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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因没有出具事故认定, 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解决!
近日,大同法院审理一起因高空坠物引发车辆损失而引起的案件。
保险理赔起纠纷
家住大同区的高某为其小型越野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包括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的某天,高某驾驶越野车停在在公共车位后,到对面的商场购物。高某正在购物时接到路人的电话,路人告知其车辆被楼上脱落的墙皮砸坏。高某来到现场后报警,同时通知了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并非交通事故,故未出具事故认定。经鉴定,高某的小型越野车核损金额12820元,公估费2300元。事故发生后,高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查清事实示权益
承办法官姜红伟收到案件后,通过阅卷、研判案情,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保险公司认为公安机关未出具事故认定,无法确定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事故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程度,故不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车辆受损有很多种原因,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不是查明车辆受损原因的唯一依据,且该起事故并非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向高某提出理赔的前提是出具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书,该项要求不仅明显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且明显不符合常理。
依法判决
承办法官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向双方释明:根据保险合同,高某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受到损失,且损失原因明确具体,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向高某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不是以各种理由拒赔。另外,公估费是为查明损失程度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法院支持了高某的赔偿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高某的车辆损失和公估费。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二审判决已生效,保险公司向高某支付了保险赔偿款。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有话说
在日常生活中,一旦发生人员或财产被高空坠落物砸伤的情况,应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对伤者进行救助,同时采取拍照、报警等方式固定现场。如果购买了相关保险,也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报保险并向保险公司主张权益。如果没有购买相关保险,则可以向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等责任主体主张权益。对物业服务企业来说,应及时排查管理区域内高空坠物的潜在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对居民来说,应当杜绝高空抛物行为。高空抛物系违法行为,一旦造成他人损失,除了赔偿侵权责任外,如果后果严重,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以案释法|因没有出具事故认定, 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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