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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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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系从事商品混凝土销售业务,乙系从事土建业务。2019年至2020年期间,乙因施工工地需要向甲购买商品混凝土,甲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砼供应站采购后,由该供应站按照甲指示将商品混凝土送货至乙施工工地供乙施工之用。经甲结算,甲共向工地供应价值58680元的混凝土,乙共给付35000元,尚欠甲23680元。之后经多次催告乙仍未支付,甲遂将乙起诉至法院。双方自始没有签过书面销售合同。
法院认为,本案中,甲、乙虽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结合送货单及聊天记录中付款的情况可知,甲向乙提供商品混凝土,乙支付货款,双方已达成买卖合意,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因该合意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甲依约已向乙供应商品混凝土,乙应支付相应的货款。甲主张乙尚欠货款23680元,并提供相应的送货单佐证,且其将工地的结算单发给乙后,乙未持异议,故对欠付货款金额,法院予以认定。
法官解析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了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常言道:口说无凭、白纸黑字。人们对证据书面形式的追求其实是对合同内容的确定性的要求,在民事诉讼中,合同法律关系并非都产生于书面的合同,合同关系源于双方意思表示的合意,要约与承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时合同成立。本案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混凝土销售合同,但是并不影响双方之间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无法探究,但是双方就合同的主要义务,供应的混凝土的型号、价款、数量均无异议,就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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