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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闪离”彩礼能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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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黄某经人介绍相识,张某向黄某支付彩礼后,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不满一年黄某便搬离双方住处,故张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黄某返还彩礼及各项费用共计22万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对争议财产逐一明确是否属于彩礼,经核查最终认定彩礼数额为13万元。法官认为,对于彩礼问题的处理,根据双方最终的实现结果来确定是否返还,符合公平原则。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充分考虑彩礼的目的性特征,斟酌共同生活时间、婚姻登记、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缔结婚姻这一根本目的实现上的比重,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此案中,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不满一年,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同时,考虑到女方为了共同生活的消费支出,故酌定被告向原告返还5万元彩礼,双方最终息诉服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发布,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彩礼返还等法律规定进行了完善。婚姻美满、家庭幸福是每个人的期盼,也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每个人都应做良好风尚的倡导者、推动者和践行者,共同守护幸福生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文字:丛媛
原标题:《【以案释法】“闪离”彩礼能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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