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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救得了TikTok吗?美国的国家安全与言论自由的对决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 翟志勇
2024-05-19 13:0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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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3日,美国众议院以352对65的压倒性票数,通过《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对手控制应用程序法》(Protecting Americans from Foreign Adversary Controlled Applications Act,以下简称《TikTok法》),并直接将TikTok、字节跳动及其关联公司的产品指定为这样的应用程序,除非按照该法进行“合格剥离”,否则美国互联网服务商不得在美国领域范围内为TikTok提供服务,这意味TikTok将被迫在美国关闭。

《TikTok法》在众议院通过后,很多人猜测参议院有可能拖延该法案的表决,但出人意料的是,该法案竟然被打包进《21世纪以实力求和平法》,作为该法的一部分(DIVISION D),连同《2024年乌克兰安全追加拨款法》《2024年以色列安全追加拨款法》《2024年印太安全追加拨款法》一起,于4月20日在众议院通过,4月24日在参议院通过,拜登总统当日签署,法案立即生效。短短一个多月内,《TikTok法》搭上了俄乌战争和哈以冲突的“顺风车”,走完了全部立法程序,让人不得不感慨,TikTok真是命苦。

5月7日,TikTok和字节跳动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TikTok法》违反美国宪法并阻止该法律的执行。违宪的理由包括: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条款、第一条第九款中的“不得通过剥夺公民权利法案”、第五修正案中正当程序条款所蕴含的平等保护以及第五修正案中的“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起诉书一共116段,用了48段讲言论自由,但只用了22段讲其他三个理由,可见言论自由无疑是最重要的。但无论是哪一条违宪审查理由,政府的抗辩大概率都是国家安全。

从法律上讲,这场诉讼的核心无疑是国家安全与言论自由的对决,但中文世界目前的讨论也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上,并在此基础上自由发挥,几乎没有人深入讨论这是什么意义上的国家安全?这是谁的言论自由?这是什么类型的言论自由?以及为什么TikTok在起诉书中花了31个段落来争取“严格审查”?“严格审查”究竟意味着什么?这些问题才是理解这场诉讼的关键所在,至于法院是否救得了TikTok?也取决于法院如何回答这些问题。

什么意义上的国家安全?

特朗普在2020年针对TikTok发布的两道“封禁令”都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但那时是基于数据安全的国家安全,因此两道“封禁令”被法院叫停以及最终被拜登政府撤销后,TikTok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与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磋商如何解决美国政府的数据安全担忧。按照起诉书中的讲法,“双方已经形成了一份约90页的国家安全协议草案”,“所有受保护的美国用户数据(按协议定义)将存储在由美国政府批准的合作伙伴甲骨文公司的云环境中,甲骨文公司还将负责审查和验证TikTok的源代码”。对于中国人来讲,这个解决方案很好理解,这就是美国版的“云上贵州”,和苹果将中国用户的数据全部托管给“云上贵州”一样。

但按照起诉书中的说法,2022年8月之后,外国投资委员会突然停止了关于国家安全协议的磋商,2023年3月外国投资委员会要求字节跳动必须剥离其在美国的TikTok业务,为什么会这样?因为美国政府关注的国家安全的基础发生了变化。

国会通过的《TikTok法》对数据安全只字未提,这倒不是说数据安全不重要了,而是说《TikTok法》关注的国家安全不是建立在数据安全之上的,那建立在什么之上呢?就是这部法律标题中的关键词“外国对手”(Foreign Adversary)。TikTok之所以危及美国国家安全,不是因为它在数据安全上做的不够好,而是因为它被美国定义的“外国对手”所控制。换句话说,如果TikTok在数据安全上做的不够好,那一定会成为国家安全威胁的一大罪状,但TikTok在数据安全上做的再好,也不足以免除国家安全威胁之忧,因为国家安全的基础已经变了。

至于何为“外国对手”?法案转引自另外一部法律(section 4872 [d][2]of title 10, United States Code),查了一下,是《从非盟友外国获取敏感材料:禁止》(Acquisition of sensitive materials from non-allied foreign nations: prohibition),这部法律中使用的概念是“涵盖国家”(Covered nation),意思是这部法律所涵盖的国家,包括朝鲜、中国、俄罗斯和伊朗。因此,“外国对手”的具体所指非常明确,就是这四个国家。至于“外国对手”的具体含义是什么?《2019年国家安全和投资改革法》和《2020年安全可信通信网络法》中有个非常宽泛的界定:“任何长期从事或严重参与对美国国家安全或美国公民的安全和福祉有显著不利影响行为的外国政府或外国非政府个人。”

