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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法说法】主播与经纪公司因收益分成“谈崩”,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2024-06-04 20:1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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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伴随互联网平台经济迅速发展

直播市场规模持续扩大

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数量大幅增加

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

因利润分成引发的纠纷也不断涌现

若主播与经纪公司发生“分手”纠葛

双方关系如何精准认定?

利润分成又该如何划分?

本期,官法与你聊聊

网络主播和经纪公司的常见纠纷~

案情回顾2022年8月,网络主播龙某与昆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双方合作开展网络直播事宜,公司提供加盟系统培训与直播资源;主播所有团播账号只能进入公司名下直播分会,不得违规加入其他公司名下的直播公会,并且约定公司每月收取平台扣除收益后月流水的5%作为加盟费;主播的所有直播收入,由双方每月3号进行对账,于每月15号转入主播的银行账户,税费由公司全部承担。

因公司经营出现困难,公司未按时支付主播龙某费用。2023年2月15日,公司及公司财务李某向主播龙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因个人原因,本人欠龙某2023年1月直播平台对公结款人民币82156元整。双方约定同年2月16日前结清全款。《欠条》“欠款人”由李某签名捺印同时加盖公司印章。

过了结款时间,昆明某文化传媒公司还没有结清款项,龙某在微信群中向公司索要欠款,李某回复称:“以下是我方资金情况,公司因亏损……你脱离公司直播公会导致了公司经营受影响,至于欠款公司现在一致同意在5月20日给你结算……”

主播龙某因迟迟未收到款项,便将昆明某文化传媒公司、法人李某某及财务李某诉至法院,诉请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合作款82156元及赔偿起诉之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审理庭审中,双方明确合作模式为主播在某平台直播带货,平台将直播收益汇付公司后,由公司扣除主播收益5%的加盟费,剩余款项支付给主播。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兼具了居间、委托、代理、行纪、服务等综合属性,是一种具有鲜明行业特征属性的商事合同。原、被告虽未明确约定签订合同的性质,但根据案涉合同条款及双方的陈述可知,双方的分红金额由主播的直播收益确定,与合伙合同关系中需进行结算、在存在利润的前提下才进行分红的“风险共担”模式并不是等同的。同时,合同约定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合同关系终止,公司及公司财务李某向主播结算后主动出具《欠条》,确认未结款及结款时间,但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付款,构成了违约。而财务李某虽非合同当事人,但其自愿出具《欠条》,该行为属于合同外第三人承诺承担债务人义务,其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公司法人李某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财产,故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判决被告昆明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原告龙某合作款82156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23年4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被告李某某、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官后语网络直播用工关系存在认定难、解约难、地位不明、权利义务模糊等问题。网络主播在看到这一职业光鲜亮丽的同时,也应留意到其中蕴含的法律风险,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对协议的内容有深刻了解,特别要注意协议的性质,同时也要注意留存公司的规章制度、工资的明细等相关证据,谨防发生纠纷后,因证据不足丧失维权的机会和权利。

作为经纪公司,在与网络主播签订合同时,也应当明确告知网络主播合同的内容以及禁忌。如果经纪公司没有与主播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要尽量避免在合同中约定主播需要遵守公司的人事规章制度等这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条款,对主播的直播活动、日常考勤不要进行具体的管理与监督。平等合理的合同条款才能促进双方合作共赢。

供稿 | 金马法庭

一审 | 雷梓靖

二审 | 代立蓉

三审 | 罗 诚

原标题:《【官法说法】主播与经纪公司因收益分成“谈崩”,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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