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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宣传月 | 桂林中院发布2024年毒品典型案例

2024-06-26 18:2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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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防毒禁毒意识,最大限度减少毒品社会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让广大干部群众更加深入了解毒品犯罪的危害和国家有关毒品犯罪的法律规定,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发布一批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件一

秦某洋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叠彩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5日晚,黄某生向被告人秦某洋购买含有大麻的“上头电子烟”。次日2时许,秦某洋在桂林市灵川县八里街某商店门口,以1200元的价格向黄某生贩卖1支电子烟(含烟弹)及1颗烟弹,黄某生支付现金1200元给秦某洋,双方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侦查人员缴获的烟油净重共计0.67克,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未检出大麻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秦某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具有犯罪未遂、认罪认罚、坦白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秦某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案启示

本案发生在2023年10月1日之前,彼时依托咪酯尚未被国家列管,故以贩毒的故意贩卖依托咪酯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未遂。2023年9月6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自2023年10月1日起,不具有治疗疾病等正当目的,非法吸食、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将按构成涉毒违法犯罪的既遂。“上头电子烟”外观虽与普通电子烟相同,但其是毒品不是烟,广大群众需要提高警惕,不可触碰法律的红线。

案件二

艾某东、王某辉贩卖毒品一案

基本案情

灵川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日晚,被告人艾某东、王某辉在灵川县灵川镇某酒店以500元1支的价格先后4次向唐某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共计6支,唐某通过扫微信二维码付款方式将3000元毒资转账给艾某东。次日凌晨1时许,艾某东、王某辉在灵川县灵川镇某酒店以350元的价格将1支依托咪酯电子烟贩卖给蒋某,蒋某通过微信将毒资转账给王某辉。11月9日,艾某东、王某辉涉嫌贩卖毒品罪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艾某东、王某辉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艾某东、王某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辉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艾某东较王某辉作用大,量刑时酌情予以体现。艾某东、王某辉在案发当晚向唐某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4次,但综合考量其贩卖时间间隔极短,且为同一地点、同一购买对象的因素,不宜认定为多次贩卖毒品。根据被告人王某辉、艾某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艾某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二、被告人王某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本案启示

如上一起案例所述,自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不具有治疗疾病等正当目的,非法吸食、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将按涉毒违法犯罪的既遂处理。被告人艾某东、王某辉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23年10月1日以后,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既遂处理。

案件三

莫某爱贩卖毒品一案

基本案情

平乐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9日晚,被告人莫某爱在平乐县阳安乡某村贩卖了34.96克“冰毒”给阳某海、江某英,获毒资人民币9100元。阳某海、江某英(二人均已判刑)运输该毒品至平乐县张家镇某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被提取的“冰毒”疑似物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2022年7月2日晚,被告人莫某爱在上述地点贩卖了1.5克“冰毒”给刘某,获毒资人民币500元。刘某携带该“冰毒”到平乐县南洲新区某小区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查获,被提取的“冰毒”疑似物经检验,未检出毒品成份。

2022年7月8日晚,被告人莫某爱在上述地点贩卖了 4.77克“冰毒”给李某,获毒资人民币2000元。李某携带该“冰毒”到平乐县南洲新区某小区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查获,被提取的“冰毒”疑似物经检验,未检出毒品成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莫某爱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罪。莫某爱实施的第二起、第三起犯罪事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莫某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本案启示

本案中,被告人莫某爱多次贩卖毒品,其中第二起、第三起贩毒行为,莫某爱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贩卖,该两起事实应构成贩卖毒品未遂。因此,即使走私、贩卖、运输假毒品,也可能构成犯罪。

案件四

被告人董某平容留他人吸毒一案

基本案情

临桂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21日20时许,吸毒人员陈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董某平,叫其帮购买“冰毒”,董某平通过郑某帮购买了人民币800元“冰毒”,拿到冰毒以后陈某、唐某微、郑某、董某平四人来到董某平位于桂林市灵川县潭下镇的出租房内,用自制溜冰壶吸食毒品冰毒。经对陈某、唐某微、郑某、董某平的尿液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董某平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董某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董某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董某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启示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不仅直接危害被容留者的身心健康,亦破坏了社会的管理秩序,为国家法律所禁止。

相关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来源:桂林中院刑一庭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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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禁毒宣传月 | 桂林中院发布2024年毒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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