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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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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1日,小李参加某宝购物平台的促销活动,下单完成后就等卖家发货。谁知卖家却单方面发起退款,原因竟然是促销价格过低只能限购。这就是所谓的“砍单”。一气之下,小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退款并赔偿违约金共计34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中合同编第四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电子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合同相对方依照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一方拒绝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都是不被允许的。
法官解析
合同编中还明确,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在这个信息互联的社会,网络交易越来越广泛化,电子合同已经成为线上交易的重要业务凭证。《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首次针对互联网信息平台订立“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进行了规定,弥补了司法实践中因《合同法》未对电子合同有关事项作具体规定而存在的争议,尤其为当前频繁发生的“网购”争端提供了有效的“电子合同”法律依据,消费者可以在日常生活中积极运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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