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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山县法院:空白纸上签名惹纠纷,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口说无凭,立字为据”,这句俗语可以看出纸质凭证的重要性,可是我们还是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因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不强,随意便将留有自己签名的空白纸张或者空白合同交予他人手上,而给自己带来不利法律后果的情况。空白纸张上的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签字人能否以不知晓内容作为抗辩理由,免除法律责任?下面让我们看一起由武山县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理的相关案件。
基本案情
韩某某与崔某甲系夫妻关系,崔某甲与崔某乙系父女关系。王某某与韩某某素有经济往来,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王某某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向韩某某共计转账91.8万元,2021年6月,经双方结算后,韩某某在一张崔某甲作为共同借款人、崔某乙作为担保人签字捺印的空白纸张上填写借条内容,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某某现金980000元……逾期未还款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担保人自愿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因三被告未按期还款,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8万元,并按约定承担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三被告对借条上各自签名系由其本人书写均无异议。被告崔某甲、崔某乙辩称,其不了解实际情况,二人出于对韩某某的信任在一张白纸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借条上面的内容是在二人不知晓的情况下由韩某某进行书写的,其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甲、崔某乙在空白纸上预留签名的行为,属于概括授权的性质,其应当认识到该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借条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故判决被告韩某某、崔某甲共同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98万元及利息;被告崔某乙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空白纸张签字的行为,应视为放弃审慎注意义务,是对相对人在空白处任意添加内容的授权,应视为其系在清楚、知晓合同内容及其各自身份的前提下的签名。签字人虽有进行抗辩的权利,但如无足够证据证明纸张书写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在民事案件采取优势证据原则的条件下,需承担败诉风险。
白纸签名或空白合同签字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不要轻易在空白纸上签名,如确有需要签名,务必在签名旁边备注用途,并要求相对人提供收条,注明收到自己的空白纸页数及用途;签写内容时,不要留下空白,特别是内容和签名之间不要有太多空白;签写款项数额时,一定要写大写,小写可以写在大写后面括号内备注。
原标题:《武山县法院:空白纸上签名惹纠纷,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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