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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条例》!你想知道的...
本文原标题:《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条例》!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见义勇为,不仅要有道德的褒扬,还要有法治的肯定。
新修订的《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于2018年11月23日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通过的《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同时废止。
原《条例》颁布实施23年来,为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重点是解决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政策“有没有”的问题。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和追求越来越高,原《条例》存在的政策缺陷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而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则突出解决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政策“好不好”的问题,通过建立规范见义勇为工作体制机制,明确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表彰、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责任,解决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谁来保障、怎么保障”的问题。
那么,新条例有哪些特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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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人员行为界定更准确
何谓见义勇为?
从字面上讲,就是遇到伸张正义的事情,明知有危险,仍然义无反顾,勇敢去做。
这个“义”指社会正义,这个“勇”指不畏流血牺牲,《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见义勇为中表现突出的行为人。
新《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表现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
①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②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③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协助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
④抢险、救灾、救人的;
⑤其他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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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工作职责主体更明确
新《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了见义勇为工作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设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协调指导见义勇为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公安机关,将见义勇为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同时,新《条例》明确,公安机关承担确认见义勇为人员、协调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协调处理有关投诉举报等工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
依法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在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下,依据章程开展见义勇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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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奖励、保护和优待更规范
一、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更严谨
确认是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前提和关键环节。新《条例》就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原则及调查核实要求、举荐或申请见义勇为人员确认的时效、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时限和程序等作出了明文规定。
二、见义勇为奖励待遇更规范
新《条例》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方式共有5种:①授予见义勇为称号,②嘉奖,③记功,④颁发奖金,⑤其他奖励。
其中:见义勇为称号包括“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为英雄”由省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由省政府或设区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由省、市、区三级政府授予。
获得“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的人员分别享受省级、市级劳动模范待遇;同时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可以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授予“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称号。
同时,还出台了区域范围内免费乘坐城市公交和免费旅游等规定。
三、见义勇为权益保护更具体
新《条例》突出了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保障机制,从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作了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1. 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救治费用。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除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通过减免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以及见义勇为基金补助外,所受伤病、并发病症的基本医疗费用中个人支付部分,由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支付,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不足部分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中支付。
2. 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治疗期间的权益。
新《条例》规定,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医疗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3. 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权益。
新《条例》规定,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由本省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伤残抚恤的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不具本省户籍的,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协调其户籍所在地的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同时规定:对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
4. 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抚恤待遇。
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属于烈士、因公牺牲或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规定抚恤或者补助,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新《条例》规定,由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确实无力足额支付的,所需资金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中支付。
5. 因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优抚保障。
①就业援助方面。
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就业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就业困难的,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见义勇为人员优先办理证照,免收有关费用。”
②教育优待方面。
新《条例》规定:“对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适龄子女应安排进入公办幼儿园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并减免保育教育费用;在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进入公办学校就读。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参加中考招生录取的优待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③住房保障方面。
新《条例》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帮助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解决住房困难,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对见义勇为人员符合城市棚户区、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安置、安排。
同时,还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在人身保护和法律援助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自2010以来,共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439人次,发放奖金、补助和抚恤金260余万元。
新《条例》的颁布施行,将进一步推动我县见义勇为事业健康、规范发展。
编辑:赵春娣
组稿:公安局政治处
官方微博:@沭阳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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