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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敦促涉玉树农商银行、青海银行玉树州分行、玉树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
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敦促
涉玉树农商银行、青海银行玉树州分行、
玉树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被执行人
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通告
为推动全州中小金融机构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效打击和遏制恶意逃避金融债务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提升执行工作的整体质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在玉树两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告系玉树农商银行、青海银行玉树州分行、玉树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原告尚未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未主动履行义务的案件。须在本通告发出30日内予以主动解决,达成和解或履行完毕。
二、凡在玉树两级法院已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为玉树农商银行、青海银行玉树州分行、玉树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案件(包括终本案件),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觉到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积极履行义务或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三、在本通告限定期限内仍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符合条件的,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曝光。
四、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将拘传其到场。
五、对以各种方式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的,人民法院将采取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者妨害公务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具有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基层“两委”身份的被执行人,应当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若有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等行为,查证属实的,除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外,还将根据相关规定,向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通报其失信行为,并建议相关部门做出处理。
七、玉树法院告诫所有被执行人,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不要妄图逃避执行、妨害执行、规避执行,任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八、玉树法院呼吁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等相关信息,监督被执行人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玉树法院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玉树法院执行案件线索举报电话:
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0976-8621703、18997360906
玉树市人民法院
0976-8629134、18909769696
称多县人民法院
0976-8816226、18935666062
囊谦县人民法院
0976-8676515、15709761121
杂多县人民法院
0976-8883504、18195653009
治多县人民法院
0976-8892531、19897259018
曲麻莱县人民法院
0976-8851651、18609768090
特此通告
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下附通告藏文版



▌ 来源 执行局原标题:《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敦促涉玉树农商银行、青海银行玉树州分行、玉树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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