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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欠款,她还要得回吗?
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夫妻之间的婚后收入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如果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
发生了借款行为
还打了借条
那么一旦离婚
这个借条有效吗?
案情
简
介
李女士与张先生原系夫妻关系,李女士称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先生经济各自独立,生活实行AA制。2021年双方离婚。
2008年11月,张先生向李女士出具借条:“借李女士现金壹万陆仟元用于装修房子,以后归还,不能以任何理由抵赖,立此为据。张先生2008年11月”。2008年11月7日,李女士向张先生转账16000元。2008年11月28日,张先生向李女士出具借条:“今借李女士的装修某某房子现金壹万元整,以后一定归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除。借款人张先生2008.11.28”。同日,李女士向张先生转账10000元,上述共计26000元。
2019年李女士起诉张先生离婚,并要求张先生偿还借款26000元,法院以该诉请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合并处理。
后李女士起诉离婚,法院于2021年8月判决其与张先生解除婚姻关系。后因离婚后财产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偿还借款。张先生以李女士诉请已过诉讼时效及涉案借款为婚内借款,且已偿还为由,拒绝归还借款。
法院
审
理
法官经审理认为,关于被告辩称的诉讼时效一节,经查,借条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原告于2019年起诉离婚时,诉请里包含了要求被告偿还26000元的诉求,法院因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并未合并处理,后因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离婚及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在离婚纠纷处理完后提起本案诉讼,合理合法,并不能视为原告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对被告该项辩称理由,依法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其已偿还,并未提交偿还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及转款,可综合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出借了借款,被告出具借条承诺还款,双方之间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张先生偿还李女士借款26000元。

李漾雁塔区法院
速裁庭法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并且出具借条,法院在认定“婚内借款”时,考虑到夫妻特殊的身份关系,通常与处理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有所不同。
一方面,法院会结合借贷金额、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另一方面,法院不仅会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而且会在综合考虑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可能影响到财产分割的情形后再加以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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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这笔欠款,她还要得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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