“外国对手”在法律上是一个新概念,内涵很模糊,但具体所指可以很明确。一个国家被定义为“外国对手”究竟意味着什么?通常都是一些敏感材料和技术的进出口限制。至于“外国对手”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支撑起国家安全抗辩?美国政府将如何进行抗辩?目前都不清楚。最高法院历史上虽然审理过二战时期针对日本的案件,冷战时期针对苏联和古巴的案件,但没有审理过针对“外国对手”的案件,因此以“外国对手”为基础的国家安全抗辩,对最高法院来说也是一个全新的问题,这就增加了案件结果的不确定性。

简单总结一下,从特朗普的“封禁令”到国会的《TikTok法》,国家安全的基础已经发生了变化,从数据安全变到了“外国对手”,至于为什么会变?一种可能的原因是,TikTok在数据安全方面做得并不差,甚至足够好,美国政府没有TikTok的数据安全威胁国家安全的实锤证据,而“外国对手”是个定义问题,无需太多证据。因此,对于这个诉讼,只从数据安全的角度来思考国家安全是不够的,我们必须关注美国国家安全的新动向,探讨“外国对手”在国家安全中的意义,以及法院将如何处理涉及“外国对手”的违宪审查案件。

谁的言论自由?

不仅国家安全是个新问题,言论自由也是个新问题。言论自由诉讼是美国最高法院最重要的诉讼类型,怎么会是新问题呢?大家本以为TikTok状告美国政府是为了捍卫用户的言论自由,但实际上TikTok要捍卫的是TikTok自己的言论自由。这起诉讼的一个关键问题是,TikTok作为一家公司以及一个言论平台,是否享有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权?与用户的言论自由有何差别?用户的言论自由当然也很重要,而且也被侵犯了,但那会由用户单独提起诉讼,事实上,八名TikTok用户已经在5月14日向法院提起了违宪审查之诉。未来法院有可能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但这是两个不同的诉讼。

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之前的另一个诉讼。2023年5月17日,蒙大拿州通过了一部在该州范围内全面禁止TikTok的法律(Montana Senate Bill 419),并计划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该州五名TikTok用户和TikTok公司分别请求联邦地方法院做出“预先裁决”,也就是在全面审理案件之前,先裁决暂停法律的生效,以免案件还没审理完,法律已经生效了,从而造成不可挽救的损失。当年联邦地方法院叫停特朗普的“封禁令”,做出的就是这种“预先裁决”。

在这项诉讼中,用户和TikTok提出诸多诉讼理由,最核心的还是言论自由。用户的言论自由很好理解,这里就不多说了。那TikTok的言论自由呢?法院认为,TikTok“如何选择、策划和安排内容的决策也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展示由其他人生成的编辑过的言论集合”符合《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核心内容。因此TikTok通过其算法和编辑决定如何展示用户生成的内容,是一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这类似于传统报纸、广播、电视对内容的编辑,这种编辑行为在最高法院过往的判决中被视为一种表达行为,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联邦地方法院的判决不是终审判决,蒙大拿州已经上诉,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并不一定认可地方法院的这种主张。

在这次针对《TikTok法》的违宪审查诉讼中,TikTok要捍卫的就是这种意义上的言论自由。TikTok认为它“不仅仅是新闻、评论和广告的被动容器或传输渠道,TikTok对于推荐或禁止的内容选择构成了编辑控制和判断的行使,这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当社交媒体平台决定展示哪些第三方内容以及如何展示时,他们进行的是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表达性活动,因为他们正在创建表达性的言论合集。”

这里要补充说明一下,在最高法院的言论自由诉讼中,一种表达性的行为也被视为“言论”,最具代表性就是“焚烧国旗案”。一名反对政府战争政策的示威者,在游行结束之后焚烧美国国旗,结果被州政府逮捕,抗议者认为他通过焚烧国旗表达对政府的不满和抗议,因此受第一修正案中言论自由的保护,这个主张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支持,有意思表示的行为也被视为一种受保护的言论。

