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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天价代理费背后的神仙布局(一)
笔者前言:
国人将律师定位为精通法律,在法庭上唇枪舌剑、雄辩滔滔者,似乎法律就是律师的专业知识,法庭就是律师唯一的战场。
而我认为,这是对律师职业的误读,或者说是律师自己画地为牢的理解。一名合格的律师除了应是法律专家外,还应该是侦探、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军事家、谋略家……总而言之,律师是杂家。
游弋在是是非非中,我扮演着正义斗士的角色,很多无奈的维权,受伤的却是自己。我虽遍体鳞伤,但仍淡然处之,照样天马行空、孤灯单刀,享受着别人叫我“喻律师”的欣慰快乐。
2004年是天成公司与南北公司系列案件的第四年,我作为天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这场搏杀中郁闷至极,甚至对打官司有了厌倦感。元旦,我远离居住的城市,在一个遥远的地方过了几天清净安心的日子,算是对自己受伤的心灵的一种休养修复。打官司的对抗性太强,有些伤身体,我决定业务转型,从“外科医生”(诉讼类业务)转型到“保健医生”(非诉法律事务)。
才回到长沙,便接到一个自称邹斌的人的电话,他说有个大案想委托我。我犹豫了一下,还是答应和他见面。
临危受命
我和邹斌的第一次见面是在我办公室,他的身份是某电业局局长助理,对方是某矿业集团,案由是供用电合同纠纷。这个官司一审在县法院,二审在市中院,二审开庭后,电业局得知其诉讼理由不充分,诉讼请求将被驳回。电业局领导知道情况后,指示:寻访大牌律师,不惜一切代价打赢官司。
大牌律师
我有些纳闷,什么时候我又变成了大牌律师?便问:“你是怎么找到我的?”
邹斌说:“天成公司刘总介绍的,你为他们公司代理的案子做得漂亮,他就推荐了你。”
我很认真地帮他分析案子,然后给了些意见。他便要我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说是要给领导看。
三天后,我给了他一份法律意见书。
再三天后,他要求我提供曾经做过的案例,特别要求附判决书。准委托人要求律师出具法律意见还要看律师业绩,这还是第一次,说明他深谙律师之道。
之后,我得到的消息是电业局领导对我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个人业绩都很满意。但该委托权竞争很激烈,不久便听说落到了云龙律师事务所手中。
一个多月后,邹斌又找上门来,说云龙律师事务所主动解除了委托代理,电业局领导还是希望和我合作。
虽然有点厌倦了“外科医生”,但这单业务太有挑战性了,弃之可惜,我还是决定承接它。
就在我们要进一步沟通时,听说又有竞争对手插了进来,而且是关系户,我便听天由命。
这时发生了一件事——我被市纪委“请”去静园了,名义是配合调查。静园是市纪委办案点,所以去静园不是件光彩的事。
十天后,我平安无事地从静园出来了,邹斌找到我说:“这单业务非你莫属。”
我有些莫名其妙,刚从静园出来,别人唯恐避之不及,邹斌为什么要反其道而为之?
邹斌用他的邹氏理论给我解释:“凡是进了静园的,没有几个能完整出来,你能在十天之内平安出来,只有两种可能:第一,你是条汉子,能够抵抗住里面的各种软硬措施;第二,你有相当过硬的关系,有人救你。能从市纪委轻松将你‘捞’出来的人,肯定不是一般的领导,你们关系肯定也不一般。这样的律师,正是我们要寻找的大牌律师。”
这个解释让我哭笑不得,我问:“你怎么不想可能是我没有任何问题呢?”
邹斌很是不屑:“你律师做得那么好,会没问题?鬼信!”
