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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治安|秦汉以降编民耕战政策模式初探

2018-12-26 17:1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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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民耕战模式重在对百姓及地主经济实施全面管控,目标是举国动员和富国强兵,本质在摈弃贵族私人领属,与郡县官僚制配套,构建藉授田、户籍、赋役直接控制役使全体百姓的国家农奴制秩序,进而为君主专制集权提供最大化的社会平台及经济资源。

作者|李治安,1949年生,河北邢台人,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文史哲》2018年第6期,第5-23页。

一、秦、西汉编民

耕战模式的确立与鼎盛

“编民”为“编户齐民”的简称,出自《汉书·食货志下》。“耕战”一词,较早见于《史记·商君列传》。长期以来,学界探讨秦汉二十等爵、授田及其与编民耕战的相互联系,尚若明若暗。《商君列传》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恰可彼此补充,相得益彰。从临民理政的角度看,其中变法或改革措施的要害本质又在于:西周式领主制所包含的地权与治权相分离,体现帝制郡县官僚机器直接临民的“军功爵”编民耕战模式的问世及确立。尤其是参照《二年律令》等,可让我们获取关于编民耕战模式的一系列重要认识。其中,授田是基础,“编”为户籍组织,“耕战”体现赋役义务,“军功爵”及强制分户充当保障手段,富国强兵又是政治目标。由授田制、编户齐民和二十等爵构建起来的编民耕战模式或秩序,意味着与地主经济形态相伴随的帝制郡县官僚机器临民理政主导方式的奠定,实乃秦汉帝国的基石与支柱。

(1)授田制基础

一般认为授田制始于战国。秦始皇曾“使黔首自实田”,实乃承认百姓实际占田。真正把授田制与二十等爵制结合起来且能见之于传世法令的,是在西汉。按照学者们的研究,西汉授田或名田依爵位分若干等第。据张家山汉简《户律》的规定,似显示帝制国家的最高土地所有权,允许农民买卖只反映其占有权。就是说,汉代授田制中“田不可垦而欲归”和允许农民买卖等条文,意味着汉代土地国家所有和私有的二重性,亦即所有权和占有权的相对分离。授田制及户籍、耕战军功爵的捆绑实施,表明土地制度已从领主井田共同体过渡到国有和地主占有二重体制,也使受田编民部分带有了国家农奴占田的色彩。

(2)“编”为户籍组织

所谓“编”,即一概编入国家户籍,故称“编民”、“编户”。在法律上,“编民”的平民身份整齐划一,故又曰“齐民”。凡适龄男子都必须“傅籍”,即登记名籍,作为服兵役和徭役的依据。户籍制作为“控制和管理‘公民’的一项主要制度”,关乎编民耕战的秩序结构,充当“分田里”、“令贡赋”、“起田役”和“作军旅”的前提。前述西汉授田,更以严格的户籍制度为先决条件,依名籍授田。户籍与授田连带执行,授田对象必须是国家的编户,授田既是编户可享受的权利,同时也是其纳税服役的物质依据,编户进入官府户籍且领受来自国家的土地,纳税服役也就是天经地义。在这个意义上,户籍和授田共同构建起“编民耕战”的基本框架。

(3)“耕战”体现赋役义务

“耕战”之“耕”,既是编户的农耕职业,又指编入户籍而授田的编民承担的赋役。周振鹤说:秦文化的基本特征之一即“农本思想”,原宗子云:秦国实行的是独重农耕的“大田谷作主义”,都是对编民耕战以农耕为本的很好阐发。“耕战”之“战”,是指丁男须充任一年“正卒”和一年“戍卒”或“卫士”。秦西汉的编户齐民“构成国家武力骨干”,又奖赏军功以上爵。

(4)“军功爵”保障手段

关于秦、西汉以皇权为核心的“军功爵”制的爵位等第,后人通常把列侯、关内侯、大庶长、驷车庶长、大上造、少上造、右更、中更、左更、右庶长、左庶长、五大夫、公乘、公大夫、官大夫、大夫、不更、簪袅、上造、公士二十等,或分为公乘以下八等为民爵,五大夫以上十二等为官爵;或分为候、卿、大夫、士四大等级;或简单分为高爵、第二、低爵三级差。而后,爵位逐渐演化为“官爵”与“民爵”两类,五大夫以上为官爵,可享受免服戍役和徭役。对当时的编民耕战,“军功爵”显然能充当激励或保障。

