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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法说案 | 没有法定继承人,所欠债务如何归还?
债务人去世未留下遗嘱
法定继承人均放弃继承
所欠债务该如何归还?
案情回顾2020年3月,刘某与银行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双方约定将刘某名下一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授信期为三年;2021年9月,该银行按约向借款人刘某发放贷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刘某于2022年因病去世,但50万借款尚未偿还,因其生前未留遗嘱且法定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银行向本院起诉,申请指定县民政部门为刘某的遗产管理人。
我院受理该案后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经充分调查,刘某生前确未留遗嘱且法定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指定刘某房产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为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管理人的判决。
贷款到期后,银行起诉要求民政部门归还刘某借款的50万元并支付利息,且对刘某名下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审理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该银行与刘某所签订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签订,认定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民政部门系作为刘某的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处理刘某债权债务的责任,同时在管理刘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故判决,由民政部门在其管理刘某遗产范围内归还5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银行对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后,泗阳法院判决的首例此类案件。
《民法典》中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对于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实现遗产公平分配、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且有效避免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本案的审理,为债权人解决了抵押房屋变现受偿的难题,同时也维护了遗产权利人的利益,更是《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运用,具有典型的司法价值和社会意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原标题:《泗法说案 | 没有法定继承人,所欠债务如何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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