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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某健康科技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原创 医疗科 上海卫生健康监督
01
【案情介绍】
2023年3月14日,市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对某儿科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时,查见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有效期限自2022年11月03日至2027年11月02日。在该机构查见“收费明细”,内含“8月6日;8月17日;8月31日;幼儿园 朱X 重X;现金√;微信√;支付宝√”等内容。在该机构二楼报告室电脑内查见检查报告,内见“检查医院 某医联体;检查医生王某某1;检查日期 2022-8-6 2022-8-17 2022-8-31”。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期间,在某区某地址内,安排2名医师和3名护士共5人开展入学入托体检,检查内容包含体格检查、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声阻抗筛查、视力筛查等,检查结果录入当事人的病历系统中,当事人开展的入学入托体检人数为2022年8月6日240人,2022年8月17日257人,2022年8月31日228人,以上合计725人,当事人开展入学入托体检收费75元/人,有1人免费,共收取相关费用人民币54300元。
市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认定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9月1日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4300元,罚款人民币3258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80100元的行政处罚。
02
【案件评析】
本案当事人为办案人员现场检查的儿科门诊部的设置公司,当事人于2022年8月1日取得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调查,当事人2022年8月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开展儿童入学入托体检的业务系另一儿科门诊部业务协议而来,该儿科门诊部与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了《儿童健康保健委托服务协议》,而该门诊部因受疫情影响工作人员不足,无法在2022年9月1日开学前完成与社区约定的入学入托体检工作,故将部分诊疗业务转至当事人进行。当事人与该儿科门诊部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后,开展入学入托体检,同时借用某眼科门诊部的合作协议,将体检血、尿样本送至两家医学检验所进行检验。当事人通过签订合作协议获取入学入托体检业务,组织5名医务人员在青浦区某地址内开展入学入托体检,且收取了费用,并为725名学生出具了体检报告,以上事实均可认定本案违法主体为当事人。
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原始体检登记记录、电子病历内的体检报告、收费转账记录明细等初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还搜集了当事人与医务人员的劳动合同以及工资发放记录证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与另外两家涉案门诊部、两家医学检验所的合同及转账记录印证其实施违法行为;通过询问涉案医疗机构、当事人聘用的医务人员、财务人员,电话联系体检儿童家长及幼儿园教师等方式固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使证据链更加完整形成闭环。同时因本案当事人开展入学入托体检人数较多,检查内容均相同,当事人已将检查报告保存至其病历系统中,故本机关将当事人的入学入托体检报告刻录光盘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进行保存,使得案件证据种类更加完善丰富详实,也避免了卷宗的冗杂繁复。以上多种证据形式全方位还原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本案顺利办理的关键。
无证行医类案件一直存在违法所得难以认定的情况,当事人开展入学入托体检并收费,费用由家长通过支付宝、微信或现金的方式支付,其中2022年8月6日通过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的个人收款二维码进行收费,2022年8月17日、2022年8月31日通过当事人财务工作人员徐某某个人收款二维码进行收费,并由徐某某汇总后转账至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处。本案调查中,办案人员取得了当事人为725人开展入学体检的收费明细、转账记录等书证,从而认定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4300元,违法所得认定清楚。
本案中当事人未向患者出具发票,后续因受疫情影响也未有家长要求补开发票,该情况也符合无证行医等违法行为的一般常理。
法律适用正确与否直接影响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认定构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进行处罚,法律适用正确,做到依法行政。
本案办理中为消除该案件存在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还联系医疗机构,对七百余名儿童进行体检复测,积极落实后续的管理,最大程度避免产生不良社会影响。通过本案的查处,向儿童健康体检行业传递了强烈的警示信息,引导医疗系统人员严格自律,形成行业震慑,规范儿童健康体检行业秩序,有效规范儿童健康体检服务良性发展,保障儿童身体健康。
供稿:黄 珊原标题:《以案释法 | 某健康科技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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