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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槐荫|护好“钱袋子” 不被虚假“钱途”迷晕

2024-06-22 19:5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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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一些公司抓住人们急于通过投资来实现财富保值和增值的心理,以投资理财、购买产品等为名,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实,且花样不断翻新,名目不断增多。那么,这些集资行为究竟是“馅饼”还是“陷阱”?本期法行槐荫,我们通过槐荫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来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规定。

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

丁某、郭某夫妇在济南市槐荫区某小区成立某投资担保公司,自2011年11月至2015年9月,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雇佣被告人杜某、杨某、刘某、宋某、程某、隋某、王某等几十人,在济南市槐荫区通过在公共场所发放宣传单、打电话以及发布广告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公司是本地企业,发行理财产品对应公司的债权并提供担保,资金安全有保障,承诺年息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二十的高息,吸引公众前来投资。在这其中,杜某、宋某等人负责向客户讲解理财产品的种类及收益,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等合同,协助客户办理投资、领取利息以及维护客户等事宜,帮助丁某、郭某吸收资金并由丁某等人控制、使用。

自2011年11月至2015年9月,该公司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17372万余元,造成损失5681万余元。丁某根据杜某、宋某、王某等人吸收公众资金的业绩发放工资和提成。杜某自2011年12月入职后,从业务员、业务主管升任团队长、分部总经理。至2015年4月,杜某领取工资以及按照个人、团队总业绩相应比例计算的提成共计148万余元。杨某自2012年6月至2015年4月任职期间获得工资、提成共计108万余元,宋某任职期间获得工资、提成共计76万余元,其他业务员、销售经理刘某、王某、程某、隋某分别获得90万余元、45万余元、39万余元、35万余元。

2019年7月,公安机关对杜某等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分别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均属于非法集资犯罪。非法集资具体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利诱性及社会性、公开性的特征。杜某等七人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在该投资担保公司各自参与的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2010年发布并于2022年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标准、采用“数额+情节”认定标准、加重情节的认定及罚金刑的判罚等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杨某、刘某、宋某、程某、隋某、王某,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参与以高息为诱饵、委托理财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杜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中,杜某等人只是给丁某打工的人员,所吸收公众的款项全部由丁某占有,他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采取诈骗的方法吸收公众资金,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二是行为人是否采取诈骗的方法。丁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采取以高息为诱饵、委托理财的方式雇用几十名业务员进行非法集资,并占有控制巨额资金,二人的行为已在另案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并处罚金。

杜某等七人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真诚认罪悔罪。截至一审审判前,杜某等人扣除已退赔给部分集资参与人的款项外,均向法院退缴了102万余元、61万余元等应退赔金额的九成以上,七人共计退缴了364万余元。杜某等七人自愿认罪认罚,部分人员还获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等七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刑并适用缓刑;杜某某等七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364万余元按比例发还给集资参与人,余款46万余元继续向杜某某等人追缴后退赔。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杜某某等人均未上诉。

槐荫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争取从宽处理,为追赃挽损奠定了基础,且以他们实际获取的违法所得为限。八年间,他们赚取的钱财可能早已用于他处,但杜某某等人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在法院的引导下努力退赃退赔以弥补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千方百计筹集款项,倾尽所有地退赔共计364万余元,法院对他们的行为予以从宽处罚,最终适用缓刑。杜某某等人表示努力挣钱将余款尽快退缴,集资参与人对判决结果满意,本案的处置取得法律效果、社会的效果的有机统一。

初听非法集资,或许觉得有些遥远,其实非法集资多表现为提供各种投资理财、金融服务、承诺返现等承诺返本付息的“金融产品”,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本案属于投融资领域的非法集资案,我们老百姓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轻信任何投资渠道。如果确需投资,客观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方式,不被表面的“奢华”迷惑,不被精心设计的“套路”绕晕,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明确认识到高收益一定伴随着高风险,不被虚假的“钱途”迷晕,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视频拍摄、制作|济南电视台生活频道

王文君、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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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行槐荫|护好“钱袋子” 不被虚假“钱途”迷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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