因此,TikTok主张以算法推荐是一种受保护的“言论”,这个主张是有可能被法院接受的。如果法院接受这种主张,不仅意味着TikTok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TikTok必然胜诉,后面会谈这个问题),同时意味着法律对数字平台本质的新理解,什么意思呢?在此之前,数字平台为了不对用户言论承担法律责任,一直主张平台是中立的,美国法律也是这么认为的,《通信规范法》第230条规定:“任何交互式计算机服务的提供者或用户都不应被视为另一信息内容提供者所提供的任何信息的发布者或发言人。”也就是说,平台不需要对其用户在平台上发表的言论承担法律责任,这是社交媒体崛起的重要法律基础。

但TikTok为了使自己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坚持认为自己的算法推荐构成一种编辑行为,因此是一种言论,这使得TikTok更类似于传统的报纸、广播或电视媒体,可以控制内容的传播。这个主张提出了全新的问题,算法推荐是不是一种言论?如果是,那TikTok要为用户的言论承担什么责任呢?TikTok是否要为算法推荐的内容承担责任?比如算法推荐了虚假信息或歧视性言论,以及TikTok是否要承担更多的平台言论治理责任?TikTok显然已经意识到这种主张是把双刃剑,开始主动加强对深度伪造和虚假信息的治理,最近宣布将自动标注人工智能生成的图像、音频或视频。

上述这些问题的回答都取决于最高法院如何看待TikTok的言论自由权。在最高法院之前的判决中,最高法院承认数字平台作为私人公司,有管理平台言论的权力,这种管理权不受第一修正案的限制,因为第一修正案只限制国会的权力,所以Twitter封了特朗普的账号,特朗普也毫无办法。但数字平台对于平台言论的这种管理,特别是通过算法推荐形成的管理,是否构成数字平台的言论自由?这是法院要回答的一个新问题,同样增加了案件结果的不确定性。

为什么“严格审查”至关重要?

即便TikTok的言论自由主张成立,也并不意味着TikTok必然能赢得违宪审查诉讼,因为言论自由的保护不是绝对的,国会可以通过立法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但是“必须在符合宪法的范围内以精确的方式进行”。TikTok在起诉书中花了31个段落来论证法院要对《TikTok法》进行“严格审查”,什么是“严格审查”?为什么“严格审查”至关重要?这就涉及最高法院在违宪审查案件中的审查标准问题,也就是法院如何判断国会立法是否“在符合宪法的范围内以精确的方式进行”。

在过往的判决中,最高法院逐步发展出三种审查标准:

首先是合理性审查(Rational Basis Review),这是最宽松的审查标准,适用于一般的经济法规或其他非基本权利或非受保护类别的法律,政府只需证明该法律是实现“合法政府利益”(legitimate governmental interest)的合理手段即可。

其次是中度审查(Intermediate Scrutiny),适用于涉及重要但非基本权利的法律或中等保护类别(如性别、性取向、非婚生子女等)的法律。政府必须证明该法律是实现“重要政府利益”(important governmental interest)所需的,并且法律必须与该利益“实质相关”(substantially related)。

最后是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这是最高的审查标准,适用于涉及基本权利或受特殊保护类别(如种族、民族、宗教信仰、国籍等)的法律。政府必须证明该法律是实现“迫切政府利益”(compelling governmental interest)所必需的,并且法律的制定必须是“严格限制”(narrowly tailored)的,即没有其他损害更小的方法可以实现相同的目标。

由此可见,使用的审查标准越高对TikTok越有利。可以这么说,最高法院采取严格审查,那么TikTok胜诉的概率就会大大提高;最高法院采取合理性审查,那么TikTok必输无疑;最高法院采取中度审查标准,TikTok只有一线希望。所以,TikTok拼死也要争取严格审查,退而求其次也要保住中度审查。

法院会适用严格审查吗?

