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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解除的法律门道:你需要知道的八个关键点

2024-05-22 17:4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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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方式,其变更与终止涉及复杂的法律规定。本文将由北京知名信托律师李迈律师为您详细解读《信托法》中关于信托解除的法律规定,帮助您更好地理解信托的运作机制和法律保障。

李迈律师解读信托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法律程序与注意事项

01

信托解除有哪些法律规定?

《信托法》第五十条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一条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三)经受益人同意;

(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第五十二条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第五十四条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李迈律师解读信托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法律程序与注意事项

第五十五条依照前条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第五十六条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第五十七条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第五十八条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02

律师说法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情形较为复杂,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有关裁判规则的运用。

一、信托终止制度最为直接的途径就是委托人行使信托解任权,而且在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情形下,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其继承人均可以解除信托。

二、委托人有权变更或否定受益权。

三、当信托财产已经被信托公司与第三方构建起有效的信托投资法律关系的情形,该经营性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李迈律师解读信托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法律程序与注意事项

四、有关法定事由的发生导致信托终止。

五、信托终止后,信托受益权仍然具有独立的流转效力。

六、信托终止后,法院依据信托法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时,应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七、应当注重对信托公司合法后续利益的保障问题。

八、信托终止后信托公司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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