律师形象如斯!我摇摇头,无言以对,只是为律师这一群体感到悲哀。我倒因祸得福,市纪委无意中给我写了封“推荐信”。
这回玩大了
接下来是市电业局下属的县电力局局长霍文和邹斌来找我商谈委托代理合同。说是商谈,其实没有谈的余地。一见面,邹斌就拿出与云龙所签的那份合同,特别强调这是经省电力公司审定的,除了乙方名称能改以外,合同内容一字都不能改。
合同大意是:电业局委托律师事务所收回矿业集团所欠电费本金约六千七百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代理费为收回电费本金部分的百分之八和违约金部分的百分之五十二;收回的案款,先本金后违约金;电业局未经律师事务所同意,不能单方放弃债权,放弃部分视为律师事务所追回,要按百分之八、百分之五十二的标准计算代理费;等等。
我看合同内容还算公平,也就没有表示异议。
但邹斌又拿出一份补充协议,我一看,差点喷血,这是专为强晟律师事务所量身定做的,十四条内容全部是约束强晟律师事务所的。协议大意是:代理费的支付方式是债权资金到账后按比例支付;案件败诉后,强晟律师事务所要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强晟律师事务所必须在2008年6月30日前追回电费本金及不低于一千五百万元的电费违约金,不足部分强晟律师事务所应垫付;等等。
这份协议一签,强晟律师事务所要背负多大的风险呢?如果官司败诉,强晟律师事务所要承担几百万的诉讼费用;即使官司胜诉,如果不能按时执行到位,强晟律师事务所可能要垫付八千余万元。
风险代理的概念是:律师在接受委托时不收代理费,双方只约定要实现一个什么样的委托目的,实现委托目的后按什么标准(比例)收取代理费。所以,风险代理应该只有能不能收到代理费的风险,而没有要承担诉讼费、更没有要赔偿委托人损失的风险。
虽然我一直主张律师的收费应是风险代理模式,而且也做了几百单风险代理,但霍文提出的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代理我还闻所未闻,这对律师太不公平,甚至有损律师行规,我拒绝了。
霍文见我不同意,便激将说:“喻大律师,你做律师不是一直喜欢挑战,一直以风格大胆据称,这个单怎么不敢接了呢?”
“唉!律师中有血性的不多啊!”邹斌见我还是犹豫,故意激我。
霍文又说话了:“这个合同肯定是改不了,但在履行的过程中,你可以提出修改,我可以和领导反映,修改的可能性还是蛮大的。”
他们的目的达到了,但我不是被激怒,我喜欢律师这个职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喜欢这个职业的挑战性。到承接这单业务时,我已经挑战十年了,十年中很多不可能的官司变成了可能,我一直期待更大的挑战。这个案子是个机会,案子中的艰难我已经预知了一些,看得实在有些手痒,只是条件苛刻得超出了我的设想。但十年的战绩让我总是高估自己的能力,我犹豫是否再来次艺高人胆大的尝试,便接受了他们的条件。
和电业局签合同的时间是2005年5月8日。合同签订后,霍局长便阴阴地笑着对我说:“合同签了,官司就是你自己的事了,你就自己做主吧,不要找我们了。官司赢了,你就是千万富翁,下半辈子你可以不想事了;要是官司输了,那你就等着倾家荡产吧!”
我估摸着霍文的这段话,总觉着其中藏有很多内容,一时没想明白。
对照合同,确实是这个情况。这回玩大了!
半年后,我在邹斌处看到了市电业局给省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的“关于某市电业局与矿业集团供用电合同纠纷案的情况汇报”,其中有这样一段文字:
“针对本案的复杂性,我们对律师事务所和代理人进行了认真的筛选。选定之前对五家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并由五家律师事务所指定代理人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然后出具法律意见书。最后三家律师事务所由于没有把握胜诉而退出,一家认为我方提出的条件太苛刻,没有能力承办,最后选定的律师事务所既出具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代理人对本案的思路,法官和省电力公司、市电业局等相关领导均接受,且其对我方提出的要求均接受,并且该律师事务所和代理人在民商案件中有较好的业绩。最后选定湖南强晟律师事务所喻国强律师为本案我方代理人。”