言论自由属于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基本权利,那是否必然要适用严格审查呢?答案是不一定,因为有不同种类的言论,受保护程度是不一样的。一个重要的区分是:言论自由受到的限制是基于言论的内容做出的?还是基于言论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做出的?如果是前者,受保护的程度高,要接受严格审查;如果是后者,受保护的程度低,只需接受中度审查。

在前述蒙大拿州案件中,联邦地方法院适用的就是中度审查。TikTok和用户主张,蒙大拿州的法律“对言论的内容和观点进行限制,因此应适用严格审查标准”。但州政府认为,法律“只是对内容中立的表达行为进行管制”,应适用中度审查标准。联邦地方法院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是“避重就轻的”,法院认为蒙大拿州的法律至少限制了TikTok和用户在TikTok平台上表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而且是彻底地限制,因此至少可以适用中度审查,而对于做出“预先裁决”,中度审查就足够了,法院不需要讨论该法律是否属于“对言论的内容和观点进行限制”以及是否要适用严格审查。也就是说,地方法院并没有否认适用严格审查的可能性,只是它审理的案件中杀鸡不需要用牛刀。

虽然在蒙大拿诉讼中,法院只适用中度审查,TikTok就胜诉了,但这并不意味着针对《TikTok法》的违宪审查,适用中度审查就能确保TikTok胜诉。因为在蒙大拿诉讼中,法院认为国家安全这件事归联邦政府管,不在蒙大拿州管辖范围内,因此蒙大拿州的立法属于多管闲事,没有“重要政府利益”。此外,虽然蒙大拿州主张制定法律是为了保护本州用户的隐私安全,但法院认为即便这属于“重要政府利益”,那应该制定保护隐私安全的法律,而非全面禁止TikTok,封禁TikTok的法律与用户隐私安全之间没有“实质相关”,通俗地讲,就是手段与目标完全不相匹配。因此,蒙大拿州的立法没有通过中度审查,法院裁定该法律暂停生效。

但如果诉讼对象换作联邦政府,国家安全显然是“重要政府利益”,《TikTok法》与国家安全之间看上去也算“实质相关”,《TikTok法》通过中度审查的概率会很大,这显然对TikTok是非常不利的,因此TikTok必须争取严格审查,那TikTok的理由是什么呢?

首先,TikTok认为,该法律不限制那些专门发表“产品评论、商业评论或旅行信息和评论”的应用程序,实际上区分了“受欢迎的言论”(有关旅行信息和商业评论的言论)和“不受欢迎的言论”(即所有其他类型的言论,包括特别有价值的有关宗教和政治内容的言论),这就是基于“言论的内容和观点进行的限制”。此外,国会担心“外国对手”利用TikTok“向美国公众推送错误信息、虚假信息和宣传”,认为TikTok“在内容上持续显示出与其他社交媒体平台戏剧性的差异”,这是基于平台内容对TikTok的歧视性立法。在最高法院的言论自由诉讼中,基于言论内容的限制必须接受严格审查。

其次,《TikTok法》区分了受“外国对手”控制的应用程序和不受“外国对手”控制的应用程序;在受“外国对手”控制的应用程序中,又区分了TikTok、字节跳动及其关联公司的应用程序和其他将来可能被总统认定为受“外国对手”控制的应用程序。因此《TikTok法》是在不同类型的言论者之间基于身份做出的歧视性立法,而按照之前最高法院的判决,“旨在抑制或限制某些发言者表达的法律违背了基本的第一修正案原则”,因此这部有选择性地针对“发言者及其信息以进行不利的处理”的法律应该接受严格审查。

最后,按照最高法院过去的判决,“对言论和出版的事先限制是对第一修正案权利的最严重和最难以容忍的侵犯”。现在联邦政府在没有指出TikTok及其用户的哪些言论危及了国家安全的情况下,就要封禁TikTok,这就是针对TikTok及其用户的“事先限制”(prior restraint),因此应该接受严格审查。

这里补充说一下“事先限制”,在蒙大拿州的诉讼中,原告也提出了“事先限制”主张,但未被法院认可,理由是,虽然封禁TikTok会给用户造成不便甚至经济损失,但TikTok不是用户唯一的交流方式,用户可以选择其他社交媒体发表言论,因此封禁TikTok不构成真正的“事先限制”,所以不适用严格审查。

作为对比,在美国版微信(WeChat)用户联盟诉特朗普的案件中,微信用户认为特朗普的封禁令是对其言论自由的“事先限制”,法院支持了这个主张,因为“微信是唯一一个可供英语能力有限的中文使用者以他们希望的方式进行交流的平台,对于华语和华裔美国人社区来说,没有可行的替代平台或应用程序”,因此特朗普的封禁令就构成“事先限制”,那就要进行严格审查。

