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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让我跟着姑姑生活,妈妈,你能把我接回去吗?”
在夫妻离婚案件中
因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对簿公堂
但获得了孩子抚养权的一方
却把孩子留在老家由亲戚抚养
抚养权能否变更?
法院又会怎么判?






昆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雨自幼儿园大班起随其姑姑在老家学习、生活,在此期间与父母相处时间较少,现小雨正处于青春期,身心健康及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渴望不容忽视。原、被告均表达了强烈的爱女之心,要求由己方抚养孩子,鉴于小雨已年满8周岁,能够作出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真实意思表示,经询问其本人意愿,其表示想跟随原告周女士共同生活。综合考虑小雨此前与父母分离的生活状态及其今后的健康成长,结合其本人意愿及原、被告的抚养能力,法院最终判决小雨由周女士抚养。
武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周女士在征求小雨的意见后将其接到了苏州,并选定了一家学校,小雨顺利入学。但是武先生认为周女士私自接走孩子并未与其协商,双方矛盾激化。
二审过程中,二审承办法官进行了走访,了解到小雨在苏州生活地很好,也很喜欢新学校的学习环境与氛围。结合小雨的实际生活情况、成长需要和本人意愿,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父母因抚养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时,应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并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关注孩子健康成长,不仅仅是指身体健康,还包括心理健康、情绪健康,孩子若一直生活在压抑的环境里会对其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父母双方应该共同努力,创造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生活、学习环境。
案件承办团队
审判员:王雅勤 书记员:马润斐
| 供 稿:行政庭
| 编 辑:李潇絮 常丽梅
原标题:《“爸爸让我跟着姑姑生活,妈妈,你能把我接回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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