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打工人”如何维权 | 平安好邻居·法官有解

2024-05-17 16:5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工程层层转包,劳务者应该向谁主张劳务费?

在工地上高处坠落摔伤,谁担责?

退休人员返聘后能享受哪些权益?

近日,房山法院长阳人民法庭法官助理李雨晨走进多元共建社区-苏庄三里社区,以“知法明理,平安用工”为主题,为社区群众送去一堂实用性强、参与度高、获得感足的普法讲座,提升群众法治素养,助力“平安好邻居”建设。

活动现场

01

层层转包迷人眼,知法懂法能维权

孙某系建筑工人,与张某口头约定,负责某小区的水电暖施工。施工结束后,经核算,张某尚欠孙某劳务费38800元。后张某一直未支付孙某劳务费,并称其只是工地的管理人员,与孙某不存在劳务关系。

孙某将张某、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李某、发包方甲建设公司、劳务分包方乙建筑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支付其劳务费388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劳务费的责任承担主体。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原告孙某属于建设工程领域提供劳务的农民工,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

经查明,张某在结算单的雇佣人处签字,确认劳务费欠费金额,与孙某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雇佣关系,应承担支付义务。

发包方甲建设公司未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就案涉工程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因此,甲建设公司应就剩余劳务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包方乙建筑公司允许李某个人借用其资质并以其公司的名义与甲建设公司签署了《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关于“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并且,分包方乙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参与实际施工,未对施工过程进行任何的监督管理。因此,乙建筑公司应就剩余劳务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某借用资质分包了案涉工程后,又以乙建筑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将案涉工程肢解后再次转包给张某,其行为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但与原告孙某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故对于孙某要求李某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在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遭受欠薪向法院起诉时,通常应将施工过程涉及的发包方、承包方、转让方和个人包工头等均列为被告。

劳务合同具有相对性,给付劳务费的一方应为接收劳务的雇佣者。但实践中,大量农民工是通过熟人或老乡介绍、网上招工等方式进入工地施工,限于其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往往对工时、报酬等内容仅有口头约定,不会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对查明实际用工主体、薪酬标准、用工时长等关键问题带来了很多障碍。

因此,广大用工主体应自觉落实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制度,杜绝违法分包、转包,积极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保障农民工权益。

农民工自身也应提高法律意识,要求与用工主体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用工主体、报酬标准等关键问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注意留存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相关证据。发生纠纷时可向有关部门积极寻求法律援助,理性维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02

提供劳务者受害,按过错原则确定责任比例

王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书,约定王某根据某建筑公司的要求和安排从事劳务活动,并约定了劳务时间、报酬等相关内容。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公司为王某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险。

某日,某建筑公司安排王某夜间工作,王某饮酒后仍前往工地,不慎从高处坠落。

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建筑公司和承保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委托鉴定,王某颅脑损伤后遗精神障碍伤残等级为十级,开颅术后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雇员王某及雇主某建筑公司之间的责任如何认定以及保险公司的理赔款是否应予以冲抵。

本案中,王某系在夜间加班时受伤。某建筑公司的管理人员在明知王某饮酒的情况下,仍通知其夜间加班,对王某提供劳务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理应就此承担监督、管理不善的责任。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安全意识淡薄,在饮酒后从事劳务,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失。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事发的起因经过、案件的具体情况、双方的负担能力,本次事故的损害后果,法院最终认定某建筑公司承担70%的责任,王某承担30%的责任。

关于王某已获理赔款是否应在某建筑公司的赔偿款中进行冲抵。法院认为,雇主为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雇员发生人身损害后,雇员基于该保险合同所获保险理赔款可以冲抵雇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首先,雇主为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其用工风险,而商业保险本身即具有补偿风险损害的功能,雇主为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符合《保险法》立法目的,投保目的具有正当性。

其次,参考《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主对与其有雇佣关系的雇员也具有一定的保险利益。

再次,雇主为雇员投保往往系雇员从事行业具有较高的意外风险。保险赔偿条件触发后,保险理赔款由雇员或其近亲属受领,将保险理赔款在雇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中予以扣除,符合被保险人从事行业的特征和投保人的投保目的,也有利于鼓励雇主为雇员提供更全面的利益保障。

因此,王某所获保险理赔款应冲抵某建筑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拔地而起的建筑离不开建筑工人的付出。安全生产不仅是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安全,更是保证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基本条件。

提供劳务方应提高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用工主体,保护自身安全,防患于未然。

接受劳务方应事前对提供劳务者的能力水平进行评估,合理安排工作内容,事中进行必要的监督指导,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保障,防范意外事故发生。此外,可以为提供劳务者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分散用工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03

退休人员返聘,增强法律意识守护“夕阳红”

李某原系某建筑公司员工,李某退休后,某建筑公司与李某签订了《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书》,约定李某继续在该公司从事土建预算、经营岗位,某建筑公司每月3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李某工资,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工作时间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其他待遇同本人原工作单位保持一致,奖金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另定。

后李某认为某建筑公司未向其支付加班费、未休年休假补偿金及防暑降温费,违反双方约定,向区仲裁委申请仲裁,区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李某起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能否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要求某建筑公司向其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未休年休假补偿金和防暑降温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本案中李某系退休后到某建筑公司工作,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但李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书》明确约定,李某“每月工作时间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其他待遇同本人原工作单位保持一致”的内容,且李某提交了某建筑公司出具的《证明》、《聘书》等证据证明其原工作单位待遇包括加班费、未休年休假补偿金及防暑降温费,某建筑公司亦认可李某在其公司工作过。

因此,法院认为,某建筑公司应当按照《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书》的约定向李某支付加班费、未休年休假补偿金及防暑降温费。

法官提示

随着中老年人健康水平的提升和生活观念的转变,“退而不休”的现象逐渐增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不再享有基于劳动法的各项权益保障,如最低工资标准、工时制度、社会保险等。

因此,为有效防范法律风险,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在书面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确保退休人员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避免仅通过口头协议约定上述内容而导致的日后举证困难。

此外,退休人员受年龄限制,应选择适合自身身体健康状况的工作内容。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给退休返聘人员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分散用工风险,避免承担高额的人身损害赔偿。

文字 | 李雨晨

编辑 | 张晓婷

注:文中部分配图来自网络

辖区群众法律需求

调查问卷

北京房山法院

微信公众号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北京房山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打工人”如何维权 | 平安好邻居·法官有解》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