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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国际禁毒日丨出狱后不思悔改,再贩毒又被判刑!

2024-06-26 20:1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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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人生绿色无毒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6.26”国际禁毒日

毒品带来的伤害不可估量

男子曾因贩卖毒品获刑

出狱后不思悔改

再次贩毒被抓获

6月26日是第37个国际禁毒日

本期法官说法

通过槐荫法院陈政法官审理的这起贩卖毒品案

一起来了解刑法的相关规定

案情回顾

2002年11月,被告人何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7月,被告人何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3年5月,被告人何某在重庆市其住所附近向饶某贩卖麻古10颗,并用手机微信收取毒资700元。

同月,公安机关在侦查万某(另案处理)向本市槐荫区霍某贩卖毒品一案时发现被告人何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并将其抓获归案。其手机11部,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裁判结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因被告人具有累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贩卖毒品,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成立。何某系累犯,且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该罪,本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应对其依法处罚。

最终,槐荫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何某的违法所得700元以及被扣押的手机11部,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关于毒品

麻古是什么?

麻古一词源于泰语,主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冰毒)、咖啡因等,是用制造冰毒的废料制作。长期吸食不仅会给吸食者本人造成伤害,更会影响其家庭正常生活。《刑法》规定,只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不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多少,一律构成犯罪,予以刑事处罚。该款的规定,体现了我国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指的是什么?

“走私”毒品是指携带、运输、邮寄毒品非法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贩卖”毒品,是指非法销售毒品,包括批发和零售;以贩卖为目的收买毒品的,也属于贩卖毒品。“运输”毒品,是指利用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或者采用随身携带的方法,将毒品从这一地点运往另一地点的行为。贩毒者运输毒品的,应按照贩卖毒品定罪;贩毒集团或者共同犯罪中分工负责运输毒品的,应按照集团犯罪、共同犯罪的罪名定罪。“制造”毒品,是指非法从毒品原植物中提炼毒品或者利用化学分解、合成等方法制成毒品的行为。为医疗、科研、教学需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生产、制造、运输、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能适用该条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

毒品害人害己,请远离毒品,切莫心存侥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原标题:《“6•26”国际禁毒日丨出狱后不思悔改,再贩毒又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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