(5)强制析产分户应役

为更多地控制编民数和赋役对象,《商君列传》使用双倍赋役来惩罚拒不“分异”,《二年律令》又对“他子男欲为户”亦即谨遵析户令的,给予授田或田宅补额等奖励。此举系另一种保障或激励,显然有利于国家直接控制更多的赋役对象。

“商鞅变法”所奠定的“军功爵”编民耕战模式,很快成为秦翦灭群雄、完成帝制大一统的制胜法宝。秦帝国夭亡以后,编民耕战模式仍较长时间地充任后世治理国家的主导。取代秦朝的西汉,虽初期一度施行“黄老政治”,一度纵容私人工商业发展,但仅是作临时调适或某种补充,编民耕战模式依然处于主流和鼎盛。西汉帝国得以集中控制数以千万计的人力、财力和军队,着手从事秦帝国未尽的功业。特别是汉武帝黩武开边,主动出击匈奴和经营西域及西南夷等功业,可与秦始皇媲美,所依赖的也主要是秦汉“军功爵”编民耕战模式。

因秦皇汉武竭力推动,秦西汉“军功爵”编民耕战模式达到了鼎盛。它不仅成就了缔造秦西汉集权统一帝国的伟业,还长期作用甚至较多主导两千年传统社会。尤其是在北朝隋唐和明代实施六七百年,表现出较强的生命力和历史影响。

二、北朝隋唐编民耕战模式的复兴

自北魏“均田制”和西魏“府兵”等创立,少数民族入主的北朝政权建立起类似秦西汉的均田民耕战制度。隋、唐二王朝又倚仗“均田”、“府兵”及“租庸调”三项基本制度立国,进而平定江南,统一全国。隋、唐立国偏重继承北朝制度,这一时期的编民耕战模式最初又是以北方民族入主中原为契机而复兴与推广的。

先谈均田制及均田民的编户齐民化。均田制是北魏到唐前期的土地制度,肇始于北魏代北时期的计口授田,中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和唐前期,相沿近300年。均田制与秦汉授田的相同处在于:都是国家向百姓分授耕地,都以战乱荒地为来源,分授数量都为百亩,都促成自耕农编户较多增加。二者的差异又在于:第一,秦汉授田之际,曾“使黔首自实田”和“复故爵田宅”,原有土地和国家授田混合在一起;均田制则有露田(口分)老死还官,桑田(永业)传子孙等明确区别。第二,秦汉授田概言百亩,又有军功爵等加赐田宅;均田制则始终包含贵族官僚优厚授田及奴婢、耕牛授田。第三,秦汉授田之际还实施军功爵及民爵制,与均田制相伴的则是勋官制。第四,均田制主要实施于北方,江南则未见施行。

其次说府兵制、租庸调与均田制捆绑配套。府兵制由西魏宇文泰创建,相沿成为北周、隋、唐前期的兵制。隋唐府兵制与秦汉兵役制相比,同样是有同有异。由于自隋初府兵改隶州县,兵农合一,故二者都属于按年龄段征发、定期番上宿卫及征戍的征兵制。只是在军府设置及编组、均田民选拔充任等环节,隋唐府兵制表现出特殊性。换言之,秦汉兵役制是基于编户齐民授田制且和军功爵等相配套的征兵制,隋唐府兵制则大抵是与均田制捆绑配套的征兵制。后者主要在设置军府和实行均田制的关陇及中原实施,江南未见施行。在这个意义上,隋唐府兵制只能算北方均田民范围内的征兵制。

北魏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制定了相应的租调制,即一夫一妇,租粟二石,调帛一匹。北齐大体沿袭北魏而略有加重。北周实行粟五斛,绢一匹,绵八两,又有加重。隋朝规定租粟三石,调绢一匹,绵三两,丁男每年服役一月,后减为20天。唐朝减为租粟二石,调绫绢各二丈,绵三两,丁役20天,且允许收庸代役。租庸调,是以身丁为本且与均田制紧密联系的赋役制。与秦汉赋役比较,租庸调继承了前者的田租、口赋和30天徭役制,又略有变通。尤其是在基于授田百亩而统一按固定数额征收田租、人头税和徭役等方面,二者一脉相承。然而,租庸调亦主要在北方施行,江南同样未见踪影。

