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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丨建始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目
录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候某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3.被告人孙某某非法狩猎案
4.胡某非法采矿非诉行政执行案
5.被告人魏某、陈某等14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案例一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候某某
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初,被告人张某某雇请被告人李某某、候某某擅自砍伐湖北武汉籍人曾某某位于建始县龙坪乡柳林荒村红星山林场中落叶松、柳杉等林木,尔后销售牟利。经鉴定,张某某、李某某、候某某盗伐林木共计237株,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约214.84立方米。张某某销售牟利共计人民币70222元,其中给候某某支付报酬人民币7000元,给李某某支付报酬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与被害人曾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经评估,张某某、李某某、候某某盗伐林木造成生态受损价值为49413.20元。2023年6月9日,建始县林业局出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生态修复造林方案》。同年7月4日,建始县人民检察院履行了诉前公告等程序后,以张某某、李某某、候某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某、李某某、候某某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49413.20元。
【裁判结果】
本案刑事部分,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约214.84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张某某、李某某、候某某系共同犯罪,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某、候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综合考量三被告人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候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案民事部分,经建始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张某某、李某某、候某某按照建始县林业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生态修复造林方案》完成补植复绿义务。二、张某某、李某某、候某某若未按照上述方案完成补植复绿义务,对未完成部分则按照林业主管部门验收的情况,以49413.20元为基数,按比例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赔偿的时间限于林业主管部门最终验收后三个月内。
【典型意义】
森林作为地球之肺,不仅能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也是许多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地处鄂西南的湖北恩施,享有“鄂西林海”“华中药库”“天然氧吧”之称,森林覆盖率近70%。广袤的林海滋养着这片绿色天空,成为绿色恩施的最亮底牌。然而,辖区内盗伐、滥伐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屡见不鲜。本案系一起对受损环境及时进行替代性修复的典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三被告人擅自盗伐他人林木,谋取私利,其行为严重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害,依法对其定罪处理。但惩罚犯罪并非司法审判的终点,确保生态环境及时修复才是最终追求。本院积极组织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达成生态修复协议,创新要求被告人以补植复绿方式及时偿还“生态账”,昔日荒山重披新绿,伐木人化身护林人。
案例二
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01年,被告人吴某某在建始县长梁镇天鹅池村受让了村集体及村民的山林,并于2009年取得林权证。2021年3月至11月,吴某某在长梁镇天鹅池村将其名下的山林,用挖掘机开垦为农田种植中药材。经鉴定,吴某某占用林地面积共计111.48亩,林地类型为商品林。
【裁判结果】
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具体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林地、耕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对生态环境和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仍有部分人铤而走险,把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忽视国家有关森林、土地资源保护法律法规,非法破坏、占用农用地。本案被告人吴某某擅自开垦林地,将占用的林地非法转为农田的犯罪行为,严重侵蚀林地资源,本院依法对其定罪处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非法占有农用地犯罪行为绝不手软,坚决依法严惩的决心与信念,并对规范占用的土地、林地的日常经营活动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三
被告人孙某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7日,建始县人民政府发布《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规定本县行政区域内全域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猎套、电子诱捕装置等工具或者装置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等有关事项,通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年3月至9月,被告人孙某某在建始县红岩镇刀背垭村、里三坦村、老板厂村等地放置多个带有报警功能的“弹簧套”,先后捕到小麂5只、豪猪1只、野猪1只。同年9月7日,公安民警巡逻时将其查获。经鉴定,上述野生动物中小麂、豪猪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裁判结果】
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和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量孙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四个月。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生态系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对调控种群数量、控制病虫害的爆发、维持食物链的健康和稳定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一旦某种物种灭绝,不仅其自身基因、生态、科学价值丧失,还会引发生物链后端其他物种濒危的连锁反应,造成整个生态系统失衡。湖北恩施,复杂的地形地貌和垂直多变的立体气候,形成了丰富独特的动物资源。然而,有不少人为了尝鲜,“知其不可而为之”,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其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本案系一起典型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和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理,并严肃教育。同时,也提醒大家,切勿因贪吃、谋取私利,擅自猎捕、杀害野生保护动物。
案例四
胡某非法采矿非诉行政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3日至6月23日,胡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建始县三里乡槐坦村的山林中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建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相关部门认定,2021年6月建筑石料用灰岩(荒料)价格基准日的含税单价(不含上车费)为22元/吨,不含税单价(不含上车费和运费)为17元/吨。案涉开采的砂石料资源量737.8吨。后建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告知、听证等法定义务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对胡某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开采;2.没收违法所得12542.60元;3.并处罚款3762.78元。后胡某未按期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建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建始县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准予强制执行前述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的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非法采矿不仅会毁坏地表植被,影响地质结构的稳定,给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构成极大威胁,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采矿,严重破坏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最终被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本案对规范采矿行为有着示范、警示作用,对辖区内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五
被告人魏某、陈某等14人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陈某与魏某共谋,由魏某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树,陈某予以非法收购用于制作家具。2021年5月至2022年7月期间,魏某多次邀约冉某、赵某等13人非法采挖22株疑似野生红豆杉树,陈某非法收购前述22株疑似野生红豆杉树后,运至史某经营的根雕厂,由史某加工成椅子、茶桌、凳子等制成品,陈某另从史某处非法收购疑似野生红豆杉原木10件。上述22株疑似野生红豆杉树和疑似野生红豆杉原木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上述树种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植物,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裁判结果】
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魏某等14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上述14名被告人均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被判处八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红豆杉又称紫杉,是世界上公认的濒临灭绝的天然珍稀抗癌植物,经过了第四纪冰川遗留下来的古老树种,因其生长缓慢,发育困难而极为稀少,红豆杉也被称作“植物界的大熊猫”,属国家一级珍稀保护树种。本院依法对陈某、魏某等14名被告人定罪并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理,有力惩戒、有效震慑链条化非法采伐、毁坏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对于斩断不法利益链条,具有重要辐射意义。
原标题:《世界环境日丨建始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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