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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董事会组成方面有哪些变动?

2024-05-31 15:1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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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董事会组成方面有以下变动可参考:

1、新《公司法》中,不再使用“执行董事”这一称谓。

以往,执行董事,是指除了参与董事会的经营决策还兼任公司经理职位,负责公司业务执行的董事。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新《公司法》中,不再使用“执行董事”,这一变化主要体现在新公司法的相关条款中,其中明确规定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新《公司法》中,强调了“职工董事”的设立。

职工董事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依照法律程序进入董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的职工代表。职工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对于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新《公司法》保留了董事会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召集股东会会议,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并明确了董事会作为催缴义务的主体。新《公司法》第51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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