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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案
【以案释法】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案
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也有部分群众因为缺乏法治意识,为一些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和便利,这不仅扰乱社会秩序,也会损害自身利益。
典型案例近日,我区依法处置一起多人参与的违法宗教活动。该违法宗教活动在一厂区办公楼内进行,据调查,房东在明知承租方使用房屋进行宗教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该房屋提供给承租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了条件,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执法部门根据案件情节,对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千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违则: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罚则: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警示在未经审批的场所内进行违法宗教活动,活动安全、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信众人身安全等都无法得到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支持违法宗教活动,不得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场所、设施、资金、交通等方面的条件和便利。
下一步萧山区将持续坚定依法治理宗教事务的决心,用好用足法治手段,注重以案促治,加强普法宣教工作,完善宗教领域依法处置工作联动机制,加快推动宗教事务治理现代化进程。
(供稿:统战事务服务中心)
原标题:《【以案释法】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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