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昏了,我到底“婚”了没?

2024-06-17 17: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法官,我去离婚法院说我没结婚,去结婚民政局说户籍已婚不能结婚,这不能结婚又不能离婚,我都不知道自己到底是已婚还是未婚了!”近日,向某因为自己婚姻登记的困扰来到西陵法院起诉。

31年前向某与他人同居并育有一子,虽然一直没办理结婚登记,但办理户籍登记时,她以配偶身份迁入男方户主户籍,故户籍登记为“已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分居,女方欲再婚,却因户籍登记为“已婚”无法办理结婚登记,于是将公安部门与民政部门一并告上法庭。

户籍信息登记为“已婚”

“再婚”难

1993年向某与覃某同居,并于1994年3月21日生育一子,此后双方并未领取结婚证,也未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03年,向某与覃某登记在同一户口本上,户主为覃某之父,覃某登记为子,向某登记为儿媳。2006年,覃某变更登记为户主,向某登记为覃某之妻。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向某现欲与上海一居民“再婚”,却因户籍信息登记为“已婚”,无法办理结婚登记。

双方不构成事实婚姻

“离婚”难

既然登记为“已婚”,起诉解除婚姻关系能否解决问题呢?于是向某于2023年12月29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覃某的婚姻关系,结果却被立案庭工作人员解释告知,因向某至1994年2月1日未达法定婚龄,不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而在其满足实质要件后未补办结婚登记,双方仅为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亦无法通过诉讼“离婚”。

无法证明自己“未婚”

更正户籍信息遇阻

既然“离婚”走不通,向某于是向公安机关请求更正户籍信息。户籍登记机关认为户籍登记信息中原记载的婚姻状况系依据申请人申报材料及村集体的证明来记录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登记信息有差错,也无法判定其现在的婚姻状况。公民应持民政部门的婚姻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或法院司法判决等婚姻关系的证据材料证明户籍登记有误才能更改户籍信息。

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未婚证明”

户籍与婚姻打成死结

民政部门称为落实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要求。早在2015年民政部就印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因向某无法提供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更正户籍信息遇阻。面对互相打成的死结,向某一筹莫展。

实质性化解结婚困扰

“柳暗花明”

西陵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案涉户籍变更登记发生在2006年,至提起行政诉讼已相隔18年,远远超过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按理应当驳回向某的起诉。但如果驳回起诉,又回到了二人感情破裂却无法“离婚”、无法“结婚”的困境。考虑到向某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先安排了庭审。

在庭审过程中,对向某的婚姻状况进行了核实,并组织各方当事人梳理核心争议焦点,并寻找问题的突破口。

关于民政部门未受理向某结婚登记申请的行为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本案中向某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为已婚,民政部门要求其先更正户籍信息并无不当。

关于人民法院未予受理其离婚诉讼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向某1993年与覃某同居时未达法定婚龄,在其满足实质要件后未补办结婚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双方仅为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才能诉讼离婚,而向某并未补办结婚登记,故未予受理其离婚诉讼亦无不当。

关于民政部门不予出具“未婚证明”的行为

2015年9月民政部发布《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除办理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等9国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本案中向某并非因办理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等9国的公证事项,故民政部门未向向某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无不当。

关于户籍登记机关未予办理更正登记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逐一分析梳理后,“结”打在哪里,便得以呈现。无论是婚姻登记亦或是户籍登记,最终目的在于准确确认公民的身份信息。(无)婚姻登记信息证明亦不是婚姻关系的证明,户籍信息更改需以婚姻状况材料为基础,但本案中并非公民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而需要更改户籍信息,而是户籍信息登记有误需要更正。户籍登记主管机关应该查询其户籍登记档案是否有相应的事实依据,若确实缺少登记婚姻的证据亦不满足事实婚姻的条件,应及时为当事人办理户籍信息更正。户籍登记主管机关认为现在为其更正户籍信息亦需考虑其婚姻现状确实更为周全,但在逻辑上,公民只能出示证明自己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明,而无法通过证据证明自己属于未婚状况。户籍登记主管机关如需要了解核实公民婚姻状况,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核实,或公函形式进行核实。

本案中民政部门已对向某的婚姻登记情况查询后在答辩材料中予以阐述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经释明,向某将西陵区民政局答辩及证据材料提交给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表示其可依法向辖区派出所提起户籍信息更正登记申请,该局将协调指导派出所依法办理,向某当庭自愿撤回起诉。庭审结束当天下午,辖区派出所已为其办理户籍信息更正,后续待向某办理结婚登记,迁入地户籍机关出具接收证明后即可向迁出地户籍机关提出申请,户口迁移问题亦迎刃而解。向某在电话中连连道谢,感谢法官为其排忧。

“案结”不是审理的终点,“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行政审判,一手托着“民”,一手拖着“官”,如何从中寻求“最优解”,实质性化解争议,考验着每一位行政审判法官的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审判智慧。近年来西陵法院始终秉持“如我在诉”、办案就是治理的理念,着眼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实质性解决问题,努力实现以最少的案件解决一个纠纷,以最少的程序解决一个案件,通过个案裁判引导,达到判决一案、化解一批、规范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标题:《昏了,我到底“婚”了没?》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