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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 可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基本案情
张某与周某经人介绍相识。2022年2月举行订婚仪式,张某给付周某彩礼15万元。同年9月,双方依民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期间,周某出资购买必要的家用电器等生活用品,并支付绝大部分生活费用。2023年6月,双方解除婚约。2024年2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返还彩礼15万元、恋爱期间的转账18083元、购置三金费用8866元。
关联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案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且彩礼大部分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在解除婚约返还彩礼时应综合考量双方举办婚礼及同居生活体现积极缔结婚姻并共同生活的意图、彩礼的实际花销等因素确定彩礼返还金额。人民法院通过辩法析理与积极引导,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周某返还张某彩礼5万元。
典型意义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是彩礼最重要的特征,在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给付目的的情况下,应当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实事求是地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既要考虑共同生活及彩礼实际使用情况,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也要考虑未登记结婚,对给付彩礼一方生活的影响,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原标题:《【普法课堂】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 可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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