由此可见,是否构成“事先限制”取决于是否还有替代性选择,对于用户来讲是存在替代性选择的,但如果TikTok的言论自由权主张得到支持,TikTok是否有替代性选择呢?政府自然会抗辩说有,因为法律为TikTok提供了“合格剥离”这个选择,但TikTok认为这个选择是不成立的,起诉书中特别论证了剥离在商业上、技术上和法律上都是不可行的,这也会是未来诉讼中争论的一个焦点。

简单总结一下,TikTok争取严格审查的理由是:这是基于内容的限制,这是基于身份的限制,这是一种“事前限制”,如果这些理由成立,法院就会选择适用严格审查。

TikTok有多大胜算几率?

如果法院采取严格审查,那么政府就要证明,存在一种“迫切政府利益”,并且《TikTok法》是以“严格限制”的方式制定的,也就是说,没有其他可以选择的代价更小的方式了,否则政府就会败诉。TikTok认为,在这两方面,《TikTok法》都没法通过严格审查。

国家安全是一种“迫切政府利益”,但政府必须证明国家安全威胁是真实存在的,不能只是推测,而政府始终没有拿出TikTok危及国家安全的实锤证据,政府在诉讼中是否会拿出实锤证据目前不得而知。但“仅仅是推测的危害风险,在涉及第一修正案价值时是不够的”。TikTok还特别指出,一方面政府说TikTok危及国家安全,一方面在法律通过后,拜登和一些支持该法律的议员依然在使用TikTok进行竞选活动,这岂不是自欺欺人。

此外,《TikTok法》也不是以“严格限制”的方式制定的,即便国家安全是一种“迫切政府利益”,但政府并未解释,为什么TikTok与外国投资委员会磋商的国家安全协议不足以解决国家安全担忧,而这种方式比全面彻底禁止TikTok的代价要小的多。也就是说,存在着代价更小的解决国家安全担忧的方式,但政府不但没有采用,也没有解释为什么不能采用,因此《TikTok法》不能通过严格审查要求的“严格限制”。

如果《TikTok法》不能通过严格审查,那自然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因此是无效的。我们看TikTok起诉书中的上述理由,似乎TikTok讲的都很在理,但不要忘了,诉讼是双方对抗式的,我们还没听到政府的抗辩理由,因此我们无法仅仅基于TikTok的起诉书来预判诉讼的结果。

法院救得了TikTok吗?现在没人能做出准确的回答,因为这个案子属于典型的疑难案件(hard case),也就是充满争议和各种可能性的案件,特别是当新的国家安全问题遇到新的言论自由问题时,最高法院的大法院也未必有唯一正确答案。美国诉讼分析师Matthew Schettenhelm评估,TikTok获胜几率为30%。带着中国人特有的期待,我曾预测TikTok获胜几率为50%。但后来一想,预测50%相对于没有预测,因为无论结果如何,这个预测都是准确的。因此,我想当下比预测结果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个案件来理解彼此的关切和主张,以及法院是如何将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并以法律的方式来做出回答的,无论诉讼结果如何,这都会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实践课,值得持续关注。

“TikTok们”何去何从?

最后讲一个题外话,但可能是更为重要的问题。Google、Facebook、X、TikTok等数字平台天然就是全球性的,如果没有技术封锁和立法封禁,任何可以接入互联网的地方都可以访问这些平台并使用它们的服务,但由此也意味着平台上的数据必然是全球性的,平台也通过这些数据来赚取巨额利润,这是一种全新的组织形态和商业生态,但因此也意味着数字平台与主权国家之间的持续冲突。数字平台需要数据的全球流动,主权国家要控制数据的跨境流动,这个冲突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以不同的方式呈现出来。主权国家通常采取的应对方法是技术封锁、立法封禁以及严格的立法监管,比如印度直接立法封禁了TikTok,欧盟则制定大量非常严格的监管法律,动不动就是巨额的罚款。

