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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态】麻城法院:删减微信聊天记录隐匿证据 法院开“罚单”

2024-05-16 18: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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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法院开出今年1号诚信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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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者,天之道也”。打官司离不开证据,但个别当事人却耍起小聪明,意图删除对己不利的证据,逃避自身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最终只能自食恶果,受到相应惩罚。近日,一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钟某因删减微信聊天记录隐匿证据,被麻城法院罚款1000元,这是该院今年开出的1号诚信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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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钟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麻城法院鼓楼人民法庭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钟某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导致的拆除多幅商铺地簧门的损失十余万元。原来,钟某欲租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铺,为促成合同成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拆除了多间商铺的地簧门共计16幅。拆除完毕后,钟某违约,不愿再租赁案涉商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拆除地簧门是钟某提出的要求,损失应由钟某承担;而钟某认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是自行拆除地簧门,损失应由该公司承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拆除多幅地簧门,是其主动作为,还是在钟某的指示和要求下作为。这一关键事实的认定直接影响到该案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针对该事实,钟某向法庭提交了其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主要内容为钟某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拆除地簧门,而被对方拒绝。

然而,某房产开发公司在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质证时发现,该份聊天记录并不完整。随后,该公司提交了己方工作人员保存的同一时段微信聊天记录。主要内容是该公司工作人员拒绝钟某要求其拆除地簧门的要求后,钟某又先后两次提出该要求,最终该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中表示,经与公司领导请示,同意由该公司拆除地簧门。

经过法庭核对,钟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明显内容不完整,存在人为删除的嫌疑。经法庭询问,钟某承认其在打印微信聊天记录前,将多段聊天内容删除。法庭认为,被钟某删减掉的微信聊天内容是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关键内容,钟某删除对己不利的证据,属隐匿证据行为,依法应予以惩戒。经主管领导审批,湖北省麻城法院决定对钟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钟某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已按时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诚信原则是诉讼参加人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当事人提交虚假证据,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反诚信原则,属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该处罚决定,有利于规范民事诉讼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原标题:《【基层动态】麻城法院:删减微信聊天记录隐匿证据 法院开“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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