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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共有房产归一方,债权人可提代位析产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许法案例】
夫妻一方负债后为躲避债务
通过协议离婚约定
将共有房产归属于另一方
此时即使债权人胜诉
也无财产可供执行
面对这种情况
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析产之诉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起来看今天的【许法案例】
基本案情
金某从郭某处借款30万元,借款到期后郭某催要无果,将金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金某偿还郭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法查封了金某名下的房产。2019年4月,金某与妻子秀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房产归秀某所有。后该房产仍登记于金某名下未发生变更登记。
2023年4月,因金某债务仍未履行完毕,郭某遂将金某、秀某二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房产由金某、秀某共有,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
判决结果
建安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涉案房产系金某、秀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虽登记在金某名下,但应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郭某与金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二被告签署离婚协议之前,在金某对郭某负有债务的情况下,二被告协议约定涉案房产归秀某所有,客观上降低了金某的偿债能力,导致郭某从金某处实现债权的可能性降低,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郭某的合法权益,另因二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郭某对该约定知晓并认可,且涉案房屋在二被告协议离婚后至今并未发生所有权变更登记,在无其他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二被告所签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产归属的约定,效力仅及于离婚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原告债权的法律效力。故对郭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确认金某、秀某对案涉房产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
法官答疑一、何为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是指民事执行阶段中债务人不能到期清偿债务,又怠于分割共同财产或以诉讼方式分割共同财产,而由债权人请求代替债务人向其他共有人提出分割财产以实现债权的诉讼。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析产案件多涉及债权人申请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析产。
二、何种情形下能够提出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
实务中,债权人提出代位析产纠纷应当符合以下四个限制条件:1.债务已处于强制执行中;2.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共有财产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且已通知共有人;4.债务人及共有人怠于行使财产分割权。
三、如离婚协议已对财产进行分割,债权人能否再行主张析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法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实践中,如债权人知晓并认可双方的财产分割条款的,该财产分割条款对于债权人具有效力。该债权人仅能申请对于夫或妻一方债务人通过财产分割条款获取的财产申请清偿。如第三人不知晓,则夫妻即使通过财产分割条款对于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分割条款并不具备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就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再行申请进行析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离婚协议中涉共有不动产分割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涉及不动产分割,需要考虑是否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如未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则不发生物权效力,该财产分割条款无法对抗第三方债权人;如已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因债权人无法继续提起代位析产纠纷,可考虑夫妻双方(一方为债务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或夫妻举债一方无偿转让财产权益损害债权人权益情形,通过确认分割条款无效或债权人撤销权保障债权权益得以履行。
策划:宋 豪
文稿:温 旭
原标题:《离婚时约定共有房产归一方,债权人可提代位析产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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