再说隋唐赖均田民耕战模式统一全国,开疆拓土。隋和唐前期府兵制与均田制相捆绑配置,亦兵亦农,耕战结合,不仅有利于朝廷居重驭轻,而且均田制“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为府兵自备资粮提供经济条件”,特别鼓励战功,因军功获取高勋即能占有更多的永业勋田,由此又形成“官勋格”的爵赏激励。人们所熟知的隋初经济富庶,诚然是由与世家大族争夺劳动人手的“输籍定样”和“大索貌阅”等“快速”促成的,但根基却是北魏以来均田制、租庸调及府兵制所提供的充裕财赋来源,因与秦汉授田、兵役、赋税徭役等的一定继承联系,倚仗“均田”、“府兵”及“租庸调”三项制度而立国的隋唐二王朝,实质上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再造了均田民耕战模式。其中,“均田”、“府兵”就是土地制度和兵制方面的两大基石,就是耕与战的原动力;带有勋官的均田民,则大体相当于军功爵制下的编户齐民。日本学者木村正雄“把隋、唐均田制时代以前称为古代齐民制时代”,虽不十分确切,但均田等三大制度迎来了编民耕战模式的复兴,是毫无疑义的。言其为复兴,一是距秦西汉相隔仅400余年,二是实施时间较长,前后四五个朝代,合计约300年。该模式的复兴,缔造了隋、唐二大统一帝国及其繁荣鼎盛。隋和唐前期政治结构、社会关系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均田民直接隶属于皇帝为首的国家,直接向国家纳税服役,或以府兵提供兵役;二是“富国强兵”,最大限度地集中人力、财力和军力于国家。学者们不约而同地认为;隋唐统一南北,先后用兵高丽、突厥,盛唐雄踞东亚,又设置安西都护府为首的安西四镇经营西域,等等,实施均田制、府兵制而得以富国强兵,是其重要原因。

三、明代编民耕战模式的最后“辉煌”

明编民耕战模式,奠基于洪武、永乐年间的移民、授田与军民屯田。

朱元璋父子在位期间,实施了有史以来规模最大、历时最长的移民,不仅是中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强制移民,亦可视为明初城乡居民结构的一次重新“洗牌”,对近古社会的影响甚为深重。

明初“授田”垦荒与移民相结合运作。由于人口数增长和南北方耕地等差异,明廷并没有实行每户百亩的汉唐授田旧制,而是依据各地的不同情况采取因地制宜的土地分配。明代实行卫所军户为编组形式的世袭军役制。在此基础上的军屯和军籍移民,随统一战争自南向北、由东而西逐步推进。军屯集中于边地,尤其是辽东、蓟州、宣府等“北边”。由于卫所的征战迁设和“军余”、“舍丁”等家属随营屯种,卫所军屯本身就构成了较大规模的军籍人口迁徙。如果说移民、计民授田与军民屯田充当了明代编民耕战模式的基础,黄册制和里甲制,则相当于该模式最终成型的行政强制或框架保障。

洪武十四年(1381)基于户帖制建立了黄册制度,推行于全国,历朝恪守,且以刑罚规范民、军、匠、灶等世袭罔替,成为较前朝更为严酷的户籍控制。与黄册制同时配套出台的是里甲制。里甲制在编组方式上或吸收元千户制等十进位原则,更重要的是,里甲通常在“都”范围内编制,并不与自然村落一一对应,“其实只是一种相对独立于村落和地域性区域系统之外的户籍组织”,宗旨“是要建立一种‘划地为牢’的社会秩序”。故而较之宋元里正主首等乡役属性明显倒退,反倒是汉唐式乡官色彩有所加重。此乃唐宋变革后乡村基层秩序和百姓人身依附关系的一种逆转,也是明前期脱离里甲组织束缚的“逃民”日众的特定背景,类似于唐前期。