我知道,和电业局在委托代理合同的谈判上,我彻底输了。他们找我时,其实已经山穷水尽了,我完全可以狮子大开口和他们谈条件,但我有点性急了,没有把握住,反而被他们“诈”了。
随着案件材料提供过来,我惊出了一身冷汗,这是一个怎样的烂案啊!我似乎看到了倾家荡产的样子。

一般情况下,签了委托代理合同,戏才开场。但这场戏,我接手时,实际已经演完了,大幕即将落下。
这是一场事实貌似清楚、法律关系貌似简单的官司。供电方电业局和用电方矿业集团存在长期的供用电合同关系,自1987年开始,矿业集团一直拖欠电业局电费。由于90年代煤炭企业不景气,矿业集团成了特困国企,几万职工的工资都不能按时发放,电业局一直奈何不了它。至2004年,矿业集团欠费已近七千万元,滞纳金几亿元。2003年后,煤炭涨价,煤炭企业红火,但矿业集团并没有归还陈欠电费的意思,电业局便决定通过诉讼追缴。
电业局的起诉标的过亿,按法院立案的层级规定,该案要在省高院一审。县法院为了揽案源,找电业局做工作。电业局决定分时间段起诉,将1987年至1992年这一时段所欠的两千多万元电费先起诉至中院,再由中院交办给县法院。因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三百万至三千万元,其有权将自己受理的案件交办给县法院。
该案一审,电业局没有多少悬念即胜诉了。
矿业集团不服,上诉。上诉理由主要有两点,其中一点是:用电方每年每月都在缴纳电费,所有缴纳的电费并没有特指哪一个月的,特别是有时还有多缴纳的情形。供用电是一个连续的并延续至今的行为,所以根本无法确认1992年以前欠费有多少(后缴的电费也许是还了1992年前的旧账)。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矿业集团的上诉理由成立,拟驳回电业局的诉讼请求。
该案实际上已经终审完毕,虽然没下达终审判决,但判决结果已经明晰。
客观地讲,矿业集团的上诉理由是成立的,中院驳回电业局的诉讼请求也是正确的。所以,该案一旦判决,再进入抗诉、申诉再审的程序都相当困难,即使进入了,要推翻中院的判决也几无可能。
可以说该案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境地,倘若市中院再往前走一小步,律师即使有再大的本事也是白搭,因为没有了施展本事的空间和舞台。这相当于基建老板接了一单基建业务,要进场施工了,才发现没有建设用地。
致命瑕疵
矿业集团上诉的第二点理由是:电业局提供的电量抄表卡没有用电方的签字,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我查看了电量抄表卡,确实没有用电方的签字。我很纳闷:电量抄表卡要用电方签字是个常识,怎么会出现一个这么大的失误?
邹斌解释说:“电业系统约定俗成的电费结算方式是,月底电业局和矿业集团工作人员同时对电表电量进行抄表,抄表后双方都不在对方抄表卡上签字确认,各自回单位计算出当月电费,矿业集团即将当月电费付出,电业局收到电费后即开出相应税票。当时全国都是这种模式。”
我思忖,这种抄表方式只适用于“月结月清”,如果出现了电费拖欠,特别是拖欠的时间太久,就有一个明显的漏洞。如果用电方有意赖账,故意不认可供电方提供的抄表卡怎么办?
当然,也有补救措施,我抱着一丝侥幸问邹斌:“电业局计算出电费后,要用电方签收确认没有?”
“没有,从来没有。”
“电业局是否将每个月发生的电费都开了税票并送达给了用电方?”我还不死心。
“有的开了,有的没开,有的收了钱也没开,有的即使开了也没有给他们。现在电业局尚保存了矿业集团的税票一个多亿。”
“电表还在吗?电表上有计量读数。”我还不死心。
“电表不知换了多少轮了,一般是一两年就换一次新表,换下来的表没有保存。”显然邹斌知道我问话的意思。
“那换电表时止表读数有记录吗?”
