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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2024-06-21 16:4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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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相关案例

2015年4月3日,A市丰平地产公司于2015年3月4日取得梧桐居一期1号至9号楼住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5年2月,李某某、吴某某在看到梧桐居的销售广告后,于2015年3月22日前往售楼部与丰产地产公司签订了《梧桐居》认购合同,约定本认购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于乙方支付定金后生效,于甲、乙双方签订《A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终止。

2015年9月2日,李某某、吴某某再次来到售楼部与丰产地产公司进行协商,双方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李某某、吴某某向A市地产公司支付了首期购房款740000元,并提交了银行贷款的相关资料,A市地产公司向李某某、吴某某出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款项性质记载为“预收购房款”。同日,双方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程序,该网签版《A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出卖人A市地产公司,买受人李某某、吴某某;买受人所购商品为梧桐居一期第7号楼2单元1层x号房;建筑面积共170平米,单价为平方米11405.78元;买受人于2015年9月9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754160元,其余价款办理贷款;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6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还对违约责任、交房条件、产权登记等作出约定。

之后,A市地产公司将上述《A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打印出来交由李某某、吴某某签字,但是李某某、吴某某对合同附件中的第三条的约定有异议,要求A地产公司进行修改,双方对此未能协商一致,李某某、吴某某遂拒绝在《A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字。事后,A市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李某某、吴某某之间关于梧桐居一期第7号楼2单元1层x号房的商品买卖合同未成立。李某某、吴某某抗辩称,双方已经对房价、房屋基本情况、付款方式等书面达成一致,李某某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A市地产公司也接受了李某某的购房款并开具了发票,双方的买卖合同已依法成立。

法官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已经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如果当事人一方由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亦能成立。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约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合同书中的形式,但被告李某某、吴某某事后拒绝在合同书上签字,并且已支付房款只占总房款的四成左右,余款部分也未办理贷款,不构成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形,应当认定双方未成立房屋买卖合同。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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