数字平台之间存在着激烈的商业竞争,但它们也有共同的利益。在当年特朗普封杀TikTok时,代表美国互联网巨头的行业组织NetChoice在一份法庭之友中提出警告,特朗普政府的禁令可能为其他国家政府“提供新的理由来阻止美国科技企业进入外国市场。”而针对《TikTok法》,马斯克在X上发帖说:“在我看来,美国不应该封禁TikTok,虽然这样的封禁可能会有利于X平台。”实际上,如果以国家安全为理由就可以封禁数字平台,那么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这样做,数字平台的全球属性将被打得粉碎。在这个意义上,Google、Facebook、X、TikTok等数字平台的命运是一样的,TikTok今天的遭遇不只是个案,也是数字平台的普遍遭遇。为了行文方便,我姑且将他们统称为“TikTok们”。

在“TikTok们”与主权国家之间的冲突中,我们必须深入理解彼此的关切和诉求。主权国家对数字平台带来的个人隐私、数据安全和国家安全担忧是有正当性的,“剑桥分析”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数字平台对民主国家选举的操控是有现实可能性的。数字平台必须回应主权国家的隐私与安全担忧,并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而数字平台的全球性,特别是数据的跨境流动,尤其是与商业贸易相关的数据跨境流动,是主权国家不得不面对和接受的一个客观现实。也就是说,完全的数据本地化和严格的跨境流动限制是不现实的,除非一个国家要在数字时代彻底闭关锁国。因此主权国家为了发展经济和参与国际事务,也不得不放松对数据流动的全面管制。

但目前在全球范围内,今天尚未找到一条可行之路,能够妥善处理主权国家和数字平台的真实关切。目前最广泛的做法是国家之间或区域组织内部有关数据流动的安全协议,比如英美之间、美欧之间以及CPTPP内部各国之间等,但这种解决办法依然是“部落化的”,而非全球化的,而且这种解决办法对于中国数字平台是极为不利的。随着Shein、Temu等跨境电商平台的迅速全球化,中国数字平台将面临着比美国数字平台更为严峻的国家安全挑战。《TikTok法》已经给了总统授权,未来可以指定其他受《TikTok法》管辖的所谓“外国对手”控制的应用程序,这是悬在中国其他数字平台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谁都别想独善其身。因此中国的“TikTok们”有更大的压力、责任和需求去提出和推动一个全球性的解决方案。

对于这个问题,美国的“TikTok们”早就意识到了。早在2017年,时任微软总裁布拉德·史密斯在RSA大会上发表了“数字日内瓦公约的必要性”的主题演讲,提出“数字瑞士”这个概念。他说,“实际上,即使在民族主义高涨的时代,我们作为一个全球技术部门也需要成为一个值得信赖和中立的数字瑞士。”大的科技公司要成为“数字瑞士”,意味着至少对于主权国家,它们必须是可信的和中立的,这是它们成为全球性公司的生存之道。微软还不算最典型的数字平台,“数字瑞士”构想对于“TikTok们”更为重要,“TikTok们”要能在这个意义上提出一套全球性的观念和解决方案。

“TikTok们”要主动将自己定义为全球性公司,承担全球性义务和责任,在隐私保护、数据安全、气候变化、可持续发展、儿童保护、人权保障等各种全球性议题上拿出自己义务和责任清单,并设计一套可核实、可验证、可信任的解决方案,同时还要考虑基于数据收益的全球分配正义方案,例如OpenAI的山姆·奥特曼在一次访谈中表示:“虽然全民基本收入(universal basic income)难以实现,但我们可以实现全民基本计算(universal basic compute)。在未来,所有人都可以免费获得GPT的算力,可以使用、转售或捐赠”。这就是一种人工智能时代全球分配正义的基本构想。

今天数字平台已经全面嵌入我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数字社会的全球基础设施,人工智能的加速发展会进一步深化数字平台的基础设施功能,这就对数字时代的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应该发展出一种超越主权国家的数字空间的法律,这种法律必须能够兼顾到个人、国家与平台三方的关切和利益,而且这种法律应该是一种全球法。人类社会当下的法律区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国际法还经历了从万国法(law of nations)到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的演变。全球法应该是一种兼容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数字社会的法律,它应该建立在数据的全球流动和算力的公平分配之上,是数字时代“全球社会”之法。在主权国家之间的协商机制失效或无效率的时代,“TikTok们”,尤其是中国的“TikTok们”,应该主动承担起这份世界历史责任,推动数字时代全球法的发展。

(本文是作者在思益博雅学院的讲座整理稿,在此特别致谢两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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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编辑: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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