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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条

2024-06-20 20:3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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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相关案例

2015年9月2日,甲、乙向武汉A地产公司认购了一套商品房,并支付了首期购房款734160元。同日,双方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程序。后A地产公司将上述《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打印出来交由甲、乙签字,甲、乙在看过合同后,表示对该附件三第2条的约定有异议,要求武汉A地产公司进行修改,遭到了A地产公司的拒绝,该合同附件三第2条中约定:(1)销售宣传资料、沙盘模型等所标注的道路、绿化及围墙边界等,受规划控制要求,仅作为参考,最终以实际竣工为准;(2)出卖人对规划建设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价格,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对买受人的允诺。武汉A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甲、乙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成立。法院认为,在A地产公司已经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甲、乙的承诺并未生效,武汉A地产公司与甲、乙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成立。

法官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由此可知受要约人对合同的非实质性变更,需要得到要约人的同意该合同才能成立生效。上述案例中甲、乙二人认为合同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想要修改合同,二人的意思表示已经构成了对A地产公司要约的变更,在A地产公司明确拒绝的情况下,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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