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竞业协议,如此规避?丨交个法官“HR”朋友

2024-05-21 18:4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原创 法照劳动者的 上海松江法院

文字来源:泗泾法庭 崔宁

审判

上海市松江区作为G60科创走廊策源地,吸引了众多科创企业落户,大量技术人员创业就业。与此同时,劳动争议也时有发生。为了提示劳动者及科创企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点,保障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构建和谐、多赢、共赢的劳动关系,今天起,松江法院将推出《交个法官“HR”朋友》专栏,为您送上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的司法指南。

01

员工离职后实际加入

同业竞争公司的法律后果

G60科创走廊汇集众多科创企业,亦是科技人才的聚集地,而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往往会接触到企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多数科创企业在招聘技术人员时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员工离职后加入同类型竞争企业,以保护企业的核心技术优势。然而劳动者在离职后,根据自身职业技能及擅长的工作领域往往倾向就职于同类型企业,故容易引发竞业限制纠纷。

出镜:泗泾法庭 陆望舒、张宜苇(实习生),政治部 毛镓璐

小沈在甲公司担任研发人员,掌握核心商业秘密。入职时,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小沈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一年后,小沈提出辞职。甲公司同意,并按照每月2300元的标准支付小沈竞业限制补偿金。半年后,甲公司在某展会上发现小沈在具有同业竞争性关系的乙公司推销产品,且四处发放名片,于是将小沈告上法庭,要求小沈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赔偿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

本案例生动地展示了违反竞业限制的法律后果。但在竞业限制协议签订与履行的过程中,有诸多需要注意的要点。

Q

什么情况下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A

随着社会发展,先进的技术是衡量一个企业发展前景的重要考量标准,掌握核心技术的人才更是众多企业追逐的对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企业通常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维护企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核心技术。

Q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需要注意什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公平合理,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再就业权利,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能超过两年,避免阻碍人才自由流动,且应当根据涉密级别、员工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违约金标准,不得制定格式条款,加重劳动者义务,减轻企业的责任。

A

Q

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当注意什么?

A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应当诚信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加入同业竞争性公司,或是与非竞争企业签订虚假劳动合同,变相为竞争企业提供劳动。

Q

发现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如劳动合同终止后,3个月未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则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如加入同业竞争性质的公司,则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按照竞业限制协议赔偿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等。

A

Q

同业竞争性企业如何认定?

A

同业竞争性企业通常是指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一般根据企业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经营范围来评判。

Q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赔偿金如何确定?

通常根据劳动者的涉密级别、工作种类、员工工资、补偿金金额、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等综合确定违约金标准。

A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原标题:《竞业协议,如此规避?丨交个法官“HR”朋友》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