诸多民众、军士被强制迁徙,实施授田或屯田,在田土及基本生计上依赖于国家,又设严密的黄册、里甲或卫所予以管制,最终建构起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编民耕战模式。

与秦西汉隋唐相比,明代编民耕战模式具有三个特征:其一,以世代不易的民户、军户及其他诸色户计等直接隶属于国家,在军、民户计场合耕战分途,在军屯的场合兵农合一,严格地说,算是融入元诸色户计制元素的军民耕战,或可称“配户当差”为特色的编民耕战。其二,授田数因地制宜而不划一,但一概编入黄册、里甲,徭役、兵役复活及依附官府等又转而强化。其三,实行包括“海禁”在内的抑制打击商贾。这无疑是对唐宋变革趋势及成果的一种逆转,也是编民耕战模式的最后“辉煌”。此乃笔者不完全同意木村正雄把隋唐均田制之前一概视作“齐民制时代”的缘由。言明代为最后“辉煌”,一是因为它出自距秦西汉千余年和“唐宋变革”之后,而且后无来者;二是它实施仅200年,不足有明一代,“一条鞭法”问世就土崩瓦解了。若论其积极成效,乞丐和尚出身的朱元璋,毫无家族、财富等实力,之所以能够翦灭群雄,驱除鞑虏,统一南北,建立明帝国,政治军事上迫切需要倚仗“配户当差”为特色的编民耕战模式。

明“配户当差”为特色的编民耕战,是由秦西汉编民耕战与元诸色户计制二者混合而成的。前者当是朱元璋标榜效仿刘邦而远绍秦西汉编民耕战的传统,后者则是近承元制。在迁民、授田、屯田、国家直接统辖役使百姓及重农抑商等环节,明朝主要承袭秦西汉。而在以诸色户计世袭当差制去附会配合编户耕战模式等环节,明朝直接“受惠”于元制。此乃明“配户当差”为特色的编民耕战的由来。

令人关注的是,“作为国家基础的编户齐民在历史上有过数度沉浮”,秦西汉以降除北朝隋唐和明朝外,其他王朝虽然基本承袭编户齐民的理念传统,但因直接控制役使百姓的程度和数量大为降低,很难称得上是严格沿用编民耕战模式了。就是说,编民耕战模式虽政治地位和影响显要,在秦西汉以降的两千年间也具有相当的主导性,但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通行制度。而且,该模式的两段“复兴”和“辉煌”,都是以北方少数民族入主为先导,在重建汉族王朝的军事政治大统一之际应运而生的,既主要继承秦西汉传统,又部分吸纳了北方民族元素。其均田和授田,还大致以久罹战祸和荒地积累等为前提条件。就其建构基础或支撑因素而言,大抵是政治军事稍多于经济。

四、编民耕战模式的历史地位及局限

纵观秦汉以降帝制国家直接临民理政和支配社会经济的具体政策,大致可分为管制型的编民耕战和兼容型的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两种基本政策模式。商鞅开创的编民耕战,是率先在秦、西汉、隋、唐等大一统王朝推行的临民理政模式,故颇多主导性。

应当承认,编民耕战模式及其举国动员机制,所适用的时空范围是有限度的。因其通常较多表现为一种临战体制,故在削平群雄和秦、西汉、隋、唐和明等王朝创建之初,运用最为常见,也最为得力。其次,在地主经济形态发展不充分或不景气之际,往往容易提供该模式扎根施展的时空条件。

此外,战国时期“工商食官”旧制被打破,各国各地相继出现数量不一的私人工商业者,连同士人蜕变发展,社会上业已呈现士农工商的四民职业群体及相关第一、二、三产业分野雏形。这也是两千年来地主经济以租佃制等为主体兼有一定规模的手工业、商业的长期稳定形态。然因“重农抑商”,士人向帝制职业官僚的嬗变以及二十等军功爵奖励耕战,士农工商四民及其产业受到严格抑制管控,不得不被置于编户齐民的授田、户籍、赋役等框架内,四民(主要是后三者)随而也大抵蜕变为国家农奴,且呈现自前而后的政治等级式排列。其业已呈现的士农工商四民属性则被钝化或暂时掩盖。概言之,秦汉以降士农工商四民被整合管制为编民耕战模式下的编户,同样是帝制国家对百姓民众、对地主经济实施管控支配的一项“硕果”。

编民耕战模式的积极功用又如何呢?

