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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特辑 丨恩施市法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4-06-01 14:2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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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孩子,就是守护未来。恩施市人民法院对于未成年人始终坚持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坚决贯彻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各项措施,努力通过刑事、家事审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织密法律保护网。正值“六一”儿童节,为了营造依法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恩施市人民法院特发布3起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李某诉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基本案情

2015年,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异后,婚生女李某甲由被告张某抚养。因张某产后焦虑,对李某甲有极强的保护欲及控制欲,使得李某甲到入学年龄后,长达两年未到学校接受教育,除了阻止李某甲上学外,张某还对其交友和饮食严加控制,甚至将李某甲的头发剪短,为其女扮男装。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李某甲的抚养权。

裁判结果

该案件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发现由于原、被告怠于承担对李某甲的家庭教育责任,剥夺了李某甲的受教育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随即联系恩施州妇联共同开展走访协调工作。当天,妇联主席通过“拉家常”式与张某沟通,承办法官从旁释法说理,让张某多年心结得以化解,不仅承诺送李某甲上学,还承诺保证女儿的受教育权不被侵犯,李某亦主动提出撤诉。

典型意义

受教育权利是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意味着一个人在未来社会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本案李某甲的母亲以“爱”之名阻止李某甲入学,承办法官即采取了“妇联+法院”社会协同的工作模式,将妇联的柔性与法院的刚性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引导阻止儿童上学的母亲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解开“爱”的心结,保障了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为筑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屏障和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

案例二

杨某某诉胡某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胡某在恩施市土桥坝经营某文身店。杨某某(男,2007年5月10日出生)在没有经过父母同意及陪同的前提下,于2022年10月在胡某经营的文身店要求文身,胡某未核实杨某某的身份情况,应杨某某要求在其后背文上大面积图案,并分两次收取了杨某某费用895元。2023年9月,杨某某报考恩施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因文身被学校拒收,对杨某某就学造成不良影响。杨某向恩施市法院起诉,要求胡某返还文身费用895元,并给付清洗文身费用5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裁判结果

恩施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文身时系未成年人,心智和认知能力尚未成熟,尚不能正确认识文身对其身体及人格利益造成的损害和影响,购买并接受商家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文身店主胡某基于商业利益为杨某某进行大面积文身,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胡某定于2023年11月23日前一次性向杨某某支付纹身清洗费8000,杨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胡某未按期履行,则应向杨某某退还文身费及支付文身清洗费共计15000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文身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带来社会公众负面评价,对其心理健康亦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使其入学、参军、就业受阻,影响其成长和发展。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否则应予赔偿。本案裁判有利于推动经营者形成不为未成年人文身的共识,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促使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原则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案例三

陈小某诉赵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小某,女,16岁,现就读于恩施市某私立高中。其父陈某与其母赵某于2016年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陈小某,由男方抚养并随其生活,抚养费由男方负担,女方享有探望权”。赵某、陈某二人离婚后,陈小某由其父陈某抚养并随其生活,母亲未支付抚养费用。世事无常,陈小某父亲2023年在外务工时突发脑淤血致瘫,长期卧病在床,丧失劳动能力。父亲的意外使其失去了经济支柱,陈小某担心无法缴纳学费和无生活来源而面临辍学,遂诉至法院请求原约定不支付抚养费用的母亲赵某支付抚养费、教育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小某的父母协议离婚时,虽对陈小某的抚养费进行了约定,但时隔6年,陈小某父亲突发疾病致使其丧失了劳动能力,经济能力降低,陈小某的生活、学习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抚养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双方协议或判决的,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陈小某以出现新事由,为保障学习教育和正常生活开支,请求其母亲支付父亲病后的教育费、抚养费既必要也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向赵某释明法、情、理后,赵某愿意接受调解主动负担起支付女儿陈小某后续的部分教育费、抚养费的义务,同时,母女二人感情也得到了进一步修复。

典型意义

抚养费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有平等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该负担是强制性、无条件的、双方平等的义务。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的抚养费并不能免除任何一方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本案是法院能动司法让未成年人保护有力度、见温度的典型案例,不仅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生活现状发生变化后抚养、教育费用支出的必要性,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以未成年利益保护优先为原则,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巧用温情调解对破裂亲情进行修复,努力实现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原标题:《六一特辑 丨恩施市法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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