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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秀论坛 | 未经许可在门头装潢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探讨
作者介绍:刘覃竞
灵武法院综合审判庭三级法官
前言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人有权“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这一概念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时通常会以该条规定作为依据。
一种观点认为
如果店内出售的是正品(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则当事人在门头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权基础涉及的法条主要有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七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条的语境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显然评价的是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有着真正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在该条的评价范围内,故不能适用该条评价上述行为;第二个理由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即兜底条款“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但商标法司法解释对该项规定进行了明确,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显然本文讨论的情况也并不符合该条的规定。顺着这个思路探讨,似乎只要店内未售卖所谓的冒牌货,商家悬挂含有他人注册商标的门头就不构成商标侵权。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部分仅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案例。
另一种观点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虽然规定商标权人有权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但与知识产权其他领域如著作权侵权逻辑不同的是,并非只有未经许可在与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才构成直接侵权。商标法的核心任务是要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发生混淆:一切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商直接使用他人商标,导致消费者可能产生混淆的行为即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直接侵权。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来自对相关标志进行的商标性使用,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使用”的理解,此处指的应当是“商标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在题设的情形下,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商标性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有可能使相关公众混淆该个体经营户与商标专用权人存在某种关联,该种行为影响了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经营者明知使用的商标系知名度较高的商标,仍然未经许可在其门头装潢使用该注册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有特定联系,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准确认定该行为系商标侵权行为,不仅是明晰知识产权保护权益边界、维护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的内在要求。
综上,经营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其营业场所门头装潢上使用注册商标,无论该经营场所是否销售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均构成商标侵权。
声明:以上仅作法律适用探讨、不针对个别案件。转载文章请经作者同意,注明转自“灵武法院”公众号。
文源|综合审判庭
原标题:《灵秀论坛 | 未经许可在门头装潢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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