“没有,也没有。”邹斌有些丧气地说。
我眼中的一星半点希望之火也熄灭了。
确认抄表卡是本案最基础、最原始的证据,如果这些证据没有用电方的签名,依据证据规则,这就是瑕疵。这个瑕疵其实也可以通过用电方签收确认电费单或税票等方式来弥补,遗憾的是,这方面的工作,电业局都疏忽了。这个瑕疵便成了一致命缺陷。
矿业集团显然已经看到了这一点,一直抓住不放,坚持电业局提供的抄表卡因系电业局单方抄表、没有用电方的签字确认而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不具备证明力。
邹斌告诉我,就是这样一个小小的疏漏,在全国造成了一个五百零八亿电费收不回的大窟窿。类似的诉讼全国有好多起,甚至打到了最高院,电业系均因无法逾越电量抄表卡没有用电方签字确认这一瑕疵而败诉。
这就是一个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问题。客观事实是用电方确实欠了供电方的电费;法律事实是,供电方无法用证据证明用电方欠了电费,或者说是欠了多少电费,结果是供电方的权利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质问邹斌:“既然你早就知道这些情况,为什么不告诉我呢?”他忙解释:“案子确实关系霍文的位子,官司输了,他这个局长恐怕就当不成了。所以一定要有人来挑重担,之前,有些律师就是过不了这道坎,放弃了。”
我很有些懊恼。碰上这样一个案子,官司打不赢,自己不拿代理费就算了,还要关系别人仕途,这责任就大了。
我尚在郁闷中,邹斌又说话了:“我认为这个案子最大的问题还是执行。”
他不提醒不打紧,一提醒,我就更着急了。
老运动员
对那些经常打官司的当事人,律师界有个形象称谓——“老运动员”。矿业集团就是所谓的“老运动员”。矿业集团是家大型困难国企,负债应以十亿元计,据说早已资不抵债。这种状态,自然是官司不断,在其住所地法院就有官司五六十件,基本上都是当被告和被执行人。
俗话说:债多不愁。官司多了,矿业集团也并不着急,经过长年的摸索,他有一套专门对付债权人和法院的办法,并且可以做到流水化作业,公式化应对。
矿业集团设置了法务部,有一个律师团队专门负责处理这方面的事务,所以要赢他们一场官司,还真不是件容易的事。即使千辛万苦赢了,又能怎样?执行矿业集团基本上是个跨不过去的坎。这些年,鲜有执行成功的。
矿业集团的开户银行就在其矿区内,法院去冻账,必定遭围攻,人都出不来。它有几万职工,在对付执行法院上,这是绝对的生力军。在工资、社保、医疗费面前,债权人的债权自然算不了什么,否则职工会上访闹事。有几次,法官还在执行矿业集团,就已经有很多职工到法院周围“散步”了。这样的事已经发生了好几回,法官一听说是去矿业集团执行,连去都不愿意去。
在接受电业局委托之前,我对“老运动员”的情况还是有所了解的。由于一百多单执行业务的无一失手,我总是相信自己的能力和运气。但在得知这是个资深的“健将级”的“老运动员”后,我不由得猛吸了口凉气——毕竟,这单代理还不只是我能不能拿到代理费的问题。
自由职业
官司的障碍肯定远远不止这三个。这个官司还有代理下去的必要吗?难怪同行会放弃,难怪一个标的这么大的业务会主动找上门来。我做业务一直以大胆著称,但我接业务,向来都很谨慎。我有自己的原则,不对业务的来龙去脉了解清楚,是不会轻易和委托人签合同的。当然,没有一定挑战性的业务我也不愿做。这单业务,我却被委托人牵着鼻子走了,没有太 深入细致的了解,不知道这个挑战大得几乎不可逾越,走下去,很有可能是条不归路。
律师是个自由职业,所谓“自由”,就是说律师既有接受和不接受委托的自由,也有接受委托后,随时解除委托的自由。
这时我完全可以和云龙律师事务所一样提出解除委托,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许,这是一种最理智的做法了。
但我认为,律师的自由是相对的、有限度的,律师只有接不接受委托的自由,而一旦接受了委托,就不能解除。在中国这个儒家思想占主导地位的国度里,向来推尊的是“和为贵”,无论个人还是公司,打场官司都是大事。律师的受托,不是一般之托,有时不单单是财产关系,往往还关乎个人前程和公司兴衰发展。所以我一直主张律师在接受委托时要慎之又慎,一定要仔细权衡自己的能力能不能实现委托人的目的,绝对不能为了代理费而误了委托人。而一旦接受了委托,律师就没有了退路,要和委托人同乘一艘船,生死与共。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对律师的起码要求。而且,律师之忠,不能只是看家护院的狼狗之忠,往往还要如猛虎雄狮般帮委托人去搏击猎杀对手、争抢食物地盘,这是将律师的智慧、耐力、气势、毅力、经验集中展示的过程。接受委托后,律师还有什么自由呢?只有冲锋陷阵,奋勇杀敌。
困难?还谈什么困难?见招拆招吧!
在我的执业生涯中,有赔本做买卖的记录,但没有中途解除委托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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