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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鸠案说法】直播打赏需理性,树立正确恋爱观

2024-06-28 19:0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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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直播的迅猛发展,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鉴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网络直播上的部分人或事物被过度美化,一些直播观看者容易陷入价值观念误区,让自己受到损失。近日,鸠江区法院汤沟法庭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的直播打赏数额让人惊诧。

原告通过抖音平台认识被告,双方加为好友。被告在微信聊天中请原告在平台上帮忙刷礼物,原告同意。后被告应原告邀请,陪同原告参加朋友婚礼。为表示感谢,原告为被告购买了115000元的物品。

2023年11月19日至2023年11月27日,原告在被告的直播间打赏330152抖币。

2023年11月30日之后,原告向被告表示想建立恋爱关系,被告向原告示意希望其能在12月份的网络直播比赛中给其刷币。

原告在2023年12月中,给被告打赏抖币1994759,换算成人民币金额为199475.9元(1994759抖币÷10)。

2023年12月期间,原告在微信聊天中多次表示希望与被告发展为恋人关系,但被告一直未明确表态。2024年1月14日之后,被告将原告微信拉黑。被告认为上述购买衣物及打赏是原告的自愿赠与,不应当予以返还。

本院经审理认为,2023年11月30日前,原告为被告购买物品,系为了感谢被告陪同其参加婚礼所为,打赏系其与被告进行网络互动,该互动并非强制,通过平台向主播赠送其提前购买的虚拟礼物是一种常见的网络打赏行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述行为均系其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原告在2023年11月30日前的购物及打赏行为认为有效,赠予合同成立,被告无需返还。

原告为与被告建立恋爱关系在2023年12月给被告打赏抖币1994759,换算成人民币金额为199475.9元(1994759抖币÷10),上述网络打赏行为已高出正常网络打赏消费行为。被告作为网络直播在原告的打赏行为中获利,原、被告之间的赠予合同有效。被告虽未明示双方可建立恋爱关系,但其暗示原告可向其追求。原告在收到被告暗示下为追求被告而进行的巨额打赏行为不应得到提倡。为促进网络理性消费,规范直播打赏环境生态,维护双方权益,被告作为网络直播在平台上获得来自于原告打赏的2023年12月的收益,应当予以部分返还,鉴于该收益无法明确,本院酌定被告按199475.9元的25%即49868.98元向原告返还。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在直播中打赏虽然是每个观看者的自身权利,但是也要结合自身经济能力、家庭实际等情况。类如原告这样为了追求被告而在被告示意下进行大量打赏的行为,本身已违背以感情为基础的正常恋爱观,且结果并未达到原告的期待,导致“人财两空”。虽然原告通过诉讼方式挽回了部分损失,但也反复波折,其行为不应得到提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稿丨汤沟法庭

编辑丨审管办(研究室)

原标题:《【鸠案说法】直播打赏需理性,树立正确恋爱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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