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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虽然越来越深入人心,但是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驾驶人醉酒驾驶也偶有发生,此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呢?
案情回顾6月某日晚10时许,余某醉酒后驾车行驶至城口县某主干道上与行人陈某发生碰撞,致使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余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责。该车由保险公司承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含酒驾免责条款),本案事故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余某及保险公司共同向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等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余某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逃逸的情形,属商业三者险约定免责的情形,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赔偿责任。余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伤者陈某请求承保肇事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向余某追偿。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了陈某部分费用。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裁判已生效。
法官说法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范围内可以拒赔。但是交强险是法定强制保险,其突出的特点是公益性和强制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能得到及时救助,使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而即使存在驾驶人在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不过,同样为了规制违法驾驶行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付后,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侵权人将最终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酒后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更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既危害公共安全,又会威胁他人和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希望广大驾驶人朋友,开车勿喝酒,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违法驾驶行为,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注重道路交通安全,文明出行,爱护自己也爱护他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文字:杨熹
原标题:《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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