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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新解:让第三人在信托纠纷中不再“背锅”
在信托计划中,除了常见的委托人以外,还有可能出现与委托人直接相关的第三人,偶有发生委托人与第三人、受托人利益失衡出现的纠纷,法律除了对委托人进行保护外,同时也兼顾着对第三人权益的保护,下面李迈律师为大家介绍信托纠纷中的第三人权益保护。

李迈律师:信托纠纷中的第三人权益保护
01
第三人权益保护对受托人公平吗?
信托业务受信托法的管理和保护,行业整体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三十七条: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受托人在信托管理中,不可通过财产转移的形式使信托负债。同时从信托行业属性上来说,受托人要有足够能力承担风险,如具负责的情况下,不用担忧对第三人承担无限责任,这还涉及到了信托法与实际情况的执行,只要信托企业稳健合法经营,一般不涉及此类问题,做到了多方的相对公平。

李迈律师:信托纠纷中的第三人权益保护
02
债权隔离权益
信托中的第三人较为担忧的问题便是因信托公司执行不当或不规范所负债务,导致第三人受牵连。依照上述三十七条,当受托人因管理不当所负债务由其个人固定资产承担,不牵扯到信托财产。
但此条还有延伸解释:如果受托人是因正常经营且正规合法前提下对受托债务进行管理而出现的债务,以固定资产偿还的,可以通过信托财产进行转化,但是不可以盖棺定论为“一旦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负债,便以信托财产抵债”,因此具体案情需具体分析,切勿混淆。

李迈律师:信托纠纷中的第三人权益保护
通过以上介绍就可知道:信托中的第三人权益保护较为立体,且在执行中易落地,健全的系统法律保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让信托行业更加规范,这也让更多投资人有了信心。签订信托合同前,一定要对此类信息充分了解,只有这样才可规避法律风险,让委受托方、第三方同时获得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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