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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 | 婚后财产到底归谁?小编带你了解夫妻共同财产那些事儿

2024-05-15 11: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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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之

夫妻共同财产

今年5月是我国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共有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结婚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今天,大家就跟随小编一起来学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夫妻共同财产相关的内容吧!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哪些属于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婚前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即夫妻婚前各自取得的财产,时间点以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为界。这里的取得,比较典型的是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无论婚姻关系持续多久,该财产仍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孳息以及自然增值部分,依然应当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自然人因其生命、健康及身体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具有人身专属性质,归属于受害人本人,属于受害人的个人财产。

在损害结果导致受害人残疾或不幸离世的情况下,赔偿范围还应扩展至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等,以全面保障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者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个人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者赠与人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者赠与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所得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结合法律的规定,分居时间的长短、家庭或者另一方对财产的取得是否有贡献等因素综合判断。

离婚诉讼时瞒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存在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该行为严重侵犯经济处于弱势地位一方当事人的家庭财产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是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不仅将面临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法院还可以根据情节严重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离婚诉讼终结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未如实申报的财产,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处理时对未如实申报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该财产。

原标题:《民法典宣传月 | 婚后财产到底归谁?小编带你了解夫妻共同财产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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