第一,该模式以授田、均田为基础,适时实现了土地与劳动者的结合。20世纪历史学界“五朵金花”之一的土地制度曾经引起热烈的争论,若是从授田、均田,特别是从编民耕战模式的视角,不难获得有关古代土地制度的一些比较真切和科学的认识。授田、均田等在占有权和使用权层面实现了土地与劳动者的结合,客观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暂时解决了地主经济发展自身的“瓶颈”难题。这又是该模式最大的历史合理性所在。两千年来,该模式“犹可钳束其民而民从之”,编民百姓之所以能够长期忍受户籍、赋税、徭役或强制迁徙等“农奴”式的封建义务,多数农民之所以奉行“只反贪官或地主,不反皇帝”的“皇权主义”,恰恰主要是因为秦西汉、北朝隋唐和明代等授田、均田的实施或部分实施及惯力。

第二,该模式充当着专制皇权与农民间直接统制、隶属的政治“链条”。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国内史学界曾较多讨论农民战争中的“皇权主义”,其核心要害亦即中国古代也存在农民反对贪官或地主,却拥护‘好皇帝’的所谓“皇权主义”。学者们对农民“皇权主义”的特点和产生根源等分歧颇大,莫衷一是。倘若我们从编民耕战模式下帝制国家和编户齐民之间缔结上述政治契约关系的视角看,这个问题其实比较容易解答:基于编民耕战模式的政治“链条”,皇帝与编户小农之间的确建立起了“主宰”与被主宰、统属与被统属间的不可分割的政治依存联系,编户小农“拥护”为其授田或均田的“好皇帝”,完全合乎上述“政治契约”及政治逻辑。

第三,藏富于国和举国动员的机制,对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延续发展和古代重大工程营造等,厥功甚伟。编民耕战模式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是“富国强兵”,国家“抟力”的手段和途径,又在于不择手段汇聚财力、物力和人力于国家。

如同历史上诸多政治经济形态或制度,编民耕战模式在中国历史舞台上发挥重要积极功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或历史局限。

首先,承担劳役兵役的编民沦为国家农奴及强制析产分户,往往带来“逃户”脱籍动摇根基、人口与资源失衡等消极后果。强制析产分家对地主经济发展不乏负面影响,其一,析产分家几乎杜绝地主累世合居大庄园的发展,一直停留于男耕女织的小农经营,不利于劳动协作和生产工具的改进。其二,容易抵消该模式保护自耕农经济的功能,容易形成诸子继承和世代不间断的析产分家。所有这些,一定程度上强化着土地及食物的算术级数增长与人口的几何级数增长等资源配置的畸形格局,进而造成土地、人口等资源配置的较严重失衡,给地主经济形态带来新的不稳定性。

其次,藏富于国和举国动员机制容易被扭曲,容易助长君主专制的权力膨胀或滥用徭役,进而酿成暴君祸害天下和官民极端冲突等灾难,增大帝制国家的风险系数。一方面,如果说专制集权是授以帝王无限的权柄,编民耕战式的举国体制则能为其提供权力行使所倚仗的最大化平台和资源。另一方面,无论藏富于国和举国动员,皆依赖过度行政干预或管制,容易带来“官本位”权力至上与权力“寻租”或权力“市场化”。

再次,“公权力”被滥用等致命缺陷,需要地主经济驱动法则协助,需要兼容型的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模式为其寻求出路。近年有学者探讨的“富民社会”和“农商社会”等,它们与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模式都是唐宋变革在不同领域的重要社会经济世相。前二者偏重在社会结构或经济产业,后者偏重在国家临民理政政策层面。在这个意义上,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模式是在为编民耕战模式寻找到了更为合理的发展出路。尽管如此,中唐以后依旧在帝制国家所有的劣根性延续、郡县官僚制中央集权及“权力商品化”、土地兼并等周期性危机等方面依然如故或改变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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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 范学辉

微信制作|雷作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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