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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有说法】私下倒卖外汇赚差价,“黄牛中间商”凉凉了!

2024-06-26 16:4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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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境内禁止私自买卖外汇。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嗅得“商机”,成为中间商,利用国内外钱币的汇率差赚取差价,获得非法利益。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还日益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渠道,行为人也成为贪污腐败分子和诈骗分子的“洗钱工具”和“帮凶”,此种行为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敦化法院铁拳出击整治非法经营等犯罪,有力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经济安全。

案件回顾

2011年1月至2017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微信等聊天工具联系客户或者直接与客户当面交易,通过控制或指定的多个境内外账户从事非法买卖美元、日元、港币、韩币等外汇活动,通过交易汇率差价获取非法利益。

至案发时,被告人刘某进行非法买卖外汇15笔,交易人民币共计16714473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外汇买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依法没收被告人刘某用于非法买卖外汇的美元20000元,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当庭表示服判息诉、认罪领罚,并表态以后不会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目前已一审生效。

本案中,行为人私自进行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外汇的正常管理活动,同时也破坏了人民币在国内市场上的唯一合法地位。经营外汇兑换业务未获国家批准、许可的,组织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参与者也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在此提醒,有外汇兑换业务需求的企业或个人,需通过合法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外汇兑换,一旦发现有相关不法经营行为时,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自觉拒绝参与非法倒买倒卖外汇,不选择“黄牛”换汇。同时,也奉劝各位“中间商”,财富需要从正规渠道获得才能心安理得,莫要怀有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只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一、【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文字 | 董祉圻 图片 | 网 络

编辑 | 熊婧言 初审 | 古钰镜

复核 | 杨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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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刑有说法】私下倒卖外汇赚差价,“黄牛中间商”凉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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