想要掩盖真相或者误导法庭而选择伪造证据。实践中,常见的伪造证据行为包括伪造书面证据,如合同、借条、收据等;伪造电子数据,如篡改、伪造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伪造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伪造物证,如制造虚假的现场、物品等;伪造证人证言,如串通证人、贿买证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如果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证据行为在民事诉讼中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诉讼参与人应坚持诚信原则,依法维权。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为一己私利在证据上“做手脚”,弄虚作假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原标题:《伪造证据妨碍查明事实?法院开